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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与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9年12月0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59   收藏[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1民初4296号


  原告:徐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艺人,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张蒂。


  原告徐景与被告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晓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我国内地女演员,艺名徐熙颜。2016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宣传网站(网址为www.ynrayy.com)”无痛人流对女性的子宫伤害大吗”、”宫外孕不及时治疗的话,就是女性体内的定时炸弹”两篇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同一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商业属性明显。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原告受到了很多误解,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www.ynrayy.com中连续不少于30天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主要认定事实,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精神损失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影视演员,艺名徐熙颜,使用该名参加影视演艺活动。现根据ICP备案信息查询,网站首页网址www.ynrayy.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3月14日对网页浏览情况出具的(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9369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表明,该网站内有名为”无痛人流对女性的子宫伤害大吗”、”宫外孕不及时治疗的话,就是女性体内的定时炸弹”两篇文章,该两篇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同一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原告提交其与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形象代言合同》,证明原告的肖像有重大商业价值。


  上述事实,有网页截图、公证书,ICP备案信息,《品牌形象代言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对于原告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结合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原告所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一节,根据一般常识,宣传配图上的人物与文章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并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绝大多数读者并不会因为文章使用了原告照片便推测原告存在相关行为,并且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亦未有恶意丑化等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名誉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网站首页www.ynrayy.com上向原告徐景登载致歉函,以消除影响,登载时间为七日;致歉函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徐景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徐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负担208元,被告负担20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