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4民终2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阎如意,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松梅,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姝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阎如意因与被上诉人李松梅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阎如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平,被上诉人李松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姝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阎如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松梅拆除0375·首府13号楼联排别墅19号房屋外私自加盖的房屋,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阎如意损失1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松梅承担。理由:一审判决遗漏阎如意提供的关键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既未显示阎如意提供的关键证据,也未对该证据进行任何评判,一审没有将“李松梅在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外围私自加盖房屋”这一最重要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导致错误判决。一审庭审中,阎如意出具的证据(1)平顶山市新城区管委会针对李松梅违建问题的网上答复《反映新城区0375·首府小区违建问题严重》;(2)新闻报道《业主私自改建房屋0375·首府小区部分别墅“发胖”》足以认定“李松梅在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外围私自加盖房屋”,证实李松梅长期存在私搭乱建问题,严重影响了阎如意的采光、通风、视野等权利。2.一审判决错误的将李松梅在房屋外围私自加盖房屋的违法行为与正常的维修加固行为混为一谈,不但导致错误判决,更为严重的是将会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合法化。⑴一审认定李松梅进行正常的维修加固行为的事实与本案无关。阎如意所诉的主要依据是李松梅的私搭乱建行为,阎如意对李松梅的维修加固行为没有提起诉讼,维修加固的事实对本案的定性判决没有任何实质意义。⑵李松梅完全有权对其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对此阎如意没有任何异议。但本案中李松梅是在19号别墅的外围进行私搭乱建,该事实已经得到新城区“双违”办、新城区规划分局和首府××别墅××号房××层房屋××套路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认定,且因李松梅的私搭乱建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阎如意的通风、采光、视野等权利。一审判决仅仅依据李松梅曾经向相关部门申请过维修加固就直接认定其私搭乱建行为属于合理维修行为错误。3.一审仅仅依据照片和视频就认定李松梅没有对阎如意的通风、采光等造成影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阎如意与李松梅的别墅相邻且前后错落,阎如意在前,李松梅在后,李松梅在其别墅房屋外围进行私搭乱建三层楼房,一定会对阎如意造成侵权。4.一审以阎如意“购买房屋时接受了该房屋的现状”为由认定李松梅不构成侵权错误。一审法院故意混淆“购买存在瑕疵房屋责任自担”和“相邻权侵权”的概念,如果李松梅的私搭乱建损害阎如意通风、采光权利成立,那么其侵权行为就一直持续存在,谁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谁就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5.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37号)第2条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因此,相邻关系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以相邻权纠纷为由要求另一方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要看当事人的诉求选择。如果当事人提起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以某建筑物妨碍了他的通行、排水、釆光、通风等相邻权益,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阎如意选择了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以相邻通风采光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李松梅答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案是相邻权防免关系纠纷,仅需查明李松梅的房屋是否影响了阎如意的采光、通风、流水等权利,是否危及阎如意房屋的安全。李松梅是否取得合法的建设手续不是本案必须查明的争议焦点,违章建筑不等于侵犯采光、通风、流水等相邻权。阎如意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李松梅构成侵权,而是做了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推定,即违章建筑等于侵犯采光、通风、流水等相邻权。李松梅是否侵权的举证责任应由阎如意承担,一审判决认定阎如意未尽到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李松梅提供的证据属于反证,恰恰又证明了双方房屋南面与北面均有宽达六米以上的公共道首府××别墅××号房××层房屋××套,根本不影响阎如意的通风、采光。2.一审适用法律正确。是否是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均是行政机关的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畴。一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认为是否是违章建筑由政府机关处理适用法律正确。法发【1993】137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完全一致,一审因阎如意未尽举证义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起诉。3.李松梅没有改变原房结构,而是采取的钢筋混凝土外加层加固法、增设扶壁柱加固法及竖向加固体复合地基法等工艺,是施工单位对危房勘察后,经过反复论证,制定出的最有效、最安全的加固方案。李松梅只有在原房屋外边增设桩基立柱,上方用横梁支撑,新旧结构形成一体才能有效加固房屋。4.关于采光、通风、排水的问题。双方的房屋是东西走向,阎如意位于西面,两家的南、北两边均是宽达六七米的公共道首府××别墅××号房××层房屋××套,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三章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李松梅的房屋不可能影响阎如意家的采光、通风、流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阎如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松梅拆除平顶山市经二首府××别墅××号房××层房屋××套南段西湖滨路北0375﹒首府13号楼联排别墅19号房屋外围私自加盖的房屋,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李松梅赔偿损失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李松梅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阎如意购买位于首府××别墅××号房××层房屋××套,2017年11月7日办理不动产登记,李松梅的房屋系平顶山市经二首府××别墅××号房××层房屋××套南段西湖滨路北0375﹒首府13号楼联排别墅19号,二人系邻居。李松梅书写情况说明一份“首府××别墅××号房××层房屋××套办事处:我是0375﹒首府19号别墅业主李松梅,我于2005年购买此房,08年装修后入住,到了2012年房屋墙体相继出现裂缝,随着时间延长,裂缝宽度逐渐加宽,最宽处达2厘米,后得知是地基下沉所致,我找了物业,物业说应该找开发商我在多次找开发商未果,且市房管局没有房屋维修基金,到处求助无望、无奈的情况下,我不得不在2014年2月份自己出钱、出人、出物对地基下沉、墙体裂缝、下雨漏雨、下雪漏雪而无法居住的房屋进行墙体加固维修,至2014年6月份对墙体裂缝和地基下沉加固完毕。2014年9月27日。”在上述情况说明上邻居李冠峰等10位邻居签名“19号别墅地基下沉、房体裂缝情况属实。”逸欣物业及首府××别墅××号房××层房屋××套城市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0375﹒首府19号别墅业主李松梅的地基下沉、房体裂缝情况属实。2014年9月27日。后李松梅对其房屋进行了维修加固,阎如意认为李松梅的加盖行为“私自改变楼体结构,因李松梅违建行为导致阎如意采光、通风、排水等不动产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并危及到阎如意不动产产权安全。”双方提供有现场照片和视频,显示李松梅、阎如意均对其各自的房屋进行加盖。
一审法院认为,阎如意以李松梅的维修加盖行为影响其通风、采光等为由主张侵犯其相邻权,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本案证据,李松梅的房屋存在地基下沉、房体裂缝等现象,其进行必要的维修系合理的,从现场照片和视频中也不能明显看出李松梅的维修加固对阎如意房屋通风、采光等造成影响。李松梅的扩建行为是否违章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并作相应处理。综上所述,阎如意2017年购买0375﹒首府13号楼联排别墅20号房,在此之前李松梅已就房屋出现的问题找物业、开发商沟通无果后,进行了房屋的加固维修,阎如意购买房屋时对此知晓,但仍愿意购买,由此可认定阎如意购买房屋时接受了该房屋的使用现状,故阎如意未对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阎如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阎如意负担。
二审中李松梅提供:新城区首府××别墅××号房××层房屋××套办城市管理办公室的回复函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李松梅的房屋建设部分是为了加固主房,因属于连体建筑不宜拆除,若拆除会伤到主房,甚至会对相邻的房屋造成伤害。阎如意对回复函有异议,认为:1.回复函的出具日期是2015年1月,不属于新的证据;2.该证据是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3.该证据的出具日期早于政府对违建事实的答复,因此应以2016年8月25日的市长热线答复为准;4.该回复函仅显示无法用工程机械拆除,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人工拆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阎如意2017年购买0375﹒首府13号楼联排别墅20号房之前,2014年李松梅已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加固维修,在加固房屋时李松梅确实在别墅院落中加盖了建筑,但阎如意购买房屋时已明知房屋的使用现状及相邻状况,其购买房屋的行为表示其接受了20号别墅的现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37号)文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如何认定违法建筑及拆除应由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并处理。阎如意认为李松梅平顶山市经二首府××别墅××号房××层房屋××套南段西湖滨路北0375﹒首府13号楼联排别墅19号房屋外围私自加盖的房屋应予拆除其应请求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并处理。故阎如意以影响其房屋通风、采光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拆除其购买20号别墅前李松梅已加盖房屋的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阎如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阎如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军伟
审 判 员 王会军
审 判 员 樊为民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培培
书 记 员 史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