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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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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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三年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 部门,担任 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其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包括晋升、降级和平行调动,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工作岗位安排。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符合工作质量标准,具体工作数量质量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
第四条 乙方工作地点为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出差或变更乙方工作地点,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工作安排。
三、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同时付给乙方相应的加班工作报酬。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并依法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乙方为甲方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实行岗位工资。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基本工资__________、工龄工资______、加班工资、补贴据实结算。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着装化妆要求、岗位规范等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通报批评、留用察看(为期两个月)、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做出开除、除名处理决定。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涉嫌违法被处以治安拘留行政处罚的;
6. 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司法机关调查的;
7. 伪造学历、经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8. 丧失了其履行岗位职责所应具备的资质、技能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全额培训费。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 他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
1. 岗位(聘任)协议;
2. 培训协议;
3. 员工手册。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发生的通知、文件等,如乙方不能或不愿意签收的,甲方按乙方确认的收件地址邮寄送达,邮件寄出5日后视为完成送达。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