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
原 告:张 T、男、汉族、35岁、北京斯普爱克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小西天京师大厦96XX房,电话:137010803XX。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01906XX
被 告:范某胜(肇事车主)、男、37岁、住北京石景山区永乐小区1X楼1门8号
被 告:高某牛(肇事司机)、男、20岁,暂住北京通州区通胡大街三元村甲14号,电话:895281XX,139109296XX或13911829977(陈晓转)。
案 由: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修理费、车辆贬值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 42013.1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1月20日11时30分,原告驾驶一辆银色东南菱帅“冀DA 7465”小客在八达岭高速出京西关出口由南向北行驶,被告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京ES1359”小客在此路段紧随原告汽车行驶,突然,被告的车剧烈追撞原告汽车尾部,导致交通事故,原告汽车后部严重受损。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做出“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NO0356235”,认定被告肇事司机高某牛付事故全责,原告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均被拖到附近万兴盛恒汽修厂;该汽修厂对原告受损车辆检查后确定,原告车辆后部可视部分更换配件及修理费22216.4,进一步的内部损伤及修理费估价10000元。由于被告拒绝为原告修理车辆,并执意将自己车子拉走,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要求被告赔付,被告拒不接电话,企图逃避责任。原告不得不将受损车辆拉到北京华中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修理,共计花费维修费(含配件)17913.1元人民币。由于车辆严重受损,修理时间近一个月,原告不得不租车使用,花费租车费用7200元人民币。为处理交通事故和联系修车,原告请假6天,误工损失900元人民币。另外,汽车修理厂技术人员认为即使完全修复,也将贬值16000元左右。
以上损失均是被告导致的,两被告应该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4年 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