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
原告:刘一萍、女、汉族、1960年4月1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西里新10楼X门301号,电话:13910190XX1
被告:刘一旗、男、汉族、1959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市人,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公司职工,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西里新10楼X门301号,经常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中交公司宿舍。电话:84612XX8 13609187XX4 13701217XX1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1,000,000元,并自2006年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弟弟刘二春从1994年春开始长达13年同居生活,双方建立深厚感情。
1999年刘二春被诊断患了尿毒症,2002年11月22日刘二春在北京人民医院做了第一次肾移植手术,到2006年初出现排异,医院建议刘二春做第二次肾移植手术,根据肾源落实情况,二次手术定在2007年5月份,手术预估费用100万元人民币。
为筹集手术费用,原告2006年2月23日将自己工商银行北京分行0200219801022186594账户491100元人民币存款取出,加上家里现金凑足500,000元同一天存入刘二春工商银行北京分行0200219801022665591账户,另,原告有一笔500,000元人民币存款系由被告代为保管的,原告要求被告将代为保管的500,000元也一同存入刘二春上述账户,以便凑足100万元为刘二春做第二次肾移植手术。2007年2月被告将代为保管的500,000元也存入刘二春上述账户,并且保管该账户100万存折。
2007年3月30日刘二春在医院不慎摔伤头部,抢救无效于2007年4月1日去世。原告为被告筹集的100万元是为刘二春进行第二次肾移植手术用的,刘二春因意外原因未手术就死亡,被告理应将代为保管的100万元返还原告,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财产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注:原告胜诉,当事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