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申请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本人诉刘一旗返还财产一案,起因是本人为男友刘二春筹集第二次肾移植手术费用100万元,存入刘二春工商银行北京分行0200219801022665467账户,本案被告刘一旗借保管存折便利,将该100万存款占为己有。因此,刘二春工商银行北京分行0200219801022665467账户存取款历史明细及支取凭证是本案核心证据之一。因该存取款记录保存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西便门所,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上述存取款记录。据此,本人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上述证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刘一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