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赵江,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5号楼X单元1001号,电话139101XX621
被上诉人:周亭,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双峪路楼X楼1单元3X2号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175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周宝亭车辆承包金1124元人民币,误工费668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事实认定错误,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车辆京BM2843修理时间是计算停运损失和误工费依据,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与客观事实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原审仅凭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北京新通联合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就认定修车时间为15天,原审对事实认定是偏听偏信,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故车辆京BM2843修理基本事实是:
事故车辆京BM2843于2010年1月4日送入修理厂维修,2010年1月13日修理完毕开出修理厂。
京BM28432010年1月13日开出修理厂时,直接投入运营,陪同上诉人一同去交修理费的张哲、刘俊见证了这一过程,可是原审法院却不同意张哲、刘俊出庭作证,认为没有必要。
被上诉人周亭也当庭承认京BM2843车辆2010年1月13日开出修理厂,但辩称是开出去修理GPS,因为北京新通联合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修不了GPS
被上诉人的辩解存在四大明显矛盾:
其一,本次交通事故《汽车维修施工单》维修项目明细上并没有GPS维修项目;
其二,GPS既然是外面公司维修的,那维修GPS时间怎么由非维修人的北京新通联合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维修时间证明。
第三,本次事故比较轻,总的维修费用仅为3000余元,怎么可能需要15天维修时间?如果修理厂出具150天维修证明,就按150天赔偿,这还有公平正义吗?
第四,上诉人在原审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一月份运营IC卡,以证明其1月18日之前确实是修理车辆,而没有投入运营,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如果维修车辆时间是事实,被上诉人应坦荡提供。
显然京BM2843实际修理时间是10天,被上诉人为了多要停运损失和误工费,通过其自己公司修理厂出具虚假修车时间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被上诉人拒不提供一月份交通运输IC卡属于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规则,被上诉人应承担隐瞒不利证据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车辆停运损失和误工费应按实际天数计算,原审判决错误应予以纠正。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