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高伟、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某村212号,电话:13910XX0621
答辩人就吴秀、何雪、何学起诉答辩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告同意原告起诉书主张的如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营养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交通费
除医疗费外,原告起诉的赔偿项目没有列明明细和计算依据,被告同意的赔偿项目以被告庭审质证认可范围为限。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起诉书主张的如下赔偿项目:
1、误工费
2、死亡赔偿金
3、丧葬费
4、被抚养人生活费
5、精神损害赔偿金
不同意的理由如下:
1、交通肇事之时,受害者何秀亮已经62周岁7个月零6天,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且受害人也未有工作,原告主张误工费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诚如原告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三行所写,被告交通肇事致受害人何秀亮受伤,受害人经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受害人出院后4个月死亡,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死亡是被告行为导致。需要说明的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之前就患有脑梗塞疾病且未治愈,该疾病是易致死的重大疾病之一。另外,受害人年事较高自然老死可能性也存在。因此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受害人非被告交通肇事行为致死,被告自然也无义务支付其丧葬费。
4、受害人生前没有被抚养人,原告主张的抚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告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截至目前,被告已经给付赔偿款项8万余元人民币。
四、原告起诉部分事实明显错误。
首先,首先住院期限实际为68天,原告主张78条明显错误。
其次,受害人颅脑损伤,机体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没有科学鉴定结论,是原告的主观臆想,非客观事实。
答辩人: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