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书
尊敬的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1260-1263号仲裁通知已收悉,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许某更劳动争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第1、2、4项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许某更于2011年9月1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三彩事业部配货员,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转正后月基本工资为1400元。2013年12月28日许某更有意辞职,并于2013年12月30日开始无故旷工,累计24天不回我公司上班,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多次与被答辩人沟通,来公司做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被答辩人一直没来。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4年1月 25日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许某更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以及《北京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五十九条 “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的规定,对被答辩人许某更作出了除名处理。并将该除名通知在全公司予以公告,特快专递电邮给被答辩人许某更,被答辩人许某更一直拒收,无奈我公司只能将此通知予以报纸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被答辩人许某更无故连续旷工24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被答辩人许某更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第1项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支付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答辩人属服饰公司,因行业特点,为完成销售计划,曾安排员工周六加班,偶尔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我公司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台账》,我公司已将部分周六加班以休假的形式予以补休,部分周六加班和所有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加班工资的形式发给了被答辩人许某更。因此,被答辩人许某更要求我公司支付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第2、4项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我司承认被答辩人的第3项请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许某更的第1、2、4项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许某更的上述申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北京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