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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状

时间:2020年02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3282   收藏[0]

行政起诉状


  原告: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北路昌平路临831-内2-16X0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辉,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1019XX21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大成


  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京海人社工伤认(1080T03444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1080T03444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上海龙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崇明岛项目非原告的项目,张告受伤的时间、地点非原告公司上班时间地点,依法不应当认定工伤。

  首先,虽然生效裁决认定原告与张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工伤。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地点为工作单位利益而发生的伤害。上海龙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崇明岛项目是一基建项目,原告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不具备工程施工承包资质,也未从事工程施工项目,上海崇明岛项目不是原告承包工程项目,原告也未曾向该项目销售产品。无论张告还是被告均未举证该工程属于原告或与原告有关系。原告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2号D座1101室和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北路昌平路临831-内2-1640室,张告既未在原告工作地点、时间发生伤害,也非因公出差发生伤害。因此,发生在上海崇明岛项目的伤害不属于原告公司工作时间、地点发生的伤害,被告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其次,虽然生效裁决认定原告与张告存在劳动关系,但该生效裁决是完全错误的。

  原告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张告这名员工,他甚至连我公司在哪?门朝哪开都不清楚?更别说来我公司上过班!事实上,张告是受雇于刘某云在上海从事劳务,他与刘某云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刘某云出庭证实这一基本事实。因为刘某云社保挂靠原告公司,法院推定原告公司与张告存在劳动关系,但这根本不是事实。张告与刘某云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张告本可以直接起诉刘某云获得赔偿,但民事侵权人身伤害定残标准高,张告伤情走民事侵权诉讼无法定残,获赔数额会少很多,因此张告走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其真实意图是多获赔,但掩盖了事实真相。

  第三,被告未进行实质性调查取证工作,未调取崇明岛项目相关的书面证据认定事实,仅仅根据与张告有厉害关系的所谓证人言辞证据做出推定,被告认定结论缺乏可靠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做出的 (1080T03444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实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一七年   月   日

  附:1、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