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楼***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4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路***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336460.8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7日被告以两张借款数额分别是20万元和50万元的打印的虚假借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同时申请贵院查封、冻结了原告银行账户资金287600元,2010年6月27日西南政法大学出具了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0)文鉴字第0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的陈述与鉴定结论完全矛盾。 贵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09)槐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上诉,2012年2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伪造借条,恶意起诉,并申请冻结原告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银行账户,将原告拖入长达两年半的诉讼,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客观上给原告造成损害,已构成恶意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借款利息、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5336460、80元。
综上所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