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 告: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址:北京市丰台区工商联大厦B座1604室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被 告:马某君,女,身份证号:1325321963061321XX,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79号院X号楼一层220103室,联系电话:
案 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税收损失人民币739190.15元,并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元人民币。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两份,被告马某君承包了原告中标的北京盛源供热科技有限公司小区供暖改造工程、城建三河物业服务公司小区供暖改造工程。合同约定上述工程成本单列、独立核算,包工包料,全额承包。被告承担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劳务费用等一切与工程相关财务支出,被告确保工程工期、质量,施工安全。工程产生债务由被告承担,税费也由被告承担。工程项目权益全部归被告,原告仅收取3%管理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提供工程管理,并且为被告办理了工程款结算。其中:原告向北京天顺盛源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暖改造工程开出1650000.00元合法的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回工程款500000元。原告向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供暖改造工程开出1337399.71元合法增值税工程款发票,结算回工程款1270529.71元。被告为领取工程款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成本发票和劳务费发票,其中:被告提供北京艾芙瑞克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材料款发票6张,金额 541957.37元,北京文强义鸿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劳务发票5张,金额467000.00元,北京腾达翔盛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材料发票6张,金额535310.00元,北京美梦亿速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材料款发票2张,金额182690.00元,北京百朋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劳务费发票10张,金额932000.00元。
2018年12月,原告接到税务机关通知,税务稽查查明上述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成本发票和劳务发票均为不合规发票,且出票单位均已经下落不明。税务部门要求原告为不合规发票补缴税款739190.15元,原告随即与被告马艳君联系,但被告马艳君一直拒不接听电话,原告经理姚志立给马艳君发短信,马艳君也不回。原告不得已为被告违法行为补缴了税款。合同约定被告承担税务费用,且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其保证提供的成本发票和劳务发票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承担一切责任。据此,被告具有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
另,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所请。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中安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9 年 5 月 日
注:原告胜诉且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