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7473573XJ,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3号院16号写字楼中础大厦西配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叶建军,电话:
被申请人:王某田,男,1964年4月1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平果县坡造镇XX村布尧屯80号,身份证号452624196404011XX1,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贵院审理中,鉴于涉及关键案件事实的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进入再审程序,另,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诉被告王政田假冒申请人名义设立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第四分公司、东盟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案件,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最终结论尚未生效。本案应当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为了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此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