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一萍委托,指派我出席今天法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诉部分
(一)、原告与被告弟弟刘二春长达11年同居生活建立起深厚感情是原告为刘二春筹集高昂医疗费用的感情动因,被告辩称讼争钱款是其他亲友筹集的医疗费用既无证据支持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原告起诉陈述与被告弟弟刘二春从1994年春开始同居,被告举证反驳认为同居时间是1996年开始,就按被告认可事实,原告与刘二春有着长达11年同居生活。需要说明的是原告与刘二春同居期间,刘二春即患有疾病,2000年刘二春被查出尿毒症,2002年11月22日在北京人民医院做第一次肾移植手术,2006年初出现排异,医生建议2007年5月做第二次肾移植手术。刘二春长期身患重病,原告刘一萍对他不离不弃,并且悉心照顾,由此可以看出原告与刘二春有深厚感情。
所谓刘二春亲友为其筹集的医疗费用既无证据支持也完全不符合事实,理由如下:
1、从2006年2月23日至2007年2月26日向刘二春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西便门所0200219801022665467账户陆陆续续存入款项的是原告刘一萍,没有被告辩称的刘二春其他亲友,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刘一萍和刘二春银行帐户资料足以证实。
2、刘二春亲友情况:
刘二春父亲刘某刚1996年10月11日去世;
刘二春母亲陈某英2003年1月9日去世;
刘二春哥哥刘某铭因家庭矛盾,与刘二春父母及刘二春均无往来,甚至父母去世也未回家奔丧,刘二春生病住院从未探望;
刘二春姐姐刘某华与刘二春来往很少,且家庭生活苦难,原告刘一萍还资助过李某华。
刘二春哥哥刘一旗即本案被告。
以刘二春亲友状况,所谓其他亲友为刘二春筹集巨额医疗费用与客观事实不符合。
(二)、原告刘一萍为刘二春筹集二次肾移植手续费用是客观事实
1、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刘一萍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西边门所0200219801022186594账户和刘二春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西便门所0200219801022665467账户存取款记录,从2006年2月23日至2007年2月26日一年时间里刘一萍陆陆续续将款项转入刘二春帐户,累计金额950,782.52元人民币。印证原告为刘二春筹集二次肾移植手术费用事实;
2、从原告向刘二春帐户转款时间看,正是刘二春因尿毒症住院,准备二次肾移植手续期间,款项用途是特定的。
(三)、二次肾移植手术前夕,刘二春意外死亡,原告为刘二春筹集的巨额肾移植手续费用950,782.52元人民币刘二春未动用即死亡,钱款应返还原告,被告利用保管存折便利,在刘二春死后不久分8次将刘二春0200219801022665467账户950,782.52元人民币取走950,777.13元人民币据为己有,被告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
二、反诉部分
首先,被告提出的反诉事实不存在;
其次,被告提出的两项反诉请求:1、要求返还借款20万元;要求返还死亡赔偿金28万元;两项反诉请求与本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针对本诉的反诉,即使事实存在依法也不能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曹小明 律师
2010年6月 日
注:曹律师代理本案胜诉,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