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其中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由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月20日公布一次,随时变化,而《九民纪要》仅对此进行了概括规定,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利息计算的表述方式稍显杂乱无序。
有鉴于此,我们搜集整理了部分法院近期裁判文书中关于利息计算的相关表述,供业内同仁参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兵04民终70号】
二、被上诉人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诉人新源县兴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411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知民初102号】
一、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效益分享款项2252218.76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以2252218.7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5日至全额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111民初4553号】
一、被告鲍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明利款项5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19年5月22日利息损失为24013.89元);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81民初10676号】
被告台州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金兴斌借款143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03民初5238号】
一、被告台州市南鹰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市黄岩宏晔模锻有限公司货款517562元,并赔偿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506民初2950号】
二、被告周昌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金永武货款8878元,并以所欠货款887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一年期)的1.5倍支付利息。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琼9003民初7219号】
一、被告陈颖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山河立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76229.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以136229.4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7月29日起以14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205民初2309号】
一、被告方郭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精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0702元和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32000元,并支付以58070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24民初4550号】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沪广液压气动元件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永灵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39473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2019年1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货款金额639473元为基数偿付利息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81民初10863号】
被告梁玉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横峰神达鞋厂货款41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81民初10595号】
被告王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货款49267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681民初12320号】
一、被告深圳市非凡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玺润服饰有限公司货款302023.0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