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按照电动车车身尺寸、最高时速、有无脚踏骑行能力等参数电动车可划归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
必须配有脚踏板,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小时,整车重量在55kg以内,电机功率不得超过400W,电池电压不得超过48V。
驾驶电动自行车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悬挂绿牌。上道路行驶不需要驾驶证。骑行时佩戴安全头盔,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靠车行道的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均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在2019年6月15日前办理登记的超标电动车,悬挂临时牌照,根据《金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规定:允许在三年临时通行期限内上路行驶。临时通行期限截止至2022年4月14日,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电动轻便摩托车
无脚踏板,最高车速不超过50km/小时,整车重量可超过55kg,电机功率在400W-4kW之间(非强制),电池电压无限制。
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交强险保单到公安交管部门办注册登记,悬挂蓝牌。上道路行驶需要持有驾驶证F、E、D三种类型驾驶证中的一种。骑行时佩戴安全头盔,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可载人。按时到车管所做安全技术检验。
电动摩托车
无脚踏板,最高车速可大于50km/小时,整车重量可超过55kg,电机及功率可超过4kW,电池电压无限制。
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交强险保单到交管部门办注册登记,悬挂黄牌。上道路行驶需要持有驾驶证E、D两种类型驾驶证中的一种。骑行时佩戴安全头盔,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可载一名成年人。按时到车管所做安全技术检验。
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属机动车范畴: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电动三轮、四轮车经过鉴定机构车辆类型鉴定,鉴定结果均为机动车,需要注册登记挂牌并考取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电动三轮车需要持D型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需持C1或C2型驾驶证驾驶)后才能上道路行驶。但由于这些车辆大多为非国标车辆,未列入工信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因此不能办理牌证,也不能购买交强险以外的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不建议购买使用。
随后,我们来看一下真实案例:
案例一:2021年5月8日0时10分,李某持C1型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立马”牌电动二轮车(后经司法鉴定所车辆属性鉴定:该“立马”牌电动二轮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行驶至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500米处,被永昌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处理结果:永昌交警大队依法对李某驾驶摩托车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0年12月29日15时29分,张某持C1E型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森祥”牌电动三轮车(后经司法鉴定所车辆属性鉴定:该“森祥”牌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在东大街20m处,与白某驾驶的“长城”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处理结果:因张某醉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三:2021年2月9日20时01分,毛某在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雷军”牌四轮电动车(后经司法鉴定所车辆属性鉴定:该“雷军”牌四轮电动车为纯电动汽车,属机动车范畴),行驶至永昌县城关镇南关路400米处,被永昌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处理结果:永昌交警大队依法对毛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7日。
电动车违法行为处罚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罚款500元,记12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罚款1000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八项,罚款50元。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罚款50元。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罚款50元。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罚款30元。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四项,罚款30元。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省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罚款30元。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依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罚款200元。
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十八项,罚款200元,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