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股转持相关要求
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2、新三板公司国有股核查存在的特点
相比一般的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国有股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特点:
(1)国有做市商股东,相比一般的国有股东,其退出挂牌公司有时间上的要求(初始做市商6个月、后续加入做市商3个月要求)以及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再加上退出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谈判过程,耗时较长。
(2)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架构可能每天都在变化。
(3)私募投资基金中的资管计划类股东、信托计划类股东等是否需履行国有股东核查义务。
3、核查时点
(1)根据项目申报进展,适时跟踪股东情况并核查股东名册。
(2)国有股核查意见所核查的股东名册:按照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交易日的股东名册进行核查。
(3)做市商存在国有股东的,若其选择退出,其退出挂牌公司有时间上的要求以及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会耽误一定的时间,这个一定要提前核查,以免影响申报进度。
4、准确识别国有股东
(1)国有股东目前基本上是按照《关于施行<</span>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进行把握,国有股东判断:①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③该国有股东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④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应当标记国有股东“SS”标识。
(2)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创投)、金石投资(中信证券之直投公司)、海通开元(海通证券之直投公司)并非国有股东。
5、存在国有股东的处理方案——继续持有或退出
(1)若选择保留国有股东,需该国有股东向有关国资部门申请转持批文或取得豁免转持批文(目前已改为备案流程)。
(2)退出股权:综合考虑了国有股东自身转持意愿、持股数量、持股成本、转持批复取得时间等因素,海纳川项目系采用国有股东退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