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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冼兴国、王学权、刘桂衍等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及原审第三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

时间:2020年04月2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451   收藏[0]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20行终1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冼兴国,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权,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衍,男,194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扶江,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杰灵,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3318T。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锐彬,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学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G191713679。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蒋先进、朱世文,该学院教师。
上诉人冼兴国、王学权、刘桂衍、李扶江、黄杰灵因不服被上诉人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下称市城乡规划局)及原审第三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行初1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冼兴国等5人是中山市石岐区龙腾路6号城市花园莲兴阁小区的业主。城市花园莲兴阁小区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相邻,部分居民楼紧邻上山鹰山西面边坡。
2017年5月22日,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二实验楼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建设项目)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报建类)、中山市城乡规划局项目信息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用地图、三线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280xx0076(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建设工程报建建筑面积统计表、平面图、图形电子文件信息来源证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二实验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相关材料。其中,《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二实验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结论和建议显示,涉案建设项目位置场地地基稳定,适宜建造该拟建工程。市城乡规划局于当日受理上述申请并向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出具了规划业务受理书。经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审查并实地查看,涉案建设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同意涉案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5月22日至5月31日期间,在该局网站进行批前公示,并于2017年6月5日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日市城乡规划局在该局网站进行批后公告,并于2017年6月6日送达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冼兴国等5人认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涉案建设项目会给莲兴阁小区业主带来安全隐患,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6月5日颁发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建字第28121201705004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本案诉讼费用由市城乡规划局承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与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上山鹰山边坡治理协议书》,双方就上山鹰山边坡治理工程的实施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负责南段边坡治理(上山鹰山边坡支护工程二期),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负责北段边坡治理(上山鹰山边坡支护工程一期),且上述两期边坡支护工程均已于2017年11月20日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此外,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二实验楼工程于2018年1月1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又查明,广东中山地质工程勘察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广东省地质局第十地质大队,2016年7月25日工商登记营业范围为:“服务、咨询: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咨询、监理)甲级;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检测(凭《计量认证证书》经营)、工程技术咨询、地质灾害治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于2017年5月2日工商登记变更经营范围为:“服务、咨询: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咨询、监理)甲级;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检测(凭《计量认证证书》经营)、工程技术咨询、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审庭审中,市城乡规划局认为冼兴国等5人多次提到地质灾害隐患问题,依法律规定应属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管整治范围,并非该局的职权。
原审法院认为:市城乡规划局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以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城乡规划局具有对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权与职责。
本案中,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就涉案建设项目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报建类)、中山市城乡规划局项目信息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用地图、三乡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28xx0076(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建设工程报建建筑面积统计表、平面图、图形电子文件信息来源证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二实验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相关材料。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审查并实地查看,认为涉案建设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同意涉案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5月22日至5月31日期间,在该局网站进行批前公示,并于2017年6月5日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日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进行批后公告,并于2017年6月6日送达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并无不当。
冼兴国等5人认为涉案建设项目会对莲兴阁小区业主带来安全隐患,并主张涉案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属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排除的前提下,市城乡规划局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程序违法。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放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本案中,冼兴国等5人反映的地质灾害隐患问题,依法应属于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城乡规划局依职权对涉案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妥。市城乡规划局亦告知冼兴国等5人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但不为冼兴国等5人所接受。故对冼兴国等5人的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冼兴国等5人要求撤销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6月5日颁发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建字第28121201705004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冼兴国、王学权、刘桂衍、李扶江、黄杰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冼兴国、王学权、刘桂衍、李扶江、黄杰灵负担。
上诉人冼兴国、王学权、刘桂衍、李扶江、黄杰灵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中山市石岐区龙腾路6号城市花园莲兴阁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现住600多户3000多居民。2017年11月16日,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在紧邻莲兴阁小区一侧随时都有滑坡危险的上山鹰地质灾害点上破土动工,建教学实验大楼,对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构成了极大威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早在2008年8月27日公布的《中山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摘要(2007-2020年)的附表:《中山市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就已经明确注明:“中山学院上山鹰山西面”(即紧邻莲兴阁小区一侧)的地质灾害类型为“潜在崩塌”,是中山市地质灾害A类重点防治区。2017年11月16日,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以“修理边坡,加固山体”为借口,在莲兴阁小区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小区,在有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上野蛮施工,将原来茂密的山林植被全部砍光,露出光秃秃满是裂纹的岩石,上述地段随时都有垮塌的危险,使原已被国土部门确定为地质灾害点的隐患进一步加大。更让小区居民不能容忍的是,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竟然还要在这个地质灾害点上建教学实验大楼。这是对莲兴阁小区全体业主安全的漠视。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之所以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在这个地质灾害点上建教学实验大楼,就是因为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6月5日向该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项目名称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二实验楼工程”)。该学院上述工程是健在上山鹰山西面靠连兴阁小区一侧。因为上山鹰山为市政府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不得兴建工程,这是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先核发城乡规划许可证,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防治,这是本末倒置。市城乡规划局在合法该证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应当对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公布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的规定,行政行为违法。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及《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也做了相应规定。市城乡规划局明知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二实验楼的建设位置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上,在该学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情况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向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使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的地质灾害治理法律依据,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6月5日颁发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建字第28121201705004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市城乡规划局承担。
被上诉人市城乡规划局答辩称:一、冼兴国等5人非建字第281xx004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无任何利害关系,非适格原告,应当驳回其起诉。二、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审查了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申请材料,并实地进行了查看,涉案建设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同意涉案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5月22日至5月31日期间,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进行批前公示,并于2017年6月5日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日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进行批后公告,并于2017年6月6日送达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三、涉案地块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问题,不属于市城乡规划局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范畴,依法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四、根据广东中山地质工程勘察院出具的《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二实验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出的结论和建议,涉案建设项目位置场地地基稳定,适宜建造该拟建工程。同时,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基建部以及石岐区办事处已就涉案建设项目位置进行边坡支护工程,进行水泥加固,不存在冼兴国等5人所述的垮塌风险。
原审第三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发表诉讼意见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同意被上诉人市城乡规划局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二实验楼建设用地属于该学院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坐落于中山市××区学院路××4千平方米土地范围内的教育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为2007年月18日发证的中府国用(2007)第xxx155号土地使用权证。二审期间,本院就上山鹰山西面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整治及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二实验楼工程(涉案工程)的许可审批问题,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及本案被上诉人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调查。市国土局向本院出具《关于龙腾路6号连兴阁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的情况说明》,说明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涉案地质灾害隐患点整治的基本情况为,根据《中山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核定涉案地点为地质灾害隐患点,拟建涉案工程距离连兴阁小区住宅楼32米,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已取得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后通过《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2008年1月取得市住建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内容包含第二实验楼主体、上山鹰山西侧边坡治理、栈道、绿化等内容。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已为涉案工程配套了边坡支护治理工程,该治理工程已质量验收,同时已开展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通过专家审查。市国土局于2014年4月在中山学院和连兴阁交界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了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牌,于2018年1月发出通知要求中山学院对拟建涉案工程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通知要求该隐患点辖区政府石岐区办事处加快整治该隐患点,消除该隐患。现该隐患点已由石岐区办事处和中山学院协商一致共同治理。就本院向市住建局调查的涉案工程其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许可工程内容问题,市住建局确认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就涉案工程申请的施工许可提交项目包括第二实验楼主体施工工程及附属地质灾害隐患点边坡支护治理工程,市住建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许可工程范围包括第二实验楼主体施工工程及附属地质灾害隐患点边坡支护治理工程。市国土局及市住建局均确认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将涉案工程与地质灾害隐患点边坡支护治理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是为了满足《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的需要。市城乡规划局对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需要予以认可,但是认为市城乡规划局对涉案建设工程作出规划许可审查的内容在于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规划条件的要求,涉案工程的附属边坡支护治理工程,属于涉案工程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边坡加固及地质灾害整治工程,不影响涉案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审查。即市城乡规划局确认涉案工程由于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建设,应当满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需要,但是其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因不涉及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审查,故该治理工程的设计方案不需要在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中予以体现。
本院再查明,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来源于市国土局网页的《中山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摘要(2007-2020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随时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中山市最为广泛的地质灾害隐患是潜在崩塌滑坡。在该防治规划的附表“中山市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中,涉案地质灾害隐患点即石岐区范围内的中山学院上山鹰山西面的地质灾害类型为“潜在崩塌”,规划期为中期,治理措施为“坡面防护、植树种草”。市国土局在向本院出具上述情况说明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1、市国土局于2018年1月19日分别向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和石岐区办事处发出的《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的通知》及《关于加快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的通知》,向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发出的通知称,上山鹰山西面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周边人民群众和学生声明财产安全,鉴于周边群众对该学院计划建设的工程多次投诉,按照《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建议该学院在工程建设前委托具备资质单位开展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性评估。向石岐区办事处发出的通知要求石岐区办事处加快开展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彻底消除该地质灾害隐患。2、2018年9月14日下午的一份有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中山地质工程勘察院、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华方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岐区住建局参会的《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二实验楼边坡支护工程验收会议纪要》,该次会议是对第二实验楼边坡支护工程进行的验收,最终结论为该边坡支护工程已按合同及图纸要求全部完成,所有工程材料进场经检查验收合格,各分部分项工程均按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与会各方一致同意通过验收。最后市质检站要求,边坡竣工后需跟进边坡的位移监测,竣工后半年内,每半个月观测一次,半年以后,每个月观测一次,第二年以后,每三个月观测一次,观察周期为两年,遇暴风雨应加密监测频率。
本院二审期间曾去涉案工程所在地点现场查看,属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上山鹰山西面边坡支护工程已完工,第二实验楼主体工程施工工地处于准备开挖地基(现场看有工程车辆在场,地基工程尚未明显施工)阶段,工地外围公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涉案第二实验楼工程所在地点为上山鹰山坡顶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土地使用范围内,上山鹰山西面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指上山鹰山西面边坡,工程所在地点距离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牌地点逾百米。鉴于本案的审理涉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问题,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以(2018)粤20行终1027号行政裁定要求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在本院作出本案裁判之前停止第二实验楼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在上山鹰山西面地质灾害隐患点临近山坡顶实施第二实验楼工程而引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审查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于涉案地质灾害隐患点对于该许可行为的影响问题。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的规定,绝对禁止实施工程建设行为的区域为地质灾害危险区,涉案上山鹰山西面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市国土局公布的《中山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摘要(2007-2020年),为存在潜在崩塌风险、中期应进行坡面防护、植树种草治理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非如地质灾害危险区般绝对禁止实施工程建设行为,在经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是可以进行工程建设的。就本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二实验楼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情况看,该学院取得该建设用地的时间是在2007年1月18日,而涉案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核定时间在2008年,即该学院取得涉案建设用地的时间早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时间。结合涉案建设工程第二实验楼工程并非在涉案地质灾害隐患点(上山鹰山西面边坡)上建设,而是在上山鹰山坡顶建设的事实,若经可行性研究评估认定该工程可能引发上山鹰山西面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的,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的规定,涉案第二实验楼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且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应满足设计、施工、验收的“三同时”需要。
本案审查的被诉行政行为为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涉案第二实验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本院认为,涉案第二实验楼工程与其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上山鹰山西面边坡支护、栈道、绿化工程)的上述建设“三同时”需要,应当贯穿于市国土局有关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的可行性和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阶段、市城乡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阶段、市住建局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查阶段。鉴于“一行为一诉讼”的行政审判原则,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并非市国土局和市住建局在涉案工程实施阶段的相应行政行为,本院对于涉案工程主体建设工程与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需要的事实审查,是基于地质灾害隐患点涉及公共安全的需要,只作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在实施涉案第二实验楼建设工程时有无根据“三同时”需要进行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同步实施予以审查,如果不满足“三同时”的工程实施要求,包括涉案被诉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第二实验楼建设工程所涉行政行为的申请实施前提都不具备。但是很明显,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在实施第二实验楼建设工程时,同时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上山鹰山西面边坡支护、栈道、绿化工程——进行了实施。市住建局在本院的调查中亦确认,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范围及该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范围均包括第二实验楼主体建设工程和配套边坡支护、栈道、绿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市国土局亦确认该配套边坡支护治理工程已完工、质量验收,同时已开展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通过了专家审查。由此,本院认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涉案第二实验楼主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至于市城乡规划局的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审查范围是否应当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市城乡规划局对一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的审查范围,在于审查建设工程的用地权属和范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用地所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作为土地权属证内容的规划条件的规定,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是关于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覆盖率、公建用地、公建、公用设施比例等有关建设工程开发强度和利用规模的指标数据。本院认为,如果第二实验楼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影响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和规划条件的,即配套上山鹰山西面边坡支护、栈道、绿化工程在第二实验楼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实施的,根据上述“三同时”的需要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的审查需要,应属于市城乡规划局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的审查范围。但是,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实施建设的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上山鹰山西面边坡支护、栈道、绿化工程,是位于第二实验楼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外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并不影响第二实验楼建设工程规划所涉及的工程的开发强度和土地利用规模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指标,故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边坡支护等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不在市城乡规划局进行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范围内。
综上,本院认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在涉案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实施第二实验楼建设工程,根据“三同时”需要配套实施上山鹰山西面边坡支护、栈道、绿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申请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该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不在主体工程第二实验楼工程的用地范围内实施,不影响市城乡规划局对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强度和利用规模的审查,故市城乡规划局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并没有遗漏审查范围违法。至于上诉人认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在完全消除了涉案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灾害隐患后再行审查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是否验收合格,即是否能够实现消除引发地质灾害风险的作用,是同时实施的主体工程能否投入生产、使用的条件,不是主体工程能否申请相应建设许可的条件。相反,根据“三同时”的建设需要,主体工程应当与配套灾害治理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当然,这种同时亦不意味着两项工程施工进度的完全同步)。由此,对于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而对于上诉人有关市城乡规划局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市城乡规划局作出涉案建设规划许可在审查内容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过程中的公示、公告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有关公开的要求,而该公开的要求所保障的是公众的查询权利,市城乡规划局的网站是公共网站,在该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满足该公众查询的要求,故本院认可一审判决关于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程序合法的认定,对于上诉人有关许可程序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涉案工程涉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灾害风险问题,本院在诉讼中通过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督促了市国土局履行地质灾害防护治理的监督职责,并将相宜在本案终审裁判后对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建议督促。对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要求本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以追加市国土局、市住建局为共同被告一并审查其对涉案工程监督职责的合法性问题,因该请求与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讼”的诉讼原则不符,市国土局及市住建局的履职行为与本案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之间无必然联系的原因,本院对上诉人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冼兴国、王学权、刘桂衍、李扶江、黄杰灵上诉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判决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冼兴国、王学权、刘桂衍、李扶江、黄杰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薇
审判员 高 琳
审判员 王 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君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