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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与被上诉人瑶海区名人御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0年05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603   收藏[0]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金斗,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玉叶,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远杭,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彪,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丽丽,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模,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桑尧,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庆群,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扣云,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万荣,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延炎,女,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十一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波,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瑶海区名人御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名人御苑小区内。
负责人:费祥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蜀移,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金斗、秦玉叶、毛远杭、吕彪、路丽丽、李德模、桑尧、孔庆群、王扣云、高万荣、毛延炎(以下概称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因与被上诉人瑶海区名人御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名人御苑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名人御苑业委会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业主身份的确定是业主大会基础,确认业主的身份情况、投票权数和投票面积也是名人御苑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之前的必要工作,而本案中业主表决票中无相应的业主资格证明文件,其表决票中的业主身份无法得到确认,所有的表决票并不能达到证明其业主投票的真实效力。二、《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缺少对投票面积的统计,其相应重复投票应当属于无效票,同时应当扣除其相应的投票面积,此时的未投票和未投票的面积多达近万平方米,应当予以在投票面积中扣除。《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显示的有效票为447张,赞成票为442张,反对票3张,扣除后的赞成票应为364人,未达到过半人数366人,同时表决统计面积为56538.42㎡,扣除其虚构的9606㎡,实际投票面积46932.43㎡,未达过半面积5.25万㎡,一审法院认定即使《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存在未投票和重复投票前提下,对表决结果无实质影响,遗漏了投票面积是否过半对表决结果的影响,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三、《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违法法律和《管理规约》的程序。名人御苑业委会不具有启动业主大会的资格,在没有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授权或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违法违约,属于无效的越权行为。名人御苑业委会未有证据证明其提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大会的议题、时间等,并未将业主表决票送达全体业主,名人御苑业委会也未有证据证明其通知业主唱票的时间和地点,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向广大业主送达业主征求意见或选票。《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和《关于名人御苑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名人御苑业委会没有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取得监事的签字,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属无效。四、《关于名人御苑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未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超越职权,违反物权法强制性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名人御苑业委会并无得到通过招标代理机构选聘物业公司的相应权利来源或者授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没有业主大会授权也无业主大会决议的情形下,擅自发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名人御苑业委会并未登报对外邀标,而是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违反了议事规则的约定,同时也没有将拟选聘物业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没有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表决。五、名人御苑业委会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名人御苑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合法表决且无合法授权擅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的业主知情权得到了侵犯,其共同管理权和成员权无法得到行使。涉案小区现有物业服务费用为1元/㎡/月,名人御苑业委会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前提下,擅自对外招标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1-1.3元/㎡/月,远高于现有物业服务费,名人御苑业委会增加物业服务费而进行物业公司选聘的行为,增加了业主的负担,使得物业公司获益,不符合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合法利益的目的。
名人御苑业委会辩称,本案争议焦点应是瑶海区名人御苑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损害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合法权益。一、小区和现在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早就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目前的物业管理状态混乱,业主不满,矛盾激化,业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5条第三款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启动业主大会没有不妥。二、业主大会召开前,业委会在小区公告,并通知街道和社居委,会议表决事项内容清楚明确,召开方式合法符合议事规则,投票和开票在街道和社居委监督下公开透明进行,程序合法,业委会根据规定发放收回符合要求的表决票,统计结果符合人数和面积均过半的规定,全体业主是否都收到表决票和参与表决并不影响表决结果合法。三、表决结果是在小区业主包括一审被告何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由社居委人员统计,所有选票一审中经过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质证与核验,至于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提到的监事会签字,由于涉及业委会的相关文件和制度规定是模仿参照示范文本制作,不是都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其中监事会监事的规定没有实施,小区没有监事会,所以不存在监事有效的问题。一审中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对相关表决结果和表决票原件进行了核实,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表决结果。4、本案中解聘或者选聘新物业是规范的两个方面,原物业合同到期,业主不再接受物业事实服务的情况下,为小区业主选聘新的物业企业,是业委会的职责。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优质企业管理不违法,符合全体业主利益。且原物业完全可以参与竞标,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因此选聘新物业不存在损害业主利益的问题。5、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票有业主楼号面积记载,联系方式,领票时间和业主签名,内容全面,形式规范,一审中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也进行核验,部分提出异议。法律没有规定表决票中必须有业主证明。此外,争议产生前,原来的物业合同已经到期,即便没有表决结果,原来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没有权力在没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物业管理。
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撤销名人御苑业委会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关于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6月10日作出的《关于名人御苑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和2019年4月16日作出《公示》;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名人御苑业委会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名人御苑小区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姚金斗、秦玉叶、毛远杭、吕彪、路丽丽、李德模、桑尧、孔庆群、王扣云、高万荣、毛延炎均为该小区的业主。2011年5月3日,名人御苑业主委员会与盛唐永安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名人御苑业主委员会将名人御苑小区委托盛唐永安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叁年。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合同期满后,盛唐永安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合同期满该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15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等。后合同到期后,名人御苑业主委员会与盛唐永安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没有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2018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14日,名人御苑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名人御苑业委会,名人御苑业委会的任期为2018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名人御苑业委会成立后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至同年5月8日间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盛唐永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议题进行投票表决。2019年5月10日,名人御苑业委会发布《关于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载明:本物业管理区域投票权人数共计690个,本次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共发出表决票460张,收回表决票449张,其中有效票446票,废票3张。其中解聘盛唐永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赞同票442票,反对2票,弃权1票。2019年6月10日,名人御苑业委会发布《关于名人御苑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决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名人御苑业委会成立后曾于2019年4月16日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收支情况进行了公示。
一审审理中,合肥市瑶海区长淮街道临泉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8月15日出具了《关于瑶海区名人御苑小区业主大会表决解聘物业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瑶海区名人御苑小区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就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事项召开了业主大会,同时告知了社居委和街道。2019年5月8日上午9点,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和居委会监督和数十位小区业主参与见证下,就表决结果进行了现场开票。现场统计情况为:有效票446张,赞成票442张。开票结束后,所有表决票进行了现场封存,目前表决票原件存放于长淮街道处。同时本案一审审理中,经名人御苑业委会的申请,一审法院从长淮街道办事处调取了名人御苑小区关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表决票原件,并于庭审前组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该表决票原件与名人御苑业委会的存根件进行了核实,双方对原件系与存根一致均无异议,同时双方均认可选票中的建筑面积共计为56538.42㎡。庭审中,孔庆群、李德模提出其没有投票但赞成票中有其投票及孔庆群的实际面积是86.48平方米,但是投票中为160平方米。同时庭审时上诉人主张因该表决票中存在有34户重复投票的情况,且其中有一人投了3票,故赞成票442票并不属实。
另查,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于一审审理中提供的有名人御苑业委会全体委员签名的名人御苑业委会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中载明:名人御苑小区建筑物总面积为10.5万㎡,业主人数731个。庭审中,名人御苑业委会对此则不予认可,辩称该小区的实际面积应为99939平方米,法定的业主人数是690户。名人御苑业委会为此提供了小区规划设计图(包含说明)复印件予以证明。对该小区规划设计图(包含说明)复印件的真实性,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当庭虽无异议,但认为该小区规划设计图的实际名称应为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故不具备确认业主人数和业主面积的功能,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图纸也并非是确认业主面积和人数的依据,相反在没有房屋产权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下,房屋测绘报告才是司法解释所确认的认定业主面积和人数的依据。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为此提供了房地产测绘报告书1号楼和3号楼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号楼复印件各一份,予以证明涉案小区的业主和建筑面积情况,名人御苑业委会对此并不予认可,名人御苑业委会辩称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其本身反映的亦仅是部分楼层所谓的测绘面积及业主户数,故不能反映整个小区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业主在据此行使撤销权时,并非没有限制,否则可能造成权利的滥用。本案中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的诉请为请求撤销名人御苑业委会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关于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名人御苑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及2019年4月16日作出《公示》。对此该院认为,首先,关于名人御苑业委会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关于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其内容主要包括解聘盛唐永安物业公司和申请小区设施公共维修资金两项议题的表决情况。其中关于该公告中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一节,根据法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根据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提供的有名人御苑业委会全体委员签名的名人御苑业委会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审法院认定名人御苑业委会在备案时是认可该小区的建筑物总面积为10.5万㎡,业主人数731个。现根据合肥市瑶海区长淮街道临泉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瑶海区名人御苑小区业主大会表决解聘物业有关情况的说明》中载明的相关内容,现场统计的赞成票为442张。审理中,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与名人御苑业委会双方亦均认可选票中的建筑面积共计为56538.42㎡。故该院认为,即使如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所述本次业主大会在表决票的发放和回收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即该表决票中存在有34户重复投票的情况,且其中有一人投了3票,以及孔庆群、李德模所称其没有投票但赞成票中有其投票及孔庆群的实际面积是86.48平方米,但是投票中为160平方米等均是事实,除去孔庆群、李德模本人的选票及重复票,对本次表决结果也无实质影响,最终有效的赞成票也是符合“双过半”的规定的。故该院认为,现本案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虽就投同意票的业主人数及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方面提出了异议,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涉案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或者证明导致涉案投票结果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总人数及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要求的情形存在,加之根据合肥市瑶海区长淮街道临泉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瑶海区名人御苑小区业主大会表决解聘物业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记载,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在街道和居委会监督和数十位小区业主参与见证下,就表决结果进行的现场开票,故综上,从证据优势的角度出发,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的意见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院无法采纳。同时即使涉案投票结果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总人数及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要求的情形存在,根据名人御苑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5月3日与盛唐永安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2014年4月31日业已到期终止。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合同期满该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15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等。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合同到期后名人御苑业主委员会与盛唐永安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至今并没有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据此,该院认为《关于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中有关解聘盛唐永安物业公司的内容,并没有实际损害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公告中的申请小区设施公共维修资金的表决情况,因亦没有证据证明有涉及到损害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故一审法院认为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主张撤销名人御苑业委会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关于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主张撤销名人御苑业委会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名人御苑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的决定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业主委员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选聘并公告将其工作过程告知业主,此行为并无不妥。且原物业服务企业如愿意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亦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参与竞聘。因此,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主张该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对此亦不予支持。最后,对于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主张撤销名人御苑业委会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公示》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因该《公示》的内容是名人御苑业委会就其成立后的收支情况进行的相关公示。而本案的案由为业主撤销权纠纷。作为业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撤销的是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故案涉《公示》并不属于撤销权的范畴。因此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的该项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共同负担。
二审中,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三份新证据。证据一:安徽省招投标信息网发布的《合肥市名人御苑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合肥市名人御苑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变更公告》(2019年6月28日)《合肥市名人御苑小区物业服务招标采购项目招标评标结果公示》(2019年7月18日),证明名人御苑业委会根据其6月10号作出的《公告》内容就自行在招标网上选聘物业公司,该公告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公司的法律规定;证据二:名人御苑业委会于2019年10月31日张贴的两份《通知》,名人御苑业委会迎接圣烽物业公司入住小区的照片、圣烽物业入驻小区的工作照片,证明名人御苑业委会依据2019年6月10日作出《关于名人御苑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实施了具体的选聘行为,该公告的内容已经造成侵害业主选聘物业的法定权利的后果,剥夺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以及其他业主有根据法律规定选聘物业的权利;证据三:名人御苑业委会于2019年11月16日张贴的《公告》,证明正是由于一审判决认为“业主委员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选聘并公告将其过程告知业主,此行为并无不妥”的思路,让业委会认为其通过自己决议而不是业主大会决议来招聘物业公司的行为系合法行为。
名人御苑业委会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公告》是根据之前的临时业主大会的决议结果做出的,公开招标的方式表明操作规范,维护了业主利益;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争议焦点是决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二审提交的三份证据均系有关案外人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入驻名人御苑小区的经过材料,与本案诉请撤销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公告、公示关联性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过招投标成为名人御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于2019年11月8日正式入驻名人御苑小区,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名人御苑小区均由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管理和服务。
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以外,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名人御苑业委会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关于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名人御苑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及2019年4月16日作出《公示》是否存在侵害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等可撤销的情形。
关于《关于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就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申请维修基金等重大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无不妥,根据名人御苑业委会一审提交的《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及合肥市瑶海区长淮街道临泉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瑶海区名人御苑小区业主大会表决解聘物业有关情况的说明》,名人御苑业委会已就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了社居委和街道,并在街道和居委会及小区数十位业主见证下,就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进行了现场开票,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上诉认为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存在未提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等违反法定程序和《管理规约》约定的程序与事实不符。根据《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记载的有效表决结果,结合名人御苑小区的建筑物总面积、业主总人数以及本案双方当事人认可选票中的建筑面积,临时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中有效赞成票已达到《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双过半”的规定,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虽对该公告中投同意票的业主人数及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同时,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上诉认为业主表决票中应具备相应的业主资格证明文件及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应取得监事的签字亦无法律依据。综上,对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撤销《名人御苑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关于名人御苑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该公告系名人御苑业委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公开招标的告知,未涉及做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实质性决定,并非最终对业主产生约束力的决定,该公告内容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原物业服务企业如愿继续为涉讼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亦可通过该公告确定的招投标方式参与竞聘,且该公告确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1.1-1.3元/㎡/月并不显著高于小区现有物业服务费1元/㎡/月的标准,故姚金斗等十一位业主上诉认为该公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无误。
关于《公示》。该公示内容是将名人御苑业委会成立之后的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并不涉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内容,不具有可撤销的事项,不属于业主撤销权纠纷审理范围。
另,在抗击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关键期间,案外人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作为名人御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直在小区从事疫情防控和物业服务工作,此时若撤销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有关解聘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决定,既有违公序良俗,又影响疫情防控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姚金斗、秦玉叶、毛远杭、吕彪、路丽丽、李德模、桑尧、孔庆群、王扣云、高万荣、毛延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姚金斗、秦玉叶、毛远杭、吕彪、路丽丽、李德模、桑尧、孔庆群、王扣云、高万荣、毛延炎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程亚娟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宋知龙
书记员张哲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