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民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庆,男,生于1984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时代锋尚A区首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时代锋尚**A2-602、401。
负责人:彭超,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松,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庆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时代锋尚A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明、被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时代锋尚A区首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彭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何庆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将时代锋尚小区A栋临街面公共区处的围栏拆除,取消划线车位,恢复小区原状;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其主要事实及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2020年4月17日出具《处理意见书》拆除原搭建围栏后,被告重新搭的合法性,即改变小区原规划方案的行政许可与否?一审没有查明。2020年4月10日,《关于保障时代锋尚A区业主安全及权益的紧急报告》上级部门批准与否,一审没有查清。一审没有查明附属设施及建筑物的范围与内容,对附属设施的内涵与外延理解错误。一审没有查清小区规划车位的合法性,是否有规划。一审没有审查《关于保障时代锋尚A区业主安全及权益的紧急报告》及回风社区回复的合法性。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围栏已查明原小区具体详细规划并没有,已得到巴州区执法局在拆除通知中明确。庭审中没有找到重新规划的文件,围栏无论是否是先前搭建,还是现在搭建,均属违法乱建。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时代锋尚A区首届业主委员会辩称:本案一审法院虽以业主撤销权纠纷立案受理,但根据原告一审诉讼请求第一、二项内容,其实质是排除妨碍纠纷,故一审法院对案由认定准确。排除妨碍纠纷属于民事审理范畴,一审适用物权法第76条第六项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已经查明案涉时代锋尚小区A区设置的铁栅栏为新成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小区三分之二的业主共同决定搭建,预留了消防及生活通道,搭建报主管单位回风社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同意,同时一审法院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未对小区业主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反而有利于小区安全和优化小区环境,不存在对原告物权的妨碍。小区的车位并非由被上诉人组织人员进行划线,而是在巴中市创文期间由回风社区进行组织,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没有依据。上诉人主张赔偿损失5万元不应当得到支持,同小区相邻门市仍在进行经营活动,上诉人的案涉门市与房屋承租人发生纠纷造成的停租,与小区搭建围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时代锋尚小区A栋临街面公共区域恢复原状,包括立即拆除时代锋尚小区A栋临街面公共区域处的围栏,取消划线的车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二环路时代锋尚营-1-14、营-1-15门市业主。被告于2020年选举成立并报巴中市巴州区回风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5月21日向巴中市巴州区回风社区居委会出具批复:同意选出的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原为巴中市蓬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退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该物业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出具的《关于“时代锋尚”A区加装防护栏杆的情况说明》:“巴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兹有我公司承接服务的回风“时代锋尚”A区于2012年交付入住……经小区业主强烈要求,我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贵局申请,在小区范围内、人行道外安装一道2米高、50米长的防护栏杆”。原告以巴中市回风时代锋尚物业为减少管理成本,违法搭建铁栅栏为由信访要求拆除防护栏杆。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处理意见书》,载明:“何庆:您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省信访系统反应“巴中市回风时代锋尚物业为减少管理成本,违法搭建铁栅栏”信访事项收悉。根据职能职责,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经查,时代锋尚小区A栋临街面公共区域处,小区规划方案中无栅栏。铁栅栏系物业保护小区业主财产安全,于2013年安装设置。2020年3月24日,我局联合回风街道办事处、回风社区、小区物业公司、小区业主代表、小区门市代表……经会议决定,由物业公司自行拆除擅自设置的铁栅栏,逾期未拆除将由我局依法强制拆除。……2020年4月16日,铁栅栏拆除完毕”。
2020年4月10日,署名为“时代锋尚A区小区业主”向巴中市回风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关于保障时代锋尚A区业主安全及权益的紧急报告》,载明:时代锋尚A区位于巴中回风长寿路182号……为进一步优化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商户、业主共同利益和安全,经征求小区业主意见,愿在执法局、办事处、社区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小区围栏进行改建。……后附小区业主大会相关佐证资料及小区栏杆整改规划图。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回风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该文书尾部加盖单位印章并签署“同意,呈报上级部门审批为准,回风社区2020.4.16”。在物业公司拆除前述铁栅栏后,被告联合小区业主共同出资新搭建了围栏。2020年6月29日,原告再次以巴中回风时代锋尚物业私自搭建铁栅栏为由信访,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向其出具《处理意见书》,载明:……经查,时代锋尚小区A栋设置的铁栅栏位于小区用地范围内,为新成立的小区业委会和小区三分之二的业主共同决定搭建的安全防护设施,预留了消防及生产生活通道,搭建方案报主管单位回风社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同意。……针对小区一号楼部分门市业主的信访诉请,建议作为小区自治事项由业主委员会牵头处理,回风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予以指导和协调,如仍有异议,建议向人民法院申诉。2020年9月14日,原告诉至来院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后,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走访调查,并向该小区在场的部分业主及门市经营者进行了询问,部分业主陈述在未设置围栏及规划车位前,小区不仅环境卫生差,而且外部车辆常乱停放于小区内,设置围栏及规划车位后,小区环境变得更好,车辆停放更加有序,安全得到更好保障。工作人员同时了解到,时代锋尚小区A栋一楼约十多个商铺(含原告商铺),大部分处于经营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排除妨碍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时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本案中,原告以小区围栏、车位影响其商铺价值为由诉请拆除时代锋尚小区A栋临街面公共区域处的围栏、取消划线车位,原告的诉请并未涉及到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故本案不属于业主撤销权纠纷。原告系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二环路时代锋尚营-1-14、营-1-15门市业主,对门市享有物权,其以小区围栏、车位影响其商铺价值为由诉请拆除围栏、取消划线车位,其情形符合排除妨碍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排除妨碍纠纷。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时代锋尚小区A栋临街面公共区域恢复原状,立即拆除临街面公共区域处围栏、取消划线车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在2020年8月5日出具的《处理意见书》中已查明“时代锋尚小区A栋设置的铁栅栏位于小区用地范围内,为新成立的小区业委会和小区三分之二的业主共同决定搭建的安全防护设施,预留了消防及生产生活通道,搭建方案报主管单位回风社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同意”,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与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于2020年8月5日出具的《处理意见书》中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作出搭建围栏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所安装设置的围栏虽对门市业主的商业利益有一定影响,但案涉门市系商铺,原告能否顺利将商铺出租,实现商业价值,受主客观等多种因素制约,临街面公共区域处安装设置的围栏、公共区域内划线车位对原告商铺的商业价值不会造成根本性影响。且该围栏系2013年安装设置,已成为既定事实,长期以来对小区业主生产生活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反而更有利于保障小区安全、优化小区环境。综上,故对原告要求立即拆除临街面公共区域处围栏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划线车位的问题,经一审法院核实,小区未规划车位前,亦有车辆乱停乱放,规划车位后,停放车辆更加有序,故划线车位对原告的商铺并未造成明显的贬值,且庭审中,原告亦未提交该划线车位由被告组织人员划线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义务、取消划线车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取消时代锋尚小区A栋内已划线车位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的问题。原告至今未将商铺出租他人所造成的损失与临街面公共区域处修建的围栏、公共区域内划线车位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据此判决:驳回原告何庆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何庆在二审中提交了6份证据:证据1:2020年4月20日报警记录。证明目的:上诉人阻止被上诉人违法搭建围栏发生纠纷的情况。证据2:目前小区被围栏后门市的现状。证明目的:上诉人原购买的门市现在已经变为小区内的房屋。证据3:收集部分原门面业主的合同。证明目的:合同上写的是门面,性质为营业房。证据4:门市业主签名的申请。证据5:规划图。证明目的:该小区规划的是开放性小区。证据6:两次复印的时代锋尚小区的报告。证明目的:业主签名人数不足三分之二,一审判定通过三分之二的说法错误。
被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时代锋尚A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该六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部分证据在一审中已经举示,如上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规划图以及紧急报告,更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上述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一是出警登记表仅载明了2020年4月20日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了解到上诉人与鲜晓成因围栏安装问题协商不果发生口角,公安机关没有对围栏安装的合法性作出任何认定。二是举示的几组照片属于断章取义,部分照片显示围栏还在建设中,不是建设后的照片,也可以看出小区没有完全封闭,是留了通道的。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了部分门市业主所购房屋的性质为门市,今天这些门市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没有行政机关来确认该门市已经变为了住宅。证据4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6在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原件与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其中有一份是一致,所以应当认定双方提供的相同证据。
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对证据1报警记录仅证明何庆与案外人发生纠纷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对证据2门市现状,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门面业主的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门面的性质予以确认。对证据4业主的签名反映,是门市业主要求拆除围栏的情况反映,不属于证据种类,不予认定。对证据5规划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6时代锋尚小区的报告,一审时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不再予认定。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的时代锋尚小区既有住宅业主也有商业用房业主。对于共有部分住宅业主和经营用房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被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时代锋尚A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通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共同决定搭建安全防护设施,搭建护栏的位置属于小区除专有部分的共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2020年3月22日时代锋尚小区业主讨论A区安全管理相关事宜上小区业主签名)与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于2020年8月5日出具的《处理意见书》中载明的事实均可证明搭建围栏是经过业主委员会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何庆作为经营用房业主之一请求拆除防护围栏于法无据。上诉人认为搭建防护围栏系违法搭建,相关部门并未批准的问题。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在何庆2020年3月19日通过省信访系统反映后,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并告知何庆,2020年4月16日被上诉人将铁栅栏拆除完毕。后被上诉人通过选举产生了时代锋尚A区首届业主委员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搭建时代锋尚A区非封闭式围栏,并向回风社区居民委员会、回风街道办事处、巴州区信访局等部门进行了报告,回风社区居民委员会、回风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批复,批复意见为“2020年4月16日前业主自行拆除围墙,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规划图,报执法大队、办事处备案,同意自行建设,提升小区创文形象及安全,后续如有信访,由新成立的业委会调解和解释”。获得批准建设后,被上诉人又搭建了新的安全防护围栏,2020年6月29日,上诉人何庆再次通过省信访系统反映“巴中回风时代锋尚物业私自搭建铁栅栏”事项,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于2020年8月5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再次回复何庆,载明,“时代锋尚小区A栋设置的铁栅栏位于小区用地范围内,为新成立的小区业委会和小区三分之二的业主共同决定搭建的安全防护设施,预留了消防及生产生活通道,搭建方案报主管单位回风社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同意”。上诉人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搭建防护围栏系违法行为,且有相关部门认定并要求拆除的证据,故对上诉人认为搭建防护围栏属于违法的行为应予拆除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中,合议庭到案涉回风时代锋尚小区再次进行了勘查,重建的防护围栏属于非封闭式的围栏,小区前方留有5.5米宽度的消防通道和大门两边二个宽度为3.95米的生产生活通道,不影响时代锋尚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的认定,虽然防护围栏会对经营用房的商业价值有一定的影响,但影响较小,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从长远及小区整体业主利益看,被上诉人按照程序自治决定搭建防护围栏有利于保障整个小区人身财产安全、优化生活环境、维持生活秩序。故,时代锋尚A区无论住宅业主还是门市业主,均应以维护小区的安全、有序为大局,当自身较小利益与小区居民整体生活大局利益相冲突时,自觉维护大局利益。自觉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安宁。同时根据国家城市规划建设的要求,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式小区。时代锋尚小区A栋设置防护围栏对门市经营有一定影响,时代锋尚A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政策或其他方面给予门市业主一定的优惠。时代锋尚A区小区无论是门市业主还是住宅业主都应为小区的和谐稳定共同献计献策、出资出力,对小区门市业主因建非封闭式围栏而做出的奉献应多给予理解与支持。小区门市业主和住宅业主均应为小区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努力,共同营造小区团结友爱、诚信和善、幸福生活、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至于上诉人主张取消车位划线问题,车位划线后,车辆停放整齐有序,管理规范更加便捷,车位占地属于小区用地范围,对门市商业并无影响,同时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被上诉人组织人员进行了车位划线,故对上诉人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何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上诉人何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奇林
审 判 员 袁 梅
审 判 员 杨璐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志民
书 记 员 魏廷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