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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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xx层
邮编:100089
电话:010-62122xxx 传真:010-62123xxx
甲方拟设立“中外合资xx中医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设立该中外合资企业的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1、起草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不限于:
1.1 起草中外双方合资意向书;
1.2 起草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申请书;
1.3 起草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1.4 起草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1.5 起草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所需的其他法律文件;
1.6 协助编制中外合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1.7 协助编制中外合资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代理该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申报、审批、登记事项,包括不限于:
2.1 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2.2 工商主管部门设立登记;
2.3 税务主管部门税务登记;
2.4 外汇主管部门的登记。
3、审核甲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3.1 审核甲方提供的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3.2 协助完善甲方提交的设立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
3.3 协助解决和处理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主管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和问题;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曹小明 律师作为甲方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上述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5、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6、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
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7、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8、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次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有关的非
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9、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
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代办该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申报、审批、登记事项出具必要的授权委托书;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顾问费总额为 8 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生效后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顾问费总额30%,即2.4万元人民币;
2、“中外合资xx中医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顾问费总额40%,即3.2万元人民币;
3、“中外合资xx中医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颁发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顾问费总额30%,即2.4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爱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6-9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证券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乙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向乙方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次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任务为止。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