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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现场的,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陈某山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来源: 作者: 高汝强 高鑫 浏览次数:3513   收藏[0]

裁判要旨

肇事逃逸是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保险人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免责。反过来说,如果保险人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予以承担保险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保险人支持驾驶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仅影响社会导向,而且保险合同也存在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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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74907.70元;2.请求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1日3时54分许,陈某轩驾驶陈某山所属的鲁E19981号小型客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路路口处时,与沿东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单排箱货相撞,致两车司机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涉案车辆鲁E19981在人保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11398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涉案车辆损失已经利津县人民法院委托山东越轩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车损为107011元,已由案外人张某某按责任赔偿32103.3元,剩余损失74907.7元应由被告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

人保公司辩称,因陈某轩交通肇事逃逸,所以该公司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鉴定费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1日3时54分许,陈某轩驾驶其父亲陈某山的鲁E19981号小型客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路路口处时,与沿东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单排箱货相撞,致陈某轩、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陈某轩弃车离开现场。2020年2月20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第3705021202000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轩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陈某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陈某山申请,我院委托山东越轩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鲁E19981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月28日,山东越轩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东越鉴报字(2021)003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鲁E19981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认定为全损,扣减车辆残值300.00元(按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收购价确定),全损价值为人民币壹拾万柒仟零壹拾壹元整(107011.00元)。陈某山支付鉴定费用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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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鲁0522民初74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山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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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肇事逃逸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见,该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将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认定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适用本意。之所以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得逃离现场,是因为驾驶人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醉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等情形,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两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陈某轩弃车离开现场。涉案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第3705021202000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驾驶员陈某轩的行为认定为逃逸,而陈某轩主张其并不是交通事故后为了免除责任离开现场,而是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员,并拨打110、120后去医院自救,不属于逃逸,故陈某轩申请复核,复核结论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所以,人保公司以陈某轩交通肇事逃逸而免除保险责任是恰当的,故对陈某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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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