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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泰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诉中轻食糖南宁批发交易市场等期货交易纠纷案

时间:2019年11月2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68   收藏[0]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柳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柳市经初字第5号

    原告柳州市泰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柳州市广场路4号。
    负责人梁振华,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梁云飞,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惠煌,女,汉族,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中轻食糖南宁批发交易市场。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符晓钟,总裁。 
    委托代理人韦庆岳,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糖批发市场。住所地,柳州市解放北路37号。 
    代表人阎晓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黎洋,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广俊,男,该市场干部。 
    原告柳州市泰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泰格公司)清算组与被告中轻食糖南宁批发交易市场(下称中轻市场)、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糖批发市场(下称食糖市场)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梁云飞、陈惠煌,被告中轻市场的委托代理人韦庆岳,被告食糖市场的委托代理人杜黎洋、周广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格公司清算组诉称:泰格公司从1997年1O月筹建时起,即以0O08会员资格在被告食糖市场的交易厅,通过其提供的交易服务按被告中轻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食糖中远期现货合同竞价交易。1998年7月10日,根据被告中轻市场的平仓通知,泰格公司所持有的S807、S808、S809的食糖仓单66手在被告食糖市场的交易厅被全部强行平仓,造成泰格公司损失交易保证金39790元,交易手续费33O元。由于两被告是合作伙伴,均负有保证交易合同履行的义务,而被告食糖市场在泰格公司交足保证金,无违反市场交易规则行为,该市场交易活动也未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却配合被告中轻市场将泰格公司所持S807—S809仓单全部强行平仓,构成了对泰格公司的共同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退还原告交易保证金39790元,手续费330元,赔偿保证金被占用利息6804.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轻市场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相符,泰格公司不是中轻市场的会员,中轻市场从未收到过泰格公司的分文款项,与泰格公司未发生过任何交易行为,因此,不应该承担本案的责任;2、原告诉状中把梁振华和泰格公司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混淆了;3、我方与食糖市场主观上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中轻市场与食糖市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对食糖市场的侵权行为中轻市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4、中轻市场在组织正常的交易管理行为时没有对泰格公司造成侵权,原告庭审中所举的证据都是发生在中轻市场给食糖市场的委托期限届满后;5、从原告的诉讼请求看,明显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食糖市场辩称:1、食糖市场没有与泰格公司发生合约交易的法律关系;2、食糖市场与中轻市场签订的《合作协议》与本案无关;3、食糖市场没有侵害泰格公司的权利,在泰格公司权利受到损害时,食糖市场没有过错;4、食糖市场是一个纯粹的交易场所,履行的是管理职能,不应成为经济诉讼的被告,原告起诉搞错了诉讼主体;5、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中轻市场应对S805、S807—S810合约的交易失败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食糖市场的诉讼请求。 
    综合诉辩双方的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对下列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1、1997年3月15日中轻市场和食糖市场签订的合作协议;2、1997年4月10日中轻市场的委托书;3、1998年7月7日中轻市场“关于对S807—S 809持仓强行平仓的通知”;4、1997年4月8日的会议纪要;5、泰格公司1998年度的公司年检报告书;6、泰格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中轻市场公章和市场结算专用章的式样;8、中轻市场章程;9、中轻市场会员申请登记表;1O、1998年6月24日中轻市场“关于匹配S8O7—S81O持仓的通知”;11、中轻市场的市场登记证;12、1997年6月19日中轻市场致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办“关于指定专人及使用密码核查专用帐户资金的函”;13、1998年8月17日中轻市场致食糖市场“关于停止使用中轻市场柳州市工商银行食糖市场分理处专用帐号的通知”;14、1999年11月16日中轻市场起诉食糖市场的民事起诉状;15、柳州分市场开通的26个席位号;16、1998年5月11日资金结算表;17、1997年1O月中轻市场编写的关于如何参与食糖中远期现货交易的前言;18、1998年6月17日中轻市场关于“广西人民政府马忠毅副秘书长与部分会员代表座谈会议纪要”;19、1998年6月6日中轻市场给食糖市场负责人的传真函件;20、1998年6月17日广西区糖业公司桂糖函[1998]16号“关于中轻食糖南宁批发交易市场有关问题的说明”;21、1998年6月24日中轻市场“关于对S8O7一S81O剩余持仓平仓的报告”;22、1998年6月19日中轻市场“关于处理S8O7—S8O9持仓的通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确认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诉辩双方的分歧意见,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泰格公司与中轻市场是否存在期货交易关系;泰格公司的保证金是否汇入中轻市场的帐户;泰格公司的保证金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2、本案原告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一、关于泰格公司与中轻市场是否存在期货交易关系,泰格公司的保证金是否汇入中轻市场的帐户,泰格公司的保证金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告认为,泰格公司是中轻市场认可的0008会员,其保证金已汇入中轻市场委托食糖市场管理的322497000018银行帐户,并通过中轻市场的交易系统买卖了中轻市场推出的商品代码为S8O7—S809的多个食糖交易品种。至1998年6月29日,尚存66手食糖仓单,按中轻市场交易规则已交足交易保证金,中轻市场和食糖市场强行平仓造成泰格公司的损失,应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被告中轻市场认为,中轻市场与泰格公司没有发生任何交易行为,泰格公司的保证金没有汇入中轻市场帐户,中轻市场不承担保证金损失的责任。理由:1、泰格公司不是中轻市场的会员,因为中轻食糖南宁批发交易市场章程规定,只有取得中轻市场的会员资格才能入市交易,故泰格公司不能在中轻市场入市交易;2、泰格公司没有将保证金交存入中轻市场的帐户上,中轻市场委托食糖市场管理的322497000018帐户已于1997年1O月11日届满而终止,而泰格公司的大部分款项是在此之后汇入该帐户的,且食糖市场于1998年6月25日前已将该帐户存款转走,致使322497000018帐户上保证金不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泰格公司自行承担或由食糖市场承担,不应由中轻市场承担。 
    被告食糖市场认为,是中轻市场决定并进行强行平仓的,中轻市场未履行交易所职责,其应对泰格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食糖市场承担责任。理由:1、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案是期货纠纷案;2、泰格公司是中轻市场的交易成员,这有《广西人民政府马忠毅副秘书长与部分会员代表座谈会议纪要》、中轻市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及交易证据、泰格公司向中轻市场交纳保证金的凭证以及电脑交易记录等证据所证实;3、322497000018帐号是中轻市场在柳州设立的帐户,向该帐号交款就是向中轻市场交款,食糖市场对32249700OO18帐户的管理期限不能理解为“委托书”中的日期1997年1O月11日期满终止,应以中轻市场“关于停止使用322497000018帐户的通知”的日期,即1998年8月17日为委托管理帐户终止的日期,泰格公司的保证金是在委托期限内汇入中轻市场监控和使用的322497000018帐户,食糖市场对该帐户的资金并没有处分的权利。4、所有交易都是中轻市场组织的,食糖市场仅提供设备和通讯线路方便柳州的客户进行中轻市场的合约交易,泰格公司因交易受到的损失,应由中轻市场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泰格公司的保证金已转入中轻市场委托食糖市场管理的322497000018帐户,并通过中轻市场设在柳州食糖市场的交易专线进行交易,因此,泰格公司与中轻市场之间实际发生了期货交易关系;中轻市场虽在委托食糖市场管理322497000018帐户的委托书中规定了委托期限,但在期限过后仍延续使用该帐户,直至1998年8月17日中轻市场才通知停止使用。而泰格公司的保证金在此之前已转入该帐户,因此,泰格公司的保证金已汇入中轻市场的帐户并已入市交易,证据确实,应予认定。中轻市场与食糖市场强行平仓造成泰格公司的经济损失已成为事实。 
    二、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 
    原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时效期间。理由:1、从1997年1O月至强行平仓日止,0008会员向两被告交付的席位租金、交易保证金,进行交易和结算,都是以泰格公司筹建人第一大股东梁振华及泰格公司的名义进行的。2、2000年4月,梁振华以0008会员席位所有人的名义,向两被告提起诉讼,同年8月,为调整诉讼主体而撤诉。2000年11月再次以0008会员席位所有人泰格公司清算组的名义,向两被告提起诉讼。在此诉讼过程中,起诉的是两被告侵权的0008会员席位所有人,前后两个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是同一的,故依法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中轻市场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梁振华与泰格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法人,梁振华在2000年5月起诉,但其已于同年8月28日经法院同意撤诉,梁振华的起诉和泰格公司的起诉不能混为一谈,从原告的诉讼请求看,所提供的证据都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食糖市场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理由:梁振华与泰格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梁振华是自然人,泰格公司是一个公司,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泰格公司在筹建期间,于1997年1O月1O日以梁振华的名义交纳了席位租金及交易保证金。食糖市场代收后即将资金汇入中轻市场开设于柳州并由食糖市场管理的专用银行帐户(帐号为322497000018),并按两被告于1997年4月8日达成的会议纪要中有关会员发展问题的精神,给了泰格公司一个可变换会员号0008号。泰格公司遂以0008会员身份在食糖市场的交易厅通过其提供的交易服务,按中轻市场的交易规则交付保证金,开始进行中轻市场推出的食糖中远期现货合同竞价交易。从1997年1O月至1998年6月29日止,先后下单进行了S8O7、S808、S809等多种食糖仓单的交易,至1998年6月29日,尚存66手食糖仓单(每手5吨)。1998年7月6日,食糖市场致函中轻市场,建议以每吨食糖2800元人民币对所有商品代码为S8O7、S8O8、S8O9的合同持仓进行强制性平仓。次日,中轻市场在泰格公司无任何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况下,以避免市场风险为由,向各持仓单位下发了中轻糖(1998)22号文《关于对S8O7—S81O持仓强行平仓的通知》。1998年7月13日,中轻市场对泰格公司的商品代码为S8O7、S8O8、S8O9的食糖持仓共66手全部进行平仓。平仓单价为每吨2800元人民币,因平仓造成泰格公司亏损人民币4O12O元(含手续费人民币33O元)。平仓后,食糖市场退回泰格公司保证金27675元,结算准备金52658元。2000年3月28日,泰格公司的筹建人、第一大股东梁振华以个人名义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强行平仓损失的保证金及手续费4O120元及利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梁振华发现被侵权的0008会员应为泰格公司,为调整诉讼主体,梁振华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00年8月28日裁定准许其撤诉。2000年11月13日,梁振华以泰格公司清算组的名义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强行平仓的侵权民事责任,退还交易保证金39790元,手续费330元,赔偿保证金被占用利息6804.99元。 
    另查明,中轻市场与食糖市场分别于1997年1月15日和同年3月15日签订两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联网开通广西食糖交易网,双方通过专线直接进行同步交易,中轻市场为甲厅,食糖市场为乙厅,食糖市场暂使用中轻市场已有的主机和软件,甲厅、乙厅在行政上分别隶属于中轻市场、食糖市场,在交易、结算、交割等业务方面执行中轻市场的规则和规定,如有变动由双方共同修改或发布有关规则和规定,并约定在柳州以中轻市场的名义开设结算专用帐户;协议还约定了分成等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在柳州开设了专用帐户,帐号为322497000018。1997年4月10日,中轻市场向食糖市场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由该市场负责人阎晓明负责管理该帐户,期限从1997年4月11日至同年1O月11日。1998年8月17日,中轻市场书面通知食糖市场,停止使用322497000018帐户,并收回有关印鉴。 
    还查明,中轻市场是于1994年4、5月间,由中国轻工总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公司在南宁组建的食糖专业市场,其经营范围是食糖、酒精、糖蜜及蔗渣纤维板的现货交易,但中轻市场在实行中是进行中远期期货合约交易。食糖市场是于1994年5月17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设于柳州市的食糖批发市场。中轻市场和食糖市场的《市场登记证》均载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该证时经营方式是“组织批发”。泰格公司的营业期限已于2000年3月16日届满,其股东已组成清算组,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 
    本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给中轻市场和食糖市场的市场登记证已载明只能进行食糖批发交易,中轻市场制订的市场章程也规定了只能进行食糖批发交易,但中轻市场与食糖市场却合作开展“食糖中远期现货交易”,其运行特征与国务院颁发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相符,却有悖于国家内贸部发布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批发市场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的规定,而中轻市场与食糖市场进行的中远期期货合约交易亦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而开设,不具有进行此项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故其为本案泰格公司所进行的中远期期货交易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泰格公司的交易保证金已通过食糖市场汇入了中轻市场设在柳州市的322497000018帐户,并通过中轻市场的交易系统进行了交易。中轻市场在未经泰格公司同意,泰格公司的保证金也足以维持当时持仓的要求,未出现强制平仓规定的情况下强制将泰格公司所持有的66手食糖仓单平仓了结,造成泰格公司保证金损失39790元,该损失不属于正常风险,而是中轻市场的违规行为所致,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中轻市场承担赔偿责任。食糖市场与中轻市场合作开设广西食糖交易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食糖市场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负有连带赔偿的责任。中轻市场诉称,泰格公司不是中轻市场的会员,不能入市交易,泰格公司的交易保证金未存入中轻市场的帐户,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两被告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原告的负责人梁振华是泰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其曾依据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个人以0008会员名义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可视为权利人0008会员提出诉讼,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梁振华发现两被告侵害的主体应为泰格公司,遂撤诉后变更诉讼主体另行起诉,这说明原告在梁振华提出撤诉申请之前是不知道权利被两被告侵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未过。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有理,两被告称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轻食糖南宁批发交易市场赔偿原告柳州市泰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保证金损失人民币4O12O元(包括手续费33O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糖批发市场对本案债务承护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柳州市泰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7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283元,合计人民币217O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柳州市泰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4.69元,被告中轻食糖南宁批发交易市场负担人民币1855.3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 1887元(收款单位: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886100O1O,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古城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
 
  


 
                                                       审   判   长  罗伟民   
                                                       代理审判员  张华胜   
                                                       代理审判员  覃琪蓉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 书记员  刘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