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9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肖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玉,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火炬,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火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天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张火炬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张火炬已被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免去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其已丧失了管理、掌握公司财产、账簿、银行账户(含账户内资金)等财物的权利。张火炬被免职后,却登报声明天禾公司的公章作废,导致天禾公司涉诉,阻止天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行为具有妨害公司管理的恶意。张火炬在任职期内管理、掌控公司财产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审法院无权要求天禾公司再提供额外的证据。对于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管控,支付密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常识。张火炬被免职后,恶意更改银行账户交易密码,至今拒不向天禾公司移交财产及财务资料,属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涉案两个银行账户及款项均属于天禾公司,且认定张火炬掌控了账户密码,但一审法院不支持张火炬将相关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权人。天禾公司是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源小能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持有大源小能公司87%的股权。天禾公司已明确撤销了张火炬代持大源小能公司股权的行为,并要求张火炬配合办理将天禾公司变更为显名股东的事宜,但张火炬在多个诉讼中否认天禾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增加了天禾公司的治理成本,张火炬的该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一审法院无权否定天禾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相关文件、内部文件的法律效力。多起诉讼的费用均由天禾公司承担,相关诉讼与张火炬的滥权行为有直接关系,如张火炬否认该事项,应承担举证责任。张火炬明知自己被免职和撤销代持股资格后,人为干涉公司意志,拒绝交还公司财物和财务资料,恶意阻止天禾公司变更为显名股东,伙同他人侵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深陷诉讼泥沼,一审法院不应纵容张火炬不当增加公司治理的行为。另外,公司法人的治理行为属于私法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与司法审判权无权,不属于法院主动释明的事项,天禾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同样属于私法自治范围,无需一审法院提醒解决方式。
张火炬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天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天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火炬返还其非法攫取和持有的用天禾公司名称及用张火炬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内资金,数额暂估为50000元;2.判令张火炬承担滥用股东权利及违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给天禾公司造成的损失50000元;3.判令张火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禾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登记成立。2017年1月25日,天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张火炬、郭加乐、刘亮志、何肖影、薛劲成,由张火炬担任法定代表人,薛劲成担任监事。2018年8月29日,天禾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何肖影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同时免去张火炬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胡建平为公司监事,同时免去薛劲成公司监事职务的决议。该决议作出后,至今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天禾公司提供的天禾公司银行账户资料复印件,记载了如下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天禾公司指定以下账户为公司往来账户。之前的账户一律作废,特此通知!普通账户:户名:张火炬,账号:621********1947023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佛山顺德容奇支行;增值税账户:户名: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账号:44-492*******00839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里支行。天禾公司在该银行账户资料上加盖公章。
经法庭询问,张火炬称,案涉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是何肖影要求张火炬开设后给天禾公司使用,该账户的相关密码、收支情况由公司的财务人员管理,账户由公司支配,张火炬没有用于个人消费等使用;开立账户时,张火炬是在何肖影的陪同下开设,账户开立后一直放在天禾公司内。张火炬庭后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称,该账户属于天禾公司所有,现天禾公司的股东发生纠纷,产生一系列诉讼,无法经营,没有任何一名股东能掌控公司。
天禾公司对张火炬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认为张火炬应提供证据以证实其在何肖影的陪同下开设银行账户;根据银行开户资料的内容,上述记载的两个账户均为天禾公司的往来账户,在此期间,张火炬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利;上述两个账户的密码均由张火炬掌控。
另查明,2018年10月8日,何肖影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以2018年8月29日天禾公司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为据,要求天禾公司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张火炬变更为何肖影。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8)粤0606民初18633号民事判决,判决天禾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天禾公司承担。判决作出后,张火炬以天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经审查后作出(2019)粤06民终3150号民事裁定,认为天禾公司的股东会在2018年8月29日决议通过了选举何肖影为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张火炬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天禾公司应该按照该股东会决议,办理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由于天禾公司未执行股东会决议造成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引发争议……天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任命何肖影为天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天禾公司具有拘束力。张火炬虽为工商登记的天禾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提交上诉状时,天禾公司股东会已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换,天禾公司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何肖影明确表示反对天禾公司提起本案上诉,因此,本案上诉仅系张火炬的个人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天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视为天禾公司未提起上诉。
2018年9月10日,天禾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认为其系大源小能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并委派研发团队、管理团队在大源小能公司任职且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张火炬只是名义持有人,请求确认其在大源小能公司享有87%股权并具有股东资格。大源小能公司及其登记股东张火炬,另一股东庞长兴对此均不予确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8)粤0606民初17595号民事判决,确认天禾公司是大源小能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份额为87%,因未能获得大源小能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未能成为大源小能公司的登记股东,由张火炬代持其股份,故判决驳回了天禾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天禾公司负担。该判决尚未生效。
2018年10月8日,大源小能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何肖影、薛劲成、梁耀垣归还其公司的公章及小汽车一部,一审法院依法经审理作出(2018)粤0606民初18671号民事判决,判决何肖影将其保管的旧公章返还给大源小能公司,薛劲成向大源小能公司返还小汽车一辆。何肖影、薛劲成、梁耀垣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粤06民终33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2日,薛劲成通过在起诉状上加盖大源小能公司旧公章的方式,以大源小能公司名义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允许张火炬、庞长兴重新制作大源小能公司公章的行为,一审法院依法经审理后,作出(2018)粤0606行初1140号行政裁定,认为2018年9月4日顺德区公安局对庞长兴新刻制的大源小能公司公章予以备案后,大源小能公司此前的公章效力自然失效,薛劲成在诉状上加盖的大源小能公司原公章并以大源小能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并非大源小能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大源小能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条件,对大源小能公司的起诉应不予受理,鉴于该案已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2018年11月5日,薛劲成通过在民事起诉状上加盖大源小能公司旧公章的方式,以大源小能公司名义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庞长兴返还新刻制的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一审法院依法经审查后作出(2018)粤0606民初21394号民事裁定,认为:首先,大源小能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起诉状中加盖的为旧公章,虽然利害关系人已就原告新、旧公章的问题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现有证据不足以否认新公章的效力,故起诉状等文件上加盖旧公章并不能表示薛劲成已取得大源小能公司授权或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次,大源小能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为庞长兴、张火炬,庞长兴持股13%,张火炬持股87%,薛劲成称张火炬代天禾公司持有大源小能公司87%的股权,在大源小能公司2018年9月26日的股东会上,天禾公司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薛劲成,庞长兴没有参加该次表决,故大源小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薛劲成,但天禾公司与大源小能公司、张火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仍在诉讼过程中,在天禾公司是否原告的股东仍未确定的情况下,天禾公司表决任命薛劲成为大源小能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发生变更大源小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效力,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薛劲成可以代表大源小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故裁定驳回了大源小能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书尚未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天禾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认为张火炬滥用股东权利及违反工商高管、董事等忠实勤勉义务,主张张火炬返还两个账户的资金,及承担公司的损失。张火炬认为本案诉讼并非天禾公司的意思表示,仅是诉讼代表薛劲成的个人行为,张火炬也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张火炬名义开设的账户用于公司的往来,其个人并未使用该账户中的款项。因此,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审查的重点是:1.本案诉讼是否为天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2.张火炬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天禾公司损失的行为?张火炬的主张能否成立?对此,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本案诉讼是否天禾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薛劲成以天禾公司股东(持有天禾公司16%的股份),及工商登记的监事身份,代表天禾公司于2019年4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虽然天禾公司股东会2018年8月29日作出决议免去了薛劲成的监事职务,但本案的民事起诉状上加盖了天禾公司的公章,且天禾公司股东会已选举何肖影担任天禾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即便薛劲成不再担任监事职务,不能依据其监事职责代表公司主张权利,但何肖影作为天禾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同意薛劲成代表天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以天禾公司名义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故法院确认本案诉讼系天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张火炬称天禾公司公章已于2018年9月5日登报遗失、声明作废的问题,天禾公司称公司的公章一直由何肖影保管并未遗失,该声明系张火炬的个人行为。因张火炬于2018年8月29日经天禾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其并未举证证实其登报公告公章遗失行为取得天禾公司授权,且至今未有有权机关对该公章的效力作否定性评价,故法院对张火炬称天禾公司的公章已经遗失、声明作废,起诉状所加盖天禾公司的公章不能代表天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天禾公司主张张火炬向其返还两个账户中的款项及赔偿损失能否成立的问题。
天禾公司以2016年12月30日的银行账户资料复印件的记载内容为据,认为张火炬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掌控两个银行账户,包括账户密码,主张张火炬返还以张火炬名义开设的账户及天禾公司名义开设的账户中的款项,暂计50000元。张火炬认为该两个账户均用于天禾公司的款项往来,由天禾公司的财务人员管理、款项由天禾公司支配,其个人并未使用账户中款项。针对双方的诉辩意见,法院认为,2016年12月30日的银行账户资料载明天禾公司指定两个账户,一个为天禾公司名义开设的基本账户,另一个为张火炬名义开立的个人账户,作为公司的往来账户,天禾公司在该账户资料上盖章,即表明天禾公司同意使用张火炬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用作公司的款项往来。张火炬确认上述以其个人名义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及以天禾公司名义开设的账户均属天禾公司所有,即表明张火炬确认上述以其名义所开设账户中的款项属于天禾公司,系天禾公司的资产。张火炬称其个人账户系在何肖影的陪同下开立,开立后一直放置在天禾公司由公司的财务人员管理,款项由天禾公司支配,天禾公司的基本账户一直由公司财务人员控制,而天禾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张火炬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对账户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利,现两个账户的密码均由张火炬掌控,但天禾公司并未否认上述两个账户资料现放置在公司;且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天禾公司与张火炬,天禾公司与大源小能公司、张火炬、庞长兴,何肖影、薛劲成、梁耀垣与大源小能公司等之间存在多起诉讼,双方的矛盾激烈,即便如天禾公司所称账户密码系由张火炬掌控,但掌控密码并不等同于挪用或者侵占了账户中款项,天禾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初步证据以证实张火炬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挪用或侵占账户款项的行为。综上所述,对天禾公司以张火炬掌控密码为由主张张火炬返还账户款项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天禾公司以张火炬滥用股东权利为由,主张张火炬赔偿其因各种诉讼产生的费用、变更公司管理权所产生的费用50000元的请求,如前所述,天禾公司、何肖影、薛劲成与大源小能公司、张火炬、庞长兴之间存在多起纠纷、诉讼,如何肖影起诉天禾公司的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要求天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火炬变更为何肖影;天禾公司起诉大源小能公司、张火炬、庞长兴股东资格确认一案,主张张火炬所持有的大源小能公司的股权系代天禾公司持股,请求确认其系大源小能公司股东;薛劲成以大源小能公司名义起诉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诉讼一案;大源小能公司起诉何肖影、薛劲成、梁耀垣返还旧公章、车辆一案;薛劲成以大源小能公司名义起诉庞长兴要求返还大源小能公司新公章和营业执照一案等等。根据天禾公司自行制作的费用汇总及明细,其主张的损失50000元为诉讼费用14900元、邮寄及相关通知费193元、办公耗材131元、交通及油耗费用1096.1元、律师的差旅费6474.2元和住宿费7412.6元、参加诉讼的餐费3919.2元、复印费用70.5元、业务经费15803.4元。如前所述,天禾公司、何肖影等人与张火炬、大源小能公司、庞长兴之间存在多起纠纷,上述费用系何案件的费用,上述费用的产生是否必要,是否均由天禾公司支付等均不明确,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实质是天禾公司股东之间内部矛盾激化后对公司代表权的争夺;在天禾公司与大源小能公司之间的股权争议纠纷一案中,(2018)粤0606民初17595号民事判决认为因天禾公司未能取得大源小能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未能成为登记股东。综上情形,在天禾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证实张火炬存在其他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情形下,对天禾公司主张由张火炬承担上述费用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必须指出,张火炬、何肖影、薛劲成均作为天禾公司的股东,各方应寻求积极方式以解决股东内部矛盾及解决天禾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共同维护天禾公司的利益,以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天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天禾公司负担。
天禾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手机短信截屏打印件1份,拟证明张火炬擅自更改涉案银行账户密码,损害天禾公司利益;2.股东会决议1份、股东会议案1份、股东会决议告知书1份、送达短信截图打印件1份、EMS邮单1份,拟证明张火炬侵害天禾公司利益,违反了勤勉忠实的义务。张火炬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经审核,天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原件核对,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天禾公司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述称,涉案两个银行账户的开设当时是经过天禾公司同意的,账户设立后一直是由公司财务部门管理,2018年8月29日张火炬被解除职务后,天禾公司要求张火炬将公司财产交还给公司,但张火炬拒不交还;天禾公司不清楚涉案两个账户内的余额是多少。
本院认为,综合天禾公司与张火炬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天禾公司请求张火炬向其返还涉案两个银行账户内的款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2.张火炬应否承担赔偿天禾公司损失的法律责任。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天禾公司主张张火炬利用担任天禾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便掌控天禾公司的两个涉案银行账户,至今拒不向公司返还相关账户内的资金,天禾公司认为张火炬的上述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提出要求张火炬返还涉案两个账户内资金的请求。经审查,涉案两个银账户中有一个属天禾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天禾公司作为该银行账户的所有人,其本身享有支配使用该账户内资金的权利。同时,天禾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天禾公司名下的涉案账户至今仍被张火炬实际掌控,而本案亦无其他证据显示,因张火炬的原因导致天禾公司无法实现对该账户内资金的支配和使用,在此情况下,天禾公司请求张火炬返还涉案天禾公司名下账户内的资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张火炬名下的另一涉案银行账户,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用张火炬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供天禾公司使用,是经过天禾公司同意的,张火炬辩称其名下的涉案账户由天禾公司财务人员管理、账户内款项由天禾公司支配符合交易常理。天禾公司主张由张火炬向其返还该账户内的款项,应先举证证明张火炬存在侵占或挪用该账户内原属于天禾公司资金的不法行为,但天禾公司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张火炬存在上述行为,应由天禾公司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几点,天禾公司在本案中直接请求张火炬向其返还涉案两个银行账户的资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天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张火炬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天禾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要求张火炬向其赔偿损失50000元。经审查,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张火炬与天禾公司及天禾公司的其他股东等案外人之间发生多起诉讼,上述诉讼实质上是天禾公司股东内部产生矛盾冲突后而引发的,各方当事人为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提起相关诉讼的行为本身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张火炬的相关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而且,天禾公司在一审期间确认其主张的损失50000元为诉讼费用14900元、邮寄及相关通知费193元、办公耗材131元、交通及油耗费用1096.1元、律师的差旅费6474.2元和住宿费7412.6元、参加诉讼的餐费3919.2元、复印费用70.5元、业务经费15803.4元,但上述诉讼费用属于其他案件产生的诉讼成本,且相关案件的判决已对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作出处理,至于天禾公司主张的其他费用,从天禾公司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来看,不能确定上述费用属张火炬相关行为所导致天禾公司产生的必要的合理损失范畴。因此,天禾公司请求张火炬向其赔偿损失5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霍 娟
审 判 员 刘全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区翠莹
书 记 员 曹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