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GM对法院调取的《路基土石方数量计算表》、《路基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质证意见
对该证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理由如下:
这是设计工程量,不是实测工程量,以该表推算原告实际工程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工程量计算公式。
首先,原被告签署的《320国道上饶城区段改建项目路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2105002502000201402027)附件一:各分部分项工作内容及由乙方提供的主材、辅材和机械设备表第3、4、5、6、7、8、9、11、12、15栏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开挖前测量、挖掘后测量”的甲乙双方联测数据,计算施工前后的断面变化面积乘以断面间距离的结果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相邻断面面积取平均值,以开挖天然密实体积立方米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是以原被告双方联测数据为基准,而不是以设计数据为基准。
其次,工程施工前原被告对原地貌进行了联合测量。原告施工日志、李强证人证言、练华鑫证人证言、金叶平证人证言、王辉东通话录音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被告及第三方对原地貌数据进行了联合测量。联合测量仪器是被告中建公司的“中海达GPS-V30”,联合测量数据存储于该仪器内,被告中建公司曾经导出联合测量数据,原告证据二十一就是被告“中海达GPS-V30”仪器导出数据,原告从总监理办公室王辉东处取得,有通话录音佐证。根据证据规则原告提供的原地貌联测数据应当作为鉴定工程量依据。
第三,设计原地貌数据与实际测量原地貌数据存在较大误差,折合工程量原告大概损失三万立方米工程量。另外,设计地面与实测地面存在误差在工程领域属于正常现象。
质证人:洪GM
2016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