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GM对《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异议
一、鉴定意见书第四条第四项“鉴定方法”关于人员停工损失=施工日志中载明的停工天数×《劳动合同》载明的月工资÷30天。参数选用错误。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日工资=月工资÷21.49天,因此停工损失计算公式应当是施工日志中载明的停工天数×《劳动合同》载明的月工资÷21.49天。
二、鉴定意见书工程款利息损失计算基数(见鉴定意见书“损失评估明细表第四大项第一小项计算基础”)引用错误。
鉴定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两次测量造价结论取中值减去已付工程款80万作为计算工程款损失计算基数不科学,也模糊了是非。应当按照第二次合法测量造价结论减去已付工程款80万作为计算损失基数,也就是应当以2726912.19元-800000元=1926912.19元为基数。理由如下:
1、第一次现场勘测原告未被通知到达现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现场勘测应由司法鉴定人员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到达现场,凭借仪器设备及专用工具对受鉴定项目进行观察、查勘、检验。本次现场勘查程序不符合规范。
2、第一次现场勘测结论明显错误。第一次测绘报告结论“无争议挖方量为64250.5立方米”,而原被告共同确认的阶段性结算截止到2015年1月15日无争议的原告挖方量总计66311.8立方米(见被告证据二),其中:路基挖土方3268.6立方米;路基挖软石方40263.8立方米;路基挖次坚石和坚石方16756.4立方米;路基挖非适用材料6023立方米。阶段性结算后原告施工到2015年7月10日才停止施工。第一次测绘报告工程量竟然低于原被告共同确认的无争议阶段性工程量是不可思议的,是不真实的。
3、对比第一次测绘与第二次测绘横断面积数据除了未施工部分0外,其他点位测量数据均不同。这差异不符合常理。不排除漏测、故意误测或单方采纳被告提供数据编制测绘报告嫌疑。
4、如果以第一次测绘数据为基础,则有6848.9立方米借方回填发生,也就是说原告还需要从外面买6848.9立方米土到工地,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因为原告不仅不需要买土,还需要大量弃土,否则就无需兴建那么大的弃土场。
2016年5月28日,在法院主持及第三方(鉴定方)的见证下,原被告双方均到现场,进行过唯一的一次符合程序的有效测量(即第二次测绘),因此应当以第二次测绘造价结论为依据。
三、鉴定意见书利息选用不准确,申请人既有月息2%借款,也有月息3%借款,申请人并且提供了相应证据。但鉴定单位采纳月息2%计算损失不准确。
四、村民阻工停工损失申请人有证据证明19天,鉴定单位仅采纳14天(见鉴定意见书“损失评估明细表第二大项第一二小项”)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申请人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应当采纳申请人举证证明事实。鉴定单位在统计过程中列明了具体阻工时间及统计结果为19天,可是在人工损失和机械损失计算时则采纳14天。擅自减少计算损失天数法律依据不足。
质证人:洪GM
2017年 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