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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及方式

时间:2021年02月07日 来源: 作者: 张仁藏律师 浏览次数:3296   收藏[0]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一)招标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1、就招标活动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及招标方式是否合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2、参与草拟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及其他招标文件,或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对招标人资质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就招标人的相关情况向招标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供招标方参考;

4、跟踪整个招标过程,确保招标活动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5、就招标相关事宜提供法律咨询。

(二)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1、审查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避免内容或形式上的不合法而导致废标的产生;

2、就招标方的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合理性及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全程参与投标、开标等工作流程,确保程序合法性;

4、就投标相关事宜提供法律咨询。

(三)招投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1、接受招标人或中标人一方委托,参与草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对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招标人与中标人有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内容,或招标人、中标人有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接受招标人或中标人一方委托,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查或谈判。包括:签约主体资格、资质等级、履约信用审查;工期、质量、造价条款的约定;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详细的约定;合理限制债权转让协议在合同中的应用;担保条件的设置;违约金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条款的约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及方式

(一)协助起草、审查、修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常用的各种商事合同;

(二)协助起草、审查、修改相关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应委托人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或专题讲座;

(四)应委托人要求或授权,代表委托人参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洽商、协调等工程会议;

(五)就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提供法律解答,应委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法律建议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六)就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法律问题,代表委托人对外发布律师函或声明文件;

(七)就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引发的质量、安全等生产事故或其他民事侵权纠纷等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并协助企业妥善处理;

(八)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兼并、收购、合伙(资)、股权(产权)转让提供法律建议、意见或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参与缔约谈判,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三、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及方式

(一)协助委托方树立索赔或反索赔观念,建立索赔或反索赔机制;

(二)提示委托方可提索赔或反索赔的事项;

(三)提示委托方索赔或反索赔的时机;

(四)指导委托方收集、整理与索赔事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审查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协助委托方设立证据台账、编制证据目录、建立索赔或反索赔证据档案;

(五)协助、指导委托方编制、审核索赔报告;

(六)应委托方要求参与或代表委托方参加索赔或反索赔谈判;

(七)代理委托方的与索赔或反索赔有关的仲裁或诉讼。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争议解决

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及方式

(一)调查、收集、整理与争议事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审查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完整性;

(二)代表委托人就争议事件提起诉讼或仲裁,起草与诉讼、仲裁有关所有法律文书;

(三)代表委托人提交或领取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法律文件;

(四)代表委托人参加诉讼或仲裁;

(五)代表委托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六)代表委托人进行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进行最后陈述等活动;

(七)代表委托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八)代表委托人参加法庭调解;

(九)代表委托人撤诉、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诉、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等;

(十)代表委托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调解、和解等活动。

 

五、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及方式

(一)项目建设招标阶段

1、项目建设招投标法律服务,包括:

(1)编制项目建设招投标框架文件;

(2)审查招标组织、方式、文件的合法性;

(3)编制或审查招标公告、邀请书;

(4)审查开标、评标的法律程序并提供意见;

(5)参与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并提供法律意见;

(6)参与或受指派对投标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违规投标调查等。

2、项目前期标段施工、监理投标阶段,包括:

(1)审查招标组织、方式、文件的合法性;

(2)编制或审查招标公告、邀请书;

(3)审查开标、评标的法律程序并提供意见;

(4)参与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并提供法律意见;

(5)参与或受指派对投标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违规投标调查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阶段法律服务,包括:

1、根据项目的运作要求,结合工程施工规范、依据国家现有各类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参照类似工程施工条件与质量控制规范,起草建设工程合同及其附件。

2、协助委托方,就项目建设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就建设中常见拆迁、招投标、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监理、保险及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确保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

3、协助委托方,就项目工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控制提供法律方案和条款设计。

4、协助委托方,就工程预算包干范围、工程设计变更二引起的结算变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预测图纸范围内工程量的增减提供法律咨询,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5、协助委托方,对实施项目操作中,如何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提出的工程各段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设备招投标等提供操作方案和合同设定。

6、协助委托方,对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产生的造价结算、工程索赔费用的结算予以约定、控制。

7、协助委托方,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体系,以利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正常使用,并协助委托方监督项目实施方妥善设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期。

(三)项目工程建设阶段

1、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前期阶段提供法律咨询,并审查项目实施方的工作规范及合同约定条款的履行情况。协助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应尽义务,包括场地能否满足施工单位施工等各种条件。

2、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委托方与各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之间的合同,包括工期、质量、安全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规范要求及项目建设合同的相关约定,工程变更原因、变更文件及变更法律后果是否符合《项目建设合同》的约定,索赔、调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提出法律意见。

3、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参与项目建设期间委托方组织或参加的工程协调会,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检查,针对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委托,并代表委托方出具律师函。

4、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起草、审查委托方就项目建设合同履行中致项目实施方的各类函件、通知等。

5、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就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阶段,依据施工合同规定的责任期,代表委托方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督促项目实施方及相关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修等,确保本项目的正常使用。

6、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协助委托方对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履行中有关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索赔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7、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参与项目交工验收,对验收工作、移交手续等是否符合合同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