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XX号XX大厦9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560383XXXY
负责人:吴XX,联系电话1391019XXXX
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XX村123号,身份证号23100519651205XXX,联系电话:13121627XXX 18501918XXX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黑龙江省XXX市XX区XXX街407号房屋进行询价、拍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22年7月1日做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XXX号,裁决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代理律师费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自2021年4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延迟付款违约金;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19470元人民币也由被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决确定之义务。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李XX位于黑龙江省XXX市XX区西平安街407号房屋一套,由于该房屋列入征收范围,李XX为逃避执行故意不签征收协议,也拒绝与政府征收协商。
2024年7月29日,申请人代理人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令前往XXX市XX区房屋征收中心及现场调查,李XX邻居刘XX带领申请人代理人指认李XX房屋位置为临街的XXX市XX区XXX大街407号3楼,该房屋并未拆迁,且临街两栋房屋均未拆迁。刘XX说李XX离开XXX市已经十几年,房屋一直空置。由于XX区房屋征收实施工作人员全部抗洪去了,申请人代理人此次并未见到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代理人之后与征收中心宋先生取得联系,经电话核实,李XX房屋未拆,李XX拒绝协商,该案强制执行工作陷于停顿。
为保障生效裁决的执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上述房屋进行询价、拍卖。
特此申请!
此致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吴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