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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炎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0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32   收藏[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刑初3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炎彬,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2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炎彬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晓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炎彬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被告人林炎彬已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9日11时29分,被告人林炎彬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钟一村南庄小区一街一巷一号A座208房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张婷婷)在其微信大红门阳光餐饮群内(合生广场营运&商户沟通群)发布“合生广场国庆有炸弹”的言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接到警情后,立即向丰台分局报告,丰台分局共组织出动大红门派出所警力16人、丰台分局刑侦支队警力8人、丰台分局反恐怖和巡特警支队警力8人及广场安保人员30人,对北京市合生广场一层至五层进行地毯式搜索和排查,未发现可疑物品。被告人林炎彬通过发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导致公安民警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炎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林炎彬的保证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手机电子勘查记录,户籍材料,被告人林炎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炎彬无视国家法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传播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炎彬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炎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炎彬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扣押的作案工具Honor8XMax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麦雄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原尹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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