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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伟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82   收藏[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5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立伟,男,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一部刑诉(2019)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伟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代理检察员韩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立伟在网上购买带有针孔摄像头的鼠标和插排,安装位于长春市二道区XXX宾馆及XXX宾馆房间,用于偷拍住店顾客视频。经查,被告人刘立伟偷拍视频7.5万余条,有效视频6900余条。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器材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证人李某1、王某1、李某2证言笔录、被害人苗某、张某1、韩某、董某、徐某、曹某、张某2、姜某、朱某陈述笔录、视听资料、长春市公安二道区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电子)字【2019】47号鉴定文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银行明细、被告人刘立伟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伟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立伟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判处。综上,根据被告人刘立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立伟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迪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邹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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