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刑初21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梓龙,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叁仟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东亮、张晓琨,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梓龙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龚梓龙在北京市朝阳区其单位内通过手机上网,了解到有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女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热点新闻。其于当日15时51分编写了该女子在朝阳区多处商圈的虚假行程发到工作微信群中。后该虚假信息被转发至多个微信群,被他人在微博中引用,阅读量达375250次。被告人龚梓龙后被查获,其用于发送信息的手机被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梓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梓龙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龚梓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梓龙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龚梓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在案物品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梓龙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
二、扣押之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砺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