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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梅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955   收藏[0]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刑终154号
原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小梅,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厦门鑫友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卓亮儒,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小梅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闽0203刑初9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小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小梅及其辩护人卓亮儒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在经营财务记账、代办公司业务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为有申请往来港澳商务签注需求的申请人设立或购买无实际业务经营的公司,再以该公司名义制作商务派遣函,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申请人到厦门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商务签注备案,备案通过后再由申请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相应商务签注,最后由吴小梅代领证件并出售给顾金立、林某1、王维等27人。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因出入境管理政策调整,企业在福建省年多次商务签注需提交当年度或上年度纳税额达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纳税证明,吴小梅遂提供需备案公司信息,并按照每份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支付给他人用以伪造纳税证明,并加盖伪造的税务机关印章,再连同营业执照、派遣函等其他材料提供给申请人到厦门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商务签注备案,进而取得相应商务签注,并出售给毛克斌、周家恩、阮锡伟等42人。吴小梅向上述申请人收费共计人民币5227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被告人吴小梅为顾金立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顾金立以厦门亚斯利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门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7000元。
2.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林某1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林某1以厦门钦销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门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5000元。
3.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王维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王维以厦门红洋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4.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桂海潮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桂海潮以厦门弘家发食品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门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7000元。
5.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周仁杰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周仁杰以厦门旺元欲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6.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赵晶军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赵晶军以厦门焱安洁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0000元。
7.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刘某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刘某以厦门归属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8.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林某2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林某2以厦门鼎赛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商务签注,被告人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9.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丛某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丛某以厦门嘉鑫荣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6000元。
10.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陈丽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陈丽以厦门快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2000元。
11.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李君成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李君成以厦门昌销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6000元。
12.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刘志远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刘志远以厦门兴加泽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13.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孙立业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孙立业以厦门衣百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备案并申请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14.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吴某3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吴某3以厦门百迈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5000元。
15.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张亮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张亮以厦门杰利康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16.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毛武斌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毛武斌以厦门丰绪嘉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17.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桂云冬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桂云冬以厦门金昱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7000元。
18.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周某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周某以厦门华托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3000元。
19.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曹玉珠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曹玉珠以厦门蓝旭园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8000元。
20.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刘克连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刘克连以厦门鑫瑜唯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21.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龚成宝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龚成宝以厦门尚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签注务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5000元。
22.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崔玉娇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崔玉娇以厦门市皓德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6000元。
23.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吕燕妮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吕燕妮以厦门天玺汇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5000元。
24.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夏海震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夏海震以厦门市斯迈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0000元。
25.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杨少勇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杨少勇以厦门高速广告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9500元。
26.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张睿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张睿以厦门市普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7000元。
27.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李凯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由李凯以厦门市腾恙岫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28.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毛克斌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毛克斌以厦门梓微琦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7000元。
29.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底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周家恩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周家恩以厦门昌瑞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港澳通行证及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30.2017年6月初至6月底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阮锡伟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阮锡伟以厦门黄汇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31.2017年6月14日至6月底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刘峰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刘峰以厦门凤贞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7000元。
32.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顾金立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顾金立以厦门亚斯利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延期,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门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2000元。
33.2017年6月23日至7月,被告人吴小梅为林某1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林某1以厦门钦销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延期,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门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34.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胡子全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胡子全以厦门梦琦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6000元。
35.2017年6月27日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王维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王维以厦门红洋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36.2017年6月22日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桂海潮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桂海潮以厦门弘家发食品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赴澳门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37.2017年7月3日至7月29日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周仁杰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周仁杰以厦门旺元欲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4800元。
38.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陈乙嘉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陈乙嘉以斯豪利亚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39.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杜文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杜文以厦门黛瑞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40.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夏博宇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夏博宇以厦门岗汇珠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41.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赵晶军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赵晶军以厦门焱安洁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42.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吴乃健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吴乃健以厦门圣亚尼迪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43.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刘某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刘某以厦门归属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延期,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5000元。
44.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林某2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林某2以厦门鼎赛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延期,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5000元。
45.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沈红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沈红以厦门帆霖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7000元。
46.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丛某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丛某以厦门嘉鑫荣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延期,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47.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陈柳欢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陈柳欢以厦门百迈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48.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彭焕冰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彭焕冰以厦门荣汇益园林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49.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陈丽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陈丽以厦门快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5000元。
50.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李君成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李君成以厦门昌销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及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2000元。
51.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田超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田超以厦门御盛发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52.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梁茂茂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梁茂茂以厦门帝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53.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刁某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刁某以厦门亿合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54.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刘志远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刘志远以厦门兴加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延期,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6000元。
55.2017年7月31日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闫世权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闫世权以厦门佰利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6000元。
56.2017年8月,被告人吴小梅为孙立业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孙立业以厦门衣百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5000元。
57.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吴利民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吴利民以厦门豪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延期,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5000元。
58.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9月初,被告人吴小梅为马立明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马立明以厦门隆多万新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59.2017年7月底至9月初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吴某3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吴某3以厦门源隆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7280元。
60.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初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张明君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张明君以厦门宏辉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61.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9月初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罗某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罗某以厦门梁方琪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5000元。
62.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张亮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张亮以厦门杰利康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63.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香国昌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香国昌以厦门沐俏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0200元。
64.2017年9月13日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黄坛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黄坛以厦门木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5000元。
65.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底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何世绵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何世绵以厦门麦之瑞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5000元。
66.2017年10月底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毛武斌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毛武斌以厦门丰绪嘉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延期,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67.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桂云冬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桂云冬以厦门金昱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延期,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收取相关费用牟利。
68.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周某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周某以厦门华托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16000元。
69.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为曹玉珠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曹玉珠以厦门蓝旭园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延期,申请到一年多次有效赴港商务签注和三个月一次有效赴澳商务签注,吴小梅从中牟利人民币8000元。
70.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小梅在收取人民币5000元定金后,为高某准备商务签注备案材料,并提供伪造的企业纳税证明,由高某以厦门黄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签注备案,后因在厦门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审核中被发现而未得逞。
2018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2号705室抓获被告人吴小梅,缴获电脑主机5台、“三星”牌手机1部等物品。到案后,被告人吴小梅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小梅的供述,证人蒋某1、吴某1、吴某2、蒋某2、陈某1、陈某2、高某、刘某、丛某、林某1、刁某、罗某、周某、吴某3、林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脑主机5台、三星牌手机1部、A4打印纸4张,纳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答复,通话记录,支付宝账号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财付通公司的微信电子数据光盘、支付宝公司调取的支付宝电子数据光盘,QQ邮箱记录,商务签注申请表、签注信息、出入境记录、备案表、商务派遣函、伪造的纳税证明等申请材料,顺丰快递寄收件记录流水单,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办事指南、福建省公安厅内部传真电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登记备案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立破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强制措施法律手续等。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小梅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70本,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定性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案中所涉申请人员明知无法通过正规申请流程获取所需要的港澳商务签注,故转向市场寻求交易,吴小梅明知申请人员希望获取港澳商务签注,而针对性地向他们提供了本不应也不能获得的证件申请材料并从中收取报酬,这是一种以被告人与申请人员为主体、以获取港澳商务签注为标的的市场交易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满足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非事先获得签注后而出卖,签注的权属始终归为办证人所有,被告人购买伪造的纳税证明,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意见。我国国边境管理制度对办理出入境证件采取实名审批制度,不存在事先获得空白签注可供出售的情况,因此,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实行行为必然发生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特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之前。被告人在申请人员仅提供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在共同向出入境管理部门采取欺骗手段办理相关证件之前,即与申请人共谋了交易细节,属于事先约定的有偿转让行为,该行为为申请人骗取出入境证件提供了帮助,妨害了我国国边境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具有可罚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调整的对象。被告人购买伪造的纳税证明,其目的在于获取港澳商务签注,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吴小梅在向申请人高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吴小梅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因与被告人的罪行条件不符,不予采纳。另,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小梅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5台、“三星”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执行。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小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2780元。
上诉人吴小梅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其出卖的是为申请人办理赴港澳商务签证所提供的服务,而非是出入境证件,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属事实认定错误。2.其在帮助申请人办理商务签注过程中,购买了伪造的纳税证据,该行为应当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3.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量刑错误,且其家庭情况特殊,丈夫范家友于2017年因非法经营罪、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定性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辩护提出,1.从上诉人吴小梅与申请人的交易目的及交易行为看,吴小梅出售的标的是其为申请人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所提供的服务,吴小梅从未取得商务签注的所有权,如将吴小梅的行为认定为出售出入境证件,是对出售行为作出的超越条文本义的扩大解释,严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2.吴小梅明知或应当知道申请人并非实际以商务名义出境,却帮助申请人办理商务签注偷越国边境,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在帮助申请人获取港澳商务签注过程中购买伪造的纳税证明,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断。3.一审判决认定的第31、37、61、63、64、65、68起的违法所得证据不足,应从总额中予以扣除。请求二审法院对吴小梅改判并适用缓刑。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吴小梅为牟取利益,通过买卖、变更公司,制作派遣函,提供虚假的纳税证明,让不具有签注资格的申请人获得签注,本质上是出售证件的交易行为,侵犯了出入境管理制度,其行为应当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吴小梅购买虚假纳税证明的手段行为同时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据罪,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本案应定性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吴小梅出售出入境证件且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小梅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出入境证件70本,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关于吴小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本案定性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所涉申请人本不具备办理商务签注的资格。但经双方事先约定交易对价并由申请人支付部分款项后,吴小梅采用以案涉申请人的名义买卖或变更设立并无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制作派遣函、购买伪造的纳税证明等一连串不实手段,骗取出入境管理机关审批通过在案申请人的商务签注,吴小梅代为领取上述签注,在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项后,邮寄给申请人。可见,吴小梅实施一连串不正当行为,其目的在于将本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签注骗取所得后,作为一种“物品”大量非法转售给不具备办理资格的申请人,从而获利,该目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有偿转让的出售行为,侵害了我国边境管理制度,应当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其次,吴小梅购买伪造的纳税证明的手段行为又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牵连犯的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本案应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定罪处罚。该节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吴小梅的辩护人提出的部分犯罪所得计算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部分犯罪所得有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该节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亚奴)
审 判 员 (王敏重)
审 判 员 (杨陆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洋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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