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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刚、孔兵杰、赵某刚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9月0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761   收藏[0]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刑终372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卫刚(绰号“老三”),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9日到永年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孔兵杰,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5到永年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刚2,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大连铁路公安处熊岳城车站派出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卫刚、孔兵杰、赵某刚2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冀0408刑初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卫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沙河安强玻璃厂院里的玻璃加工作坊内有两条玻璃加工生产线,南侧的玻璃加工生产线由赵某飞和被告人赵卫刚共同经营,西侧的玻璃加工生产线由赵某飞等人经营。梁某凯和被告人孔兵杰作为该作坊管理者,被告人赵某刚2作为西侧玻璃加工生产线的工人,并负责带班。2018年3月份以来,该玻璃加工作坊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硫酸、氟化氢对玻璃进行乳化加工,并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西墙外一处渗坑内。经永年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取样,并委托河北恒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玻璃加工废水PH值为3.5,氟化物为8240mg/L。
另查明,被告人孔兵杰于2019年8月15到永年区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举了下列证据:
1.到案经过,大连铁路公安处熊岳城车站派出所于2019年8月25日将赵某刚2查获。
2.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证明,赵某刚2于2019年8月25日羁押,于2019年8月30日出所。
3.邯郸市永年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1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情况:①2018年11月7日,邯郸市永年区环保局、永年区公安局联合对永年区刘汉乡沙河安强玻璃厂院内小玻璃加工、粉末镀锌厂现场检查,经查,该厂地址位于永年区刘汉乡沙河市安强玻璃厂院内,该玻璃厂分为南、北两个厂区,北厂区属于沙河市辖区,南厂区属于永年区辖区。小玻璃加工厂具体地址位于南厂区西边车间南侧,建有两套加工线(主要生产设备有:天吊2个、原料池15个、清洗机2台等)。粉末镀锌厂具体地址位于南厂区西边车间北侧,建有1套粉末镀锌加工线(主要生产设备有:铁滚桶2个、甩干机1个等)。②现场勘察发现,小玻璃加工厂现场存在生产迹象,地面有水渍,厂区内储存有生产原料及产品,还有8架玻璃。厂内有4名工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控制询问。生产废水末经任何处理,经过水渠直接排放至西侧墙外一处渗坑中(渗坑长约3.5米,宽约1.5米,深约1米),渗坑中存有大量生产废水,渗坑是砖和水泥砌成,部分已被腐蚀,已经露出泥土,执法人员现场对渗坑内的废水用PH试纸测试,呈酸性,并提取了水样,同时进行录像、拍照取证。③现场勘察发现,粉末镀锌厂现场没有生产,但地面有水渍,厂区西侧有一处渗坑,为圆形土坑(直径约2米),渗坑中有少量废水,执法人员现场对渗坑内的废水用PH试纸试纸测试,呈酸性,并提取了水样,同时进行录像、拍照取证。
4.河北恒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恒一(HSJ)2018—1004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玻璃加工废水PH值为3.5,氟化物为8240mg/L,粉沫镀锌废水检测锌2810mg/L,铁488mg/L。
5.关于对沙河安强玻璃厂院内小玻璃加、粉末镀锌厂污染环境案的补充说明,根据规定该小玻璃加工西侧墙外一外渗坑和粉末镀锌西侧一处渗坑均无有效的防渗漏措施,起不到防渗漏作为,为渗坑;依据恒一(SHJ)2008—1004检测报告显示,玻璃加工废水PH值检测结果为:3.5,粉末镀锌废水PH值检测结果为1.2,废水中PH值的达标范围为;6-9,低于6为酸性,数值越低,酸性越强;高于9为碱性,数值越高,碱性越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规定,总锌排放标准为1.5mg/L,总铁排放标准为3.0mg/L,该厂废水中锌超标1872.3倍,铁超标161.7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18—1996)的规定,氟化物排放标准为10mg/L,该厂废水中氟化物超标823倍。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该厂废水的产生来源及相关检测报告,该厂通过渗坑排放的废液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300—34)。
6.永年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该公司大门朝北开,进门后为前院,前院为货物运转处,前院南侧为大院,大院南墙为长城玻璃经销处,西墙由南向北依次为过道、安强彩镜镀膜有限公司、小卖部。安强彩镜镀膜有限公司门为双扇铁质门,门朝东开,进门后为安强彩镜镀膜有限公司院子,该院子东为办公室,西为彩镜镀膜操作间,北为标准件镀锌操作间;安强彩镜镀膜有限公司西侧后院,后院东侧为护栏,护栏内有两个渗水坑,北侧渗水坑为3×3m,渗水坑东侧墙有一排入水口,排水口为16×25cm,南侧渗水坑为2.7×3.3m,该渗水坑东墙与南墙均有一排入水口,排水口为25×27cm。彩镜镀膜操作间门朝东开,进门后东为玻璃,玻璃西南侧为玻璃、清洗机、玻璃;南为池子,池子西侧与南侧地面上的水通至厂房外面南侧渗水坑内,池子共有五个,池子为355×70cm,深276cm,由东向西依次为墨绿色液体、青色液体、水绿色液体、淡绿色液体、墨绿色液体、玻璃,其中青色液体北侧有一蓝色桶,桶内有白色固体,水绿色液体和绿色液体水池北侧中间为玉米淀粉;西为池子,池子为355×70cm,深276cm,共有十个,池子由南向北依次为水绿色液体、水蓝色液体、水红色液体、水蓝色液体、水绿色液体、青绿色液体、暗灰色液体、水蓝色液体、水绿色液体、青绿色液体、暗灰色液体、水蓝色液体、水绿色液体、水蓝色液体;北侧由西向东为玻璃、清洗机、玻璃、开口(该开口可通至标准件镀锌操作间)水槽,水槽通至厂房外北侧渗水坑。该标准件镀锌操作间北墙为粉末镀锌设备,该设备外围有一圈铁框,铁框高10cm,该铁框西南侧有一排水口,排水口为15×9cm,该排水口西侧5m有一渗水坑。
7.孙某利银行转款:梁某凯175595元、赵某飞45000元。微信转款:梁某凯(樊某凯)64930元、赵某飞(二两小白酒5000元)、孔兵杰(82年的拉菲)94900元。
8.王某微信记录,显示2018年1月28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元、2018年3月18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4月18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4月19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5月23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5月24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6月4日16时32分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6月4日17时43分转账来自老三1000元、2018年6月13日转账来自老三500元、2018年6月19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6月20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7月18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8月8日转账来自老三8000元、2018年8月9日转账来自老三1600元、2018年8月17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8月18日转账来自老三5000元、2018年9月4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元、2018年9月18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9月19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0月5日15时28分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0月6日6时45分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0月6日17时49分转账来自老三4050元、2018年10月16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0月17日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1月4日15时55分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1月4日16时03分转账来自老三9000元、2018年11月5日12时40分转账来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1月5日12时42分转账来自老三6000元、2018年11月6日转账来自老三14000元。
9.转让协议,甲方孙某利,乙方梁某凯,时间2016年5月1日,内容为甲方在安强院南头西侧有厂房一处,现一次性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叁仟元整。
10.证人徐某证言,我在沙河市迎新玻璃厂做销售工作,我和武某2是连襟关系,他是我老板。安强制镜玻璃院内有一块地是租给武某1做制镜加工,另一块租给孙某利做仓库用,剩余的武某2自己做仓库。武某2租给孙某利一年租金是5万元,当时租给孙某利是做仓库用。
11.证人武某1证言,安强玻璃加工厂院位于,因只有我的广告牌在门口大路边,广告牌南侧有7、8家玻璃加工厂,都俗称是安强玻璃厂院。安强玻璃加工厂广告牌南侧院内有7、8家加工玻璃厂,具体是谁经营的我不知道。我是租武某2的地,我听说我厂东南侧厂房因酸洗玻璃、粉沫镀锌被公安局和环保局查处了。
12.证人武某2证言,永年区刘汉乡的安强制镜厂院是2009年或者2010年时我租赁永年区建材园区的,之后我将土地租赁给安强制镜厂、孙某利,剩余的土地我建仓库。2015年左右我将现在的安强制镜院内西南处5亩左右的土地租赁给孙某利每年租金5万元,我们是口头协议,时间从每年的5月至次年5月,当时孙某利说是做仓库使用。
13.证人赵某2019年9月13日10时证言,我的丈夫是梁某凯,我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是2018年8月至10月的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共有10页,是我2019年4月30日提供的,每页都有我签字;我提供的银行流水是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3月21日,银行流水一共有3页,每页都有我丈夫梁某凯签字;我提供的进货付款单是黄某英提给我丈夫梁某凯的复印件,名称为应付明细账,供应商是玄飞,时间是从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2月28日,进货付款单共有1页,是我2019年5月1日提供的,上面有我签字;我提供的录音是我丈夫梁某凯与老板赵某飞录音有6份,录音时间是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11日。我丈夫梁某凯与工人张建岭录音三份,录音时间是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4日。
2019年9月17日10时证言,我来提供我丈夫梁某凯污染环境一案新的证据,第一个录音文件名:150××××2666,2019年3月28日。第二个录音的文件名:150××××2666,2019年3月30日。第三个录音的文件名REC20190414161219mp3。第四个录音文件名:新录音2.m4a,第五个录音的文件名:新录音1(1)m4a。第六个录音的文件名:新录音4.m4a。有我丈夫梁某凯与赵某飞的电话录音,也有我和我丈夫梁某凯与赵某飞一起吃饭的录音。
14.黄某英2019年7月9日15时证言,我的丈夫是孙某利,安强玻璃厂院内永年地界的玻璃深加工不是我干的,我不知道是谁干的,我不认识梁某凯。62×××64的银行卡是我办理的,我的银行卡我丈夫孙某利一直用。微信号是用我137××××6899的手机号申请的,微信名称为:美丽人生。我的微信号给梁某凯有多次转账记录,我不清楚,有时我微信上面有钱,我丈夫孙某利需要钱时,孙某利用我微信转的钱。我的农业银行卡号62×××64,多次给赵某飞转账,我不知道。银行卡我丈夫孙某利一直在用,他具体给谁转账,我不知道。
2019年10月28日15时证言,我丈夫从“凯的”处购买玻璃后,就让我把货款给“凯的”转过去。我多次给梁某凯转账,都是玻璃货款,是我本人转的账。“凯的”三天两头给我丈夫要玻璃货款,我丈夫孙某利微信没有钱,我丈夫就让我加上了“凯的”微信,让我给“凯的”转过去,有时“凯的”说给他工人开工资,有时说要卖玻璃原料,催我要玻璃货款,我平时在家看孩子,有时候就忘了,我就给“凯的”转玻璃货款时给他备注上,方便以后对账。我家里的银行卡都是我拿着,银行卡也是用我名字办理的,需要转玻璃货款了,孙某利给我说一声,我就给转过去。我给“凯的”转的账都是玻璃货款,假如你们没有调查清事实,因为微信转账记录把我丈夫孙某利冤枉,我将不惜一切代价上访告你们。
15.陈某辉2019年10月30日16时证言,2018年昵称为甜甜的微信号向我鑫岳化工手机号为138××××7089多次转账,应该是给我转的货款,我微信上备注的是同院凯的。
16.赵某刚2019年10月22日10时供述,我是2018年10月份后半月至11月份前半月在安强玻璃厂院内酸洗玻璃厂工作的,我们一共有七个工人,我、赵某刚2、赵某刚3、张某坡、赵某刚、小召、老二,赵某刚2负责带班,上报我们上工情况、开吊车、配料等工作。我干活的生产线是西边,我知道有两个老板,一个叫“凯的”,另一个叫“老玄”。我的工资都是赵某刚2给我开的,考勤由“小孔”负责,
17.赵某刚32019年10月24日11时供述,我是2018年10月份左右通过我村赵某刚2到酸洗玻璃加工厂上班的,我一共干了半个多月,我在院内西侧酸洗玻璃生产线工作。我干活的地方,有两个老板,一个叫“玄飞”,另一个叫“小凯”,工资是赵某刚2给我,考勤也是赵某刚2负责,记工都是班长赵某刚2登记的,每天下班后赵某刚2把当天加工的玻璃片数登记下来,然后找到“小凯”或者“小孔”开票,开的票是发工资时对账用的。赵卫刚是南侧玻璃生产线的老板,孙某利在我干活的玻璃加工厂北侧门市卖玻璃。
18.赵某刚2019年10月27日14时供述,我是2018年10月份左右通过我哥赵某刚2到酸洗玻璃加工厂上班的,我一共干了半个多月。我在院内西侧酸洗玻璃生产线工作,一共有七名工人,我和我哥哥赵某刚2、赵某刚3、张某坡、赵某刚、“小召”、“二棒”。我干活的生产线有两个老板,一个叫“玄飞”,另一个叫“凯的”。因为环保查的紧,所以选择晚上开始干活,清洗机清洗玻璃的废水都流到车间地面上了。我认为赵卫刚,赵卫刚和我是一个村的,我到玻璃厂上班,我就没有见过赵卫刚,我不认识孙某利。
19.张某坡2019年10月30日9时供述,我是2018年10月1日至11月份前半月该厂被查处期间在安强玻璃厂院内酸洗玻璃厂工作的,我干活的生产线是西边,我知道有一个老板,叫“老玄”,南边的酸洗玻璃加工点有七、八名工人,有一个叫“涛的”,其他人我不认识,南侧生产线的老板是谁我不知道。池子里面的废水都顺着皮管子抽到西墙角了,之后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我的工资赵某刚2给我,赵某刚2也负责考勤。
20.王某2018年11月8日0时供述,玻璃深加工的老板叫凯的,包括我在内有七个工人,分别是张建雄、任卫卫、董月周、张建岭、李乐、盖涛。我负责带班,记工由张建雄登记,每天登记好加工多少玻璃由我给老板凯的汇报,老板凯的把工资给我后,由我付给工人。水池内的废水通过水泵抽到南墙根的水道之后流到厕所西墙外大坑内。用洗车机冲洗的废水也通过南墙根的水道流到厕所西墙外大坑内,谁有时间谁抽,人员不固定,我们七个人都抽过。我们选择晚上开始干活,是怕白天环保部门查。
2018年11月21日15时供述,我一共干了三个月左右,我所在的玻璃加工厂旁边的玻璃加工点需要什么东西都是由老板“凯的”购买,具体是不是凯的经营的我不清楚。
2018年11月24日10时供述,有一个叫老三的,给我们结算工资。老三给我结算过7、8次工资,每次都是微信转账。第一次是2018年3月份,最后一次是在2018年11月6日下午15时51分用微信给我转工资款14000元,我微信上都有转账记录。刚开始干第一次我给凯的要工资,凯的让我加的老三微信,凯的说他跟老三联系把工资用微信给我转的账,老三的微信名称为:鑫雅国际玻璃,微信号:×××。
2018年11月24日11时供述,我反映我所在的玻璃加工作坊管理都孔兵杰,孔兵杰负责清点加工完成的玻璃片数。孔兵杰给我们发过两次钱,孔兵杰通知我或其他工人上班,有时厂子没有活我们工人在家休息,有玻璃需要加工了由孔兵杰联系我们工人上班,我上班的作坊有什么问题时,我向孔兵杰反映,孔兵杰负责解决,孔兵杰是我上班所在玻璃加工作坊的管理者之一。
2019年1月18日14时供述,我所在的玻璃加工厂工资都是老三用微信给我转的账,我微信上面有转账记录。老三玻璃厂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是老板凯的让我加的老三微信,我给凯的要工资时,凯的给老三联系,然后老三通过微信转账把工资给我转过来。
2019年1月20日14时供述,你们查看我的微信转账记录发现的“二两小白酒”多次给我转账。“二两小白酒”是我朋友,我个人因为用钱,我朋友就用微信给我转的账,这是我个人私事,我有权拒绝回答。“二两小白酒”跟玻璃厂没有关系,也不是玻璃厂的经营者。
2019年5月8日16时供述,我干活的酸洗玻璃加工老板我知道的只有梁某凯,有没有其他人我不清楚。西侧的玻璃加工生产线是谁经营的,我不清楚。
21.任卫卫2018年11月7日21时供述,我所在的玻璃加工厂厂房内有两处玻璃加工点,一处位于西侧、一处位于南侧,我所在的是位于南侧,我和一起干活的有七名工人,老板叫“凯的”,王某负责带班。产生的废水通过抽水泵抽到厂子南墙根下水道内,废水通过下水道流到西墙外的废水池内了。我一班一直是晚上,可能是怕公家部门检查。
2018年11月21日15时供述,我一共干了20多天,我不知道玻璃加工点是谁经营的,我只知道我干活的玻璃加工老板是“凯的”。
2018年12月8日14时供述,我所在的玻璃加工厂老板是“凯的”,王某负责带班,每天干活由王某记工。
2019年5月8日17时供述,我干活的酸洗玻璃加工老板我知道的只有梁某凯,有没有其他人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孔兵杰。
22.张建雄2019年4月26日15时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8年8、9月份我到永年安强玻璃厂院内加工乳化玻璃,我干到2018年11月份被公安查处后就不干了。我所在安强玻璃厂院内玻璃深加工的老板是赵某飞、老三、孔兵杰、梁某凯。我们这班有7个工人,西侧玻璃深加工也有7个工人,镀锌那里的工人我不知道,大概有4、5个人。我们班的工人有王某班长,张建岭、董月周、任卫卫、盖俊涛、李小乐,化工原料由孔兵杰和梁某凯负责购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流到厕所后面了,水也中的废水更换时,用水泵抽到水道中,也流到西墙外厕所的土坑了。我们7个工人都抽过废水,是王某介绍我上班的。
23.董月周2018年11月7日供述,我在永年区和沙河交界处安强镀膜院内玻璃加工作坊工作,作坊里有七个工人,厂里老板叫“凯的”,王某负责带班,记工,发工资。张建岭和王某主要负责开电葫芦酸洗玻璃,剩下的都清洗玻璃。厂里产生的废水都通过南墙根下水道和水泵流到西墙外了,废水由张建岭和王某抽,两天左右抽一次。
2018年11月21日供述,我们干活的七个人都抽过废水,有时老板“凯的”也抽废水。我抽过两到三次废水。
2019年4月26日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上班的玻璃深加工生产线老板是赵某飞和老三,工人分别是我、王某、任卫卫、张建岭、张建雄、盖俊涛;西北侧的玻璃深加工生产线的老板是赵某飞和孙某利。北侧的粉末镀锌老板是赵某飞。孔兵杰负责生产管理,梁某凯负责生产管理、物资采购
24.被告人盖俊涛2019年5月5日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是2018年8、9月份左右到永年安强玻璃厂院内加工乳化玻璃,是王某介绍我上班的。干到2018年11月份被公安查处。老板是赵某飞、老三和凯的,老三我只见过一面,我认不清。工人有王某带班、张建岭、董月周、任卫卫、张建雄、李小乐,我们7个工人都抽过含酸废水,废水都排到西墙头外边土坑里了。
25.被告人李小乐供述,我是2018年6、7月份到永年安强玻璃厂院内加工乳化玻璃,我干到2018年11月份被公安查处后就不干了。我听王某说老板叫凯的,还有一个叫老玄和老三。我是王某叫过去的,开工资都是王某负责,但王某不是老板,王某只是带班干活的。我这一班包括我一共有7个工人,分别是王某、张建岭、张建雄、任卫卫、董月周、盖俊涛。在对玻璃冲洗时,产生的含酸废水会顺着墙根的水道,水池中的含酸废水用水泵抽到水道流到玻璃加工厂院内西侧的水坑了,我抽过三次。
26.被告人张建岭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从2018年6、7月份到永年安强玻璃厂院内加工乳化玻璃,干到2018年11月份被公安查处后就不干了。我上班的玻璃乳化加工生产线在厂院的南侧,老板是赵某飞、老三,我这一班有工人7名,分别是五涛、李小乐、张建雄、任卫卫、董月周、盖俊涛,其中王某是班长。厂院西侧生产线的老板是赵某飞和孙某利,工人是永年刘汉白塔的,一共有7、8个工人。孔兵杰负责两条玻璃生产线的生产管理,梁某凯的负责放哨,平时也在厂里协助孔兵杰生产管理。清洗玻璃产生的废水流到地上,顺着水道就流到西墙外边的土坑了,水池中的废水更换时,用水泵抽到水道中,也流到西墙外的土坑了,一般是我们这几个工人将废水抽出去。
27.孙某利2018年11月30日供述,永年区刘汉乡安强南头西侧的厂房是我租的,我把厂房转租出去了。我租的武某2的厂房用来当仓库放玻璃,我不用后,我在厂房门口帖租赁厂房的广告,然后梁某凯给我打电话说租我厂房,2016年5月1日我把厂房租给梁某凯了,我跟梁某凯签着协议,转让费他给我了3000元,房租由梁某凯给我,我在转交给武某2。
2019年9月27日23时供述,我来投案,2019年5月份公安民警去我村委会找过我,民警给我村干部说我因污染环境案上网追逃了,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把我上网追逃的,我来公安机关问清我被上网追逃的原因。
2019年9月28日15时供述,我听赵某飞说,大概是2019年5月份左右,赵某飞到沙河找我并给我说厂子被查的事情,让我帮着给梁某凯和工人协调,让梁某凯把事情担了,在协调时,赵某飞说我可能得罪梁某凯了,梁某凯栽赃到我身上了。之前赵某飞给我说,他和梁某凯是亲戚关系,他怕给梁某凯见面梁某凯给他录音、录像,赵某飞还因为其在公家单位上班,不方便出面,所以让我代表赵某飞给梁某凯谈,一共给梁某凯见面谈了两次。第一次大概是2019年3、4月份,赵某飞让我和他一起去找梁某凯谈事,赵某飞给我说在永年区段庄村北一个炒鸡的饭店,我和我朋友樊路强到饭店之后赵某飞在饭店门口等我,然后我们三人进到饭店里,看见梁某凯和梁某凯的两个叔叔在场,梁某凯叔叔对赵某飞说,本来是赵某飞和梁某凯两个人的事情,要是让梁某凯一个人担的话,让赵某飞拿60万元,我听了就着急了,我说你们本来是亲戚,又是一起干的,你们张嘴要60万元,这是敲诈。说完就吵吵起来了,谈了半个多小时。第二次是在永年高速口白云酒店吃饭,赵某飞给我打电话说他给梁某凯谈好了,梁某凯要20万元,赵某飞说他有点事情,让我代表他过去给梁某凯谈付款方式。然后我让我朋友樊路强和我一起过去了,我到饭店后我给梁某凯说“你替赵某飞投案自首了,家里有事让弟妹跟赵某飞联系,有事了赵某飞都给帮忙,让赵某飞给弟妹每月拿个生活费,你进去之后先给你拿一部分钱,公安机关不找赵某飞后,再把剩余的钱打到你媳妇银行账户上面”梁某凯说不行,梁某凯要求一次性给20万元,我就给赵某飞打电话,一个小时后赵某飞来饭店了,我就和我朋友樊路强离开了,之后赵某飞给梁某凯怎么谈的我就不清楚了。一周后,赵某飞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他厂子工人给他打电话说,梁某凯给工人见面了,工人让赵某飞给个说法”,之后赵某飞让我跟着他一起跟工人见面,我和赵某飞开车过了刘营往东,行驶了没有多远,有5个工人就在路边等着,赵某飞没有下车,赵某飞让我下车给工人谈,我下车后,工人问赵某飞在哪儿,我说赵某飞在车上接电话,我让工人先给我说,工人说赵某飞给梁某凯拿几十万,让赵某飞每月给我们每人至少一万元工资,有的工人不同意,说了一会儿后,一个个子低的工人说让赵某飞每人给拿五万元,然后他们投案不说赵某飞,然后我就给工人沟通说,每月按工资支付,工人们都说不行,然后我就回车上把工人的意思给赵某飞说了一下,赵某飞说要的太多,让我给工人说每月按5000、6000元,我给工人说了之后,工人们不同意,并且让我给赵某飞说最低一人五万元,一次性到位,并且给赵某飞三天时间,如果不给,就去公安局投案。然后我就到路边等着,过了一会儿,赵某飞给我摆手让我开车走,具体他们怎么谈的我没在旁边,我不清楚,之后我就跟赵某飞一起走了,在回去的路上,赵某飞给我说,这是梁某凯给工人见面后串通好的,这个事你以后别管了。我和赵某飞认识大概是2016年4、5月份我把我租赁的厂房转租给赵某飞时,认识后我们在一起吃过几次饭,2018年4、5月份,赵某飞说他也做玻璃加工,让我需要玻璃了从赵某飞这里拿,之后我一直跟赵某飞合作,我需要玻璃了就给赵某飞说,赵某飞加工好后给我,我卖了玻璃后把货款给了赵某飞。梁某凯和赵某飞是亲戚,他们合股一起干玻璃加工厂,我从赵某飞处购买的玻璃都是孔兵杰给我送的,玻璃的货款我给孔兵杰转过几次。我从赵某飞玻璃厂每月至少购买十几万元的玻璃,具体我记不清了。我给赵某飞银行转账时,我用我媳妇黄某英尾号3564的农业银行卡转到赵某飞农业银行卡上,我还给梁某凯农业银行卡转过货款。我用微信转账给赵某飞(微信名称:二两小白酒)、梁某凯(我备注的微信名称是:樊某凯),因为我以前把梁某凯叫樊某凯,后来我们认识后我知道他叫梁某凯、孔兵杰(微信名称:82年拉菲),我用现金大部分都是给的梁某凯,偶尔我也给过赵某飞。刚开始是赵某飞让我给孔兵杰转账的,后来梁某凯让我不要给孔兵杰转账了,让我把玻璃货款直接转给梁某凯,随后我就给赵某飞核实,赵某飞让我给梁某凯转货款。公安机关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是我从赵某飞加工厂购买玻璃后转的货款记录,这个记录证明我是赵某飞的一个客户,我不是赵某飞玻璃厂老板,赵某飞玻璃厂出事后,梁某凯还给我打电话说,厂子2018年11月5日被查了,梁某凯说我还欠他厂子二万多的货款,让我抓紧打给他,之后2018年11月10日、12日我分两次给梁某凯转了15000元,给了梁某凯现金8000元。我给赵某飞、梁某凯、孔兵杰微信转账时用的微信号名字我忘记了,我绑定的是137××××6899的手机号,这个手机号是我媳妇黄某英的。我没有去过赵某飞玻璃厂,赵某飞玻璃厂经常锁着门,我也进不去。我提供转账记录,是我采购玻璃的证据,我是他们的客户,如果我是老板或者是合伙人,他们应该给我分红,我不应该每次给他们转账,我要求办案单位查清事实,还我清白。梁某凯和工人说我是老板,我要求你们公安把事实查清,让梁某凯和工人把我是老板的证据给我拿出来,我怀疑梁某凯和工人串供让工人说我是老板,如果你们公安调查不清,诬陷我,我将你们一起告上法庭。
2019年9月29日供述,我之前购买过赵某飞玻璃,我帮助赵某飞管过事,赵某飞和梁某凯合股经营玻璃厂被查后,赵某飞想让梁某凯一个人把事担了,赵某飞让我出面跟梁某凯谈承担的事情,我不知道为什么把我牵扯进去了。2016年5月份之前我在赵某飞玻璃厂的地方销售玻璃,2016年5月份我将此地方转租给赵某飞之后至今,我一直在此厂房北侧厂房内销售玻璃,我不是一直在这个厂房,需要装玻璃了,我就到这个厂房装装玻璃,不需要装玻璃我就不来这个厂房。
2019年10月31日14时供述,137××××6899这个手机号是我妻子黄某英的,是我妻子黄某英在使用,所绑定的微信号是我妻子黄某英一直在用,偶尔我用这个手机打个电话。我是2016年5月份将安强院内酸洗玻璃加工处的厂房租给赵某飞的,租的是空厂房,我刚开始是给赵某飞签的协议,后来赵某飞给我说他在公家单位上班,不方便做生意,他说找个朋友重新给我签个协议,大概是2018年春节以后,赵某飞带着梁某凯到我卖玻璃门市上重新签的协议,协议内容不变,然后我和梁某凯签的字,我把之前的协议给了赵某飞,赵某飞当场把我之前和他签的协议撕毁了。我知道赵某飞的玻璃加工厂是赵某飞和梁某凯是老板,别的我不清楚。我每月大概从赵某飞处购买十万元左右的玻璃,款是赵某飞给我打电话要钱了,我通知我妻子黄某英,然后我妻子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转账给赵某飞或者梁某凯过去,支付的是购买玻璃的货款。
28.赵某飞2019年7月4日供述,我的联系方式是150××××2666,2018年5、6月份,我开始在个玻璃厂,和安强镀膜厂一个大门,我的厂子在南边,我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我的玻璃厂主要是加工塑板玻璃,玻璃不用花钱,都是给别人加工的,我给孙某利、赵卫刚,还有几个零散户加工,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厂里一共有4、5个工人,我记得一个叫王某,其他工人情况我不清楚了,都是梁某凯找的工人。梁某凯具体负责经营,没有账本,一天差不多加工二三百块,每块加工费一两块钱,到现在还没有分过钱。厂子一共有两股,我和梁某凯,我们每人出一万元,厂里主要是梁某凯负责,我一般偶尔去厂里看看。土坑内的废液是谁排放的,从哪里来的,我不清楚。
2019年9月20日10时供述,老三全名赵卫刚,赵卫刚是我客户,我厂南侧生产线主要给赵卫刚加工玻璃。孙某利是我客户,在我经营的乳化玻璃点北侧路西玻璃销售点销售玻璃,孙某利没有与我合股经营乳化玻璃加工厂。孔兵杰在我厂负责开叉车装卸玻璃,记玻璃片数。王某负责记工,然后报给我,然后每月15号我把工资给王某,王某负责给工人发放工资。梁某凯是否给王某这班工人结算,我记不清了。我位于安强玻璃厂院内西侧的乳化玻璃加工生产线有时我结算工资,有时是梁某凯结算,大部分都是现金结算,我把工资给了梁某凯,然后由梁某凯负责发放。我位于安强玻璃厂院内西侧的乳化玻璃加工点原料都是梁某凯购买的。粉沫镀锌生产设备是2018年农历9月份上的,设备放到厂房后还没有安装,也没有生产,还没有招工人。
29.同案人梁某凯2019年4月17日供述,安强玻璃厂院内深加工玻璃厂一共分两个,南边一个和西边一个,南边的老板是赵某飞和老三,西边的老板是赵某飞和孙某利。2018年7月份赵某飞给我打电话,说不用我干活,让我看个门就行,一个月给我三千元。转让协议是赵某飞让我签的,赵某飞说他在单位上班,不能签协议,赵某飞让我替他签字,并对我说给我多开点工资。我是2018年8、9月份签的协议,签协议的时候只有我、赵某飞、孙某利在场。厂子被查后,我听工人张建雄、张建岭说是赵某飞教给工人们说老板是梁某凯,厂子被查两个月后,我问赵某飞厂子事情处理清了吗,赵某飞不让我管,我就直接问赵某飞说“你为什么让工人说我是老板”,赵某飞说让我替他和老三、孙某利顶罪,他们三人给我出钱,每月一万元,先给我拿3、4万元钱,我没有同意。赵某飞找过我好多次,我都给他录音了。西边这个玻璃深加工厂刚开始是由孔兵杰给工人开工资及进原料,后来赵某飞让我和孔兵杰一起去沙河农行办个银行卡,办完卡之后,孙某利给我说以后往我卡里转钱,让我给信转我就给谁转,后来就是孙某利媳妇黄某英给我转账,转过来后由孔兵杰给我提供银行账户或微信账号让我给别人转过去,因为原料都是孔兵杰进的,我能给提供过来转账单。孔兵杰在南边和西边玻璃深加工负责全面工作,包括进原料、出库、进库、所有账目,然后让我在收据上签名。孔兵杰说他忙不过来,让我帮他代签,刚开始我不给签字,后来赵某飞和孙某利说你签吧,没事,有什么事你不用负责。南边深加工玻璃有孔兵杰把账目给了赵某飞和老三,由他们两个负责给开工资。
2019年4月18日11时供述,老板赵某飞和孙某利让我负责看门,赵某飞和孙某利让我在门口看除了制式的公安及环保车辆外,还给了我两个车牌号,让我看到车辆过来后抓紧通知孔兵杰。因为孔兵杰负责玻璃深加工生产、进货、出货及工人工资等一切事物,通知孔兵杰后,由孔兵杰通知工人抓紧跑。
2019年4月30日15时供述,录音内容是赵某飞找我替赵某飞、老三、孙某利顶罪的内容,现在录音在我妻子赵某手上,可以提供。我使用的手机现在在家中存放,赵某飞让我删除我的微信转账记录,我没有将微信转账记录删除,还在手机上保留,我妻子可以提供。
2019年10月9日10时供述,在厂内孔兵杰负责购买原料和发放工资等工作,孔兵杰购买原料后给孙建立妻子说,然后孙某利妻子把钱给我转过来,孔兵杰让我把钱再给他人转过去。从我的微信支付账单明细上可以看到2018年9月13日17时12分交易对方“建立媳妇137××××6899”向我转账2800元,转账备注“料款”。2018年9月13日17时14分我直接把2800元转给“鑫岳化工,刘138××××7089”。2018年9月17日17时13分交易对方“建立媳妇137××××6899”向我转账2590元,转账备注“料款”。2018年9月17日17时16分我直接把2590元给“鑫岳化工。刘138××××7089”。2018年9月23日15时38分交易对方“建立媳妇137××××6899”向我转账10000元,转账备注“工资”。2018年9月23日16时22分我将一万元转账给“文刚”。从我的微信支付账单明细中,你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都是老板将钱转给我,然后我按照老板的要求将钱转给他人。
30.被告人孔兵杰2019年8月15日15时供述,我在安强玻璃加工厂主要负责清点玻璃,另外我负责看门。安强玻璃厂酸洗玻璃生产线一共有两个老板,是赵某飞和梁某凯。南侧酸洗玻璃生产线有有6、7名工人,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西侧酸洗玻璃生产线也有6、7名工人,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赵某飞给我开工资。
2019年8月16日9时供述,我到赵某飞和梁某凯玻璃厂后,我给赵某飞说我腰疼不能干活,赵某飞说给我安排个轻活,他让我开开叉车,让我清点一下玻璃片数,工人不知道做什么样式的玻璃时,赵某飞让我跟客户联系联系,玻璃加工好后,我给客户联系,然后由客户拉走。有时我联系客户,有时赵某飞联系客户,在加工玻璃时,工人不知道做多少片玻璃时,由我给客户联系。我只给客户孙某利联系,孙某利在我们玻璃厂北侧有门市和仓库。
2019年9月9日15时供述,位于厂房南侧的玻璃加工点是赵某飞经营的,位于厂房西侧的玻璃加工点是梁某凯经营的,南侧和西侧的玻璃加工点我都负责清点来货和出货、开叉车、联系客户加工什么玻璃、看门等工作。
2019年10月20日14时供述,我有一个微信号,微信昵称“82年的拉菲”,孙某利是在我干活的安强院内酸洗玻璃厂北侧相邻仓库内卖玻璃,我和孙某利没有经济往来,孙某利妻子多次给我微信转账,给我转的钱其中有我的工资,还有我在安强院内酸洗玻璃厂购买生产原料、维修设备等日常开销花费的钱。当厂子缺少原料或者设备需要维修花钱时,我就给赵某飞联系,赵某飞联系后由孙某利妻子把钱给我转过来,然后由我支付给他人。安强院内酸洗玻璃厂内南侧加工点是赵某飞和老三合伙经营的,我在该厂负责记账,每月月底我将南侧加工点应收加工费和购买原料、使用叉车、维修费用、工人工资等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交给老三。南侧加工点加工的玻璃都是老三送过来的,购买原料及维修设备都是老三支付钱。西侧加工点我知道是赵某飞经营的,我是2018年5、6月份到该厂工作的,我上班时梁某凯还没有来,过了几天后梁某凯上班了,赵某飞给我们工人介绍说梁某凯是合伙人,梁某凯上班后先是和我一替一天放哨,后来梁某凯和我负责的工作一样,梁某凯具体是不是老板我不清楚。我所在的酸洗玻璃厂西侧加工点加工的玻璃全部都是孙某利提供的,我在该厂给西侧加工点购买原料、联系维修机器等日常开销基本上都是我给赵某飞汇报后由孙某利妻子给我钱,然后由我支付,孙某利具体是不是该厂老板我不清楚。我知道孙某利是玻璃厂客户,厂子加工的都是孙某利玻璃。
被告人孔兵杰2019年10月22日亲笔供词,我在以前供述没有说实话,为争取宽大处理,我现在坦白如下:我在2018年5、6月份通过广告进厂,厂里共有2个点,南侧和西侧。南侧老板是老三,因为厂里没料时,我通知老三,老三买好料后,有时门市送过来,有时我开老三车去拉,月底把票都交给老三。西侧老板是赵某飞,西侧没料时我给赵某飞说,之后赵某飞联系孙某利把钱给我,孙某利是厂里的客户,到月底我把票都给赵某飞,梁某凯是我来之后上班的,梁某凯来后先是和我一样放哨,梁某凯后来清点货物、管理西侧,梁某凯是不是老板我不清楚,孙某利是厂的客户没有参加厂的经营镀锌的事我不清楚。
31.被告人赵某刚22019年8月25日17时供述,2018年9月,我到邯郸市永年区安强玻璃厂打工,老板赵某飞、小凯,让我使用硫酸加工玻璃。大概是2018年10月,我们厂子被封了,我才知道是使用硫酸污染出事了。
2019年8月31日9时供述,安强玻璃厂院内酸洗玻璃厂位于永年和沙河交界处安强镀膜院内,酸洗玻璃加工点大门朝东开,酸洗玻璃厂内有两条生产线,院内南侧一条生产线,西侧一条生产线,酸洗玻璃厂老板是赵某飞和“小凯”,“小凯”平时在酸洗玻璃厂管事。我在西边生产线,负责带班。院内南侧的酸洗玻璃加工点有6、7名工人,我村赵卫刚(绰号:老三)去过南侧生产线,具体是不是老板我不清楚。玻璃加工线上原料缺了,我直接找“小凯”要,具体谁买的,我不知道。工艺流程是先把两片玻璃用胶带把四边粘起来,然后上架,一架大概有四十多片,之后用电动葫芦吊起来放入含有硫酸、氟化氢铵和清水混合的池子里蘸一分钟(腐蚀玻璃),然后吊起来放入清水池子清洗,然后把玻璃吊出来放到玻璃清洗机上面清洗烘干,出来就是成品了。酸洗玻璃后放入清洗玻璃的池中,时间长了清洗池的水酸性高了不能用了,会产生废水,用水泵都抽到西墙后的渗坑里面了。南侧的生产线老板是赵某飞。
2019年9月1日10时供述,我在永年和沙河交界处赵某飞玻璃加工厂干活时,平时在厂子负责管理的是小凯和孔兵杰,孔兵杰在厂内负责管理,维修机器、统计清点记录我们班加工量、开叉车挪移玻璃等。
2019年10月9日10时供述,我不认识孙某利,我们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孙某利没有给我转过钱,我不认识孙某利的妻子,孙某利的妻子和我也没有经济往来,孙某利的妻子也没有给我通过微信转过钱。
2019年10月29日13时供述,安强玻璃厂院内西侧的酸洗生产线老板是赵某飞和“小凯”,西侧酸洗生产线加工的是谁的玻璃我不知道,孙某利不是西侧的酸洗生产线老板。
32.被告人赵卫刚2019年8月29日供述,我在家排行老三,联系方式是152××××1680,138××××3610。2019年4月份至今我在江苏省无锡市跟我朋友周亮亮做玻璃生意,门市名称为鑫雅欣大华玻璃木板,主要经营玻璃、镜子、木板,2019年7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听我媳妇说我被上网追逃了,然后我把无锡的生意交待了一下,8月16日我坐货车回到永年了,今天我来公安局核实情况。我的微信昵称:鑫雅国际玻璃,微信关联的手机号是152××××1680。152××××1680这个手机号2018年12月份我在沙河市楼下新磊饭店吃饭时手机丢了,然后我于2019年2、3月份把手机号销了。一是我要去江苏无锡做玻璃生意,二是我给赵某飞打电话,赵某飞说做工艺玻璃的厂子被环保局查了不能干了,我怕赵某飞的事情牵扯到我,我就不用这个手机号了,后来我就把销了。我是从2018年4、5月份至赵某飞玻璃加工厂被查后一直在赵某飞厂子进工艺玻璃,赵某飞有现货了我就从赵某飞玻璃厂购买,没有现货时我自己购买玻璃让赵某飞代加工。有时我微信给赵某飞微信转账,赵某飞微信昵称是“二两小白酒”,有时给赵某飞现金,微信转账多,现金结算少,赵某飞还给了我一个微信号,有时赵某飞让我把玻璃款给这个微信号转过去。赵某飞给我另外的微信号是谁的,微信昵称叫什么我想不起来了,有时走完玻璃赵某飞给我打电话要玻璃款,有时赵某飞伙计“凯的”给我打电话催玻璃款。
2019年8月30日11时供述,我不知道因为什么污染环境,赵某飞干玻璃加工时,我从赵某飞处买过玻璃,后来赵某飞出事不干了,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把我上网了。
另有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款记录、梁某凯的录音、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现实表现、相关录音、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辩护人提举了:一、销货清单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25日,6月7日、18日,7月1日、18日名称素板,单位及数量、单位、金额。二、赵卫刚给“二两小白酒”微信转款的截图,其中2018年5月22日转给10000元;2018年6月11日19时21分转给10000元、6月11日19时22分转给5800元、2018年6月22日转给5000元、2018年6月29日0时22分扫二维码付款1000元、2018年6月29日8时39分转给500元、2018年7月5日转给10000元、2018年7月9日转给10000元、2018年7月24日转给10000元、2018年8月28日转给5000元、2018年9月5日转给9000元、9月6日转给8000元、9月15日转给2000元、9月28日转给5000元、2018年10月26日转给10000元。上述辩护人用于证明赵卫刚是本案所指控的对玻璃进行乳化加工厂的客户,所转的是货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卫刚、孔兵杰、赵某刚2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赵卫刚辩解起诉书所指控的玻璃乳化加工作坊不是自己开办的,自己只是该作坊的一个客户,不构成犯罪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当对被告人赵卫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举的证据,一、该厂管理人员梁某凯和孔兵杰均供述南侧玻璃加工线的老板是赵某飞和赵卫刚,由孔兵杰把账目交给赵某飞和赵卫刚,且工人工资由赵某飞和赵卫刚发放;二、南侧玻璃加工线的带班工人王某供述工人工资由赵卫刚结算,赵卫刚通过微信转给王某,再由王某转给其他工人;三、该厂工人赵某刚3、张建雄、董月周、盖俊涛、李小乐、张建岭均供述赵卫刚是南侧玻璃加工线老板之一;四、王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自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赵卫刚多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共计20余万元;五、梁某凯与赵某飞的录音,显示赵某飞事后联系梁某凯让其替自己以及赵卫刚等人顶罪。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赵卫刚参与了玻璃乳化加工作坊南侧生产线的经营。虽然辩护人提供了销货清单及赵卫刚与赵某飞的微信转款,但是不足以证实其辩护主张,公诉机关据其所提供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赵卫刚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被告人赵卫刚该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刚2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兵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刚2系该作坊工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赵卫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孔兵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刚2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卫刚上诉提出,上诉人认罪认罚,原判量重,请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决认定的一致。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赵卫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愿意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该意见有讯问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卫刚及原审被告人孔兵杰、赵某刚2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卫刚上诉提出,上诉人认罪认罚,原判量重,请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该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上诉人赵卫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8刑初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赵卫刚犯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部分及第二、三项,即被告人孔兵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刚2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8刑初2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卫刚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卫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耀旗
审判员  夏魁利
审判员  王晓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杜锦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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