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5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易智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C座806。
法定代表人:周柯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成佰,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上诉人深圳市易智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易智创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清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易智创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定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延期交付系被上诉人未能提交资料导致,并不属实。事实是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上诉人在与开发人员沟通开发需求时自己承认思路模糊及需求不确定的微信和QQ聊天证据。当时王国清对自己开发项目没有一个详细的规划,逻辑和细节模糊,告知上诉人开发人员待其想好再设计,结果是已经打乱开发计划,必然造成延时。二、被上诉人陈述的“已经给上诉人比协议约定时间延长一个月,但上诉人仍无法完工”不是实情。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签署《网站设计开发协议》的合同终止期限是2016年6月27号,在合同终止日期前和后,因被上诉人需求不明确和上诉人公司服务器发生不可控事件,根据双方签署协议中第四和第七条规定上诉人(乙方)有权提出与被上诉人(甲方)沟通协商延期时间,经多次沟通后都没有达成一致,上诉人在得不到被上诉人延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确定如果继续给被上诉人项目开发下去,被上诉人要还是不要,如果不要会给上诉人带来不必要的开发人力投入损失,双方一直沟通到7月25号被上诉人提出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是被上诉人陈述的给上诉人延长一个月开发时间。三、原审判定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定的内容与本案不相符合。本案并没有涉及到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50000元款项,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署APP项目开发协议,上诉人也未提出15000元的诉求。四、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退回全部预付款不公平。被上诉人已经确认上诉人已完成项目50%的工作(UI前端设计),事实上上诉人也做了项目开发的80%工作量(其中有30%是开发部分系统程序因不可控原因导致失去),上诉人投入远超过被上诉人支付的预付款成本,已经给上诉人造成了很大损失。项目延期是被上诉人在项目开发的前期需求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被上诉人在开发后期不要开发项目了,故意在延期沟通中不达成一致,根据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签署的《网站设计开发协议》内容,责任不全在上诉人。五、本判决未给软件开发外包业务留下半点生存空间。延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一个项目开发公司延期了,本身就是成本上的浪费,主观上来说,没有任何一个开发公司愿意去浪费时间。就拿本案来说,甲方无法全面且细致的提供整个项目思路而造成项目延期,情理之内又在原则之外,协议第四条第2项约定甲方有提供资料的义务,但甲方无法如期执行,通常情况下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本案被上诉人将所有损失和责任归咎上诉人方,且单方面终止协议。按照一审法院的审判精神,任何一个外包业务无论是何原因(哪怕是甲方),只要延期就可单方面毁约并追究乙方责任。这将无法为软件外包开发行业留下生存保障,一审判决有失公平。
被上诉人王国清答辩称:我是与舒成佰签订的合同,我去到舒成佰的公司时舒成佰的公司已经倒闭了。上诉人没有按合同期限交付成果,延期一个月后上诉人也未交付成果。
被上诉人王国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退还原告项目预付款18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网站设计开发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就原告拟筹建的Internet网站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费用共计45000元;原告确认了被告的网站建设方案,被告开始建站时原告需预付网站建设费用总额的40%即18000元,网站建设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原告支付总费用的30%即13500元,网站成功上线一个星期后,原告在2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余款13500元。协议还约定,由于原告未及时提供资料而导致被告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被告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向原告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若被告无法按合同如期履行项目内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款。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转账18000元,被告称大概在2016年5、6月份向原告提出延期,原告主张已经给被告比协议约定时间延长多一个月,但被告仍无法完工。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存在延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被告并未如约完成网站建设,且并无证据证明延期交付系原告未能提交资料导致,故被告应退还原告预付款1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市易智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国清预付款18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于被上诉人未及时提供资料而导致上诉人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上诉人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向被上诉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若上诉人无法按合同如期履行项目内容,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退款。上诉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网站设计的具体事项进行讨论,但并未显示因被上诉人未及时提供资料而导致上诉人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同时,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上诉人已确认因自己的原因存在延误,故被上诉人请求退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易智创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易智创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杰 晖
审判员 李 小 丽
审判员 谢 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