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涉及执行异议时,出现案外人提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傻傻分不清楚?
今天笔者给各位详细解析一下在执行异议中遇到的以上各种问题。
首先,上一个思维导图,是对执行异议的一个框架总结。
一,执行异议分为几种类型?
分为两类。分别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书面请求。
救济途径:若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幸被法院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
被驳回后,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分两条路选择救济途径:先看此时的案外人是与原裁判有关的案外人还是与原裁判无关的案外人。
(一)与原裁判有关的案外人(包括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案外人之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1、案外人之第三人——可以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选一。
(1)第三人类型的案外人若想要申请再审的程序: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异议后被驳回后申请再审。此时,不能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2)第三人若想要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且此时生效判决尚未中止执行,同时提案外人异议。此时,不能再申请再审。
2、案外人之必要共同诉讼人——可在异议被驳回后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在不经异议程序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二选一。
(二)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提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作出判决后,对该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四,总结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权益的保障。
①如果本诉正在进行中:提第三人参加之诉。
②如果本诉已作出生效判决,还未执行: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③如果本诉正在执行过程中: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
④如果本诉已经执行完毕:提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