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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时间:2020年02月1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87   收藏[0]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进行调整,如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等;对于劳务关系,应受民法、合同法调整,双方自由协商劳务报酬,提供劳务的时间也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调整,很多都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系的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对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能跟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均可和其他主体建立多个劳务关系。


  三、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关系中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劳务外包),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家庭保姆),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例如保险代理员)。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中个人方的主体资格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的民事能力即可,除上述劳动者外,还包括16周岁以下的自然人和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四、获得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享有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只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企业集体合同的标准;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不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劳务报酬的多少一般由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


  五、工作时间的不同


  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除外)要求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等。而劳务合同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双方进行约定,劳务提供者不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只受合同约束。


  六、享有的民主权利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途径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但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职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七、争议的处理不同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务纠纷中,双方可以协商、调解,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作为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