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连山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今天法庭为被告赵连山辩护,本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信。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连山犯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赵连山有若干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希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案发当天,赵连山因老家来朋友高兴,喝了大量酒,处于醉酒状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这一事实无异议。由于醉酒,赵连山当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处于极其弱化的状态,其行为客观上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但其主观上并无妨害公务,殴打警察的恶意。
赵连山在公安机关最初的供述,三次会见律师供述,其对事发当时情况几乎没有记忆,赵连山也一直以为是醉酒后无意中碰伤警察李士铮。这说明被告赵连山主观上其实无意妨害公务,也无意殴打警察。虽然赵连山在公安机关后几次供述交代殴打了警察李士峥,但明显感觉是公安机关为做实案件而刻意描述。
赵连山这次醉酒滋事只是一次偶然事件,其没有醉酒前预谋,也没有多次醉酒滋事事实和记录,其对醉酒后行为预见性缺乏,虽然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结合赵连山具体情况,偶尔一次醉酒,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弱化情况下,才发生了妨害公务的行为。本辩护人认为应酌定从轻处罚。
其次,案发后,被告赵连山及其家属积极向本案中受到轻微伤害的民警李士峥赔礼道歉并给予了经济赔偿,2007年4月5日民警李士峥出具书面意见“鉴于家属已对本人表示歉意并予以赔偿,恳请法院对赵连山从轻处罚,以教育为主,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及其家属真诚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给予赔偿,完全取得受害人谅解,受害人民警李士峥以书面形式要求法院从轻处罚,以教育为主,受害人为被告人求情,这一法定从轻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人赵连山在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其不但后悔醉酒后致使民警轻微伤害,也后悔其行为给其家庭带来痛苦。因为:
其作为家庭唯一劳动力,在北京菜市场卖猪肉谋生,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年幼的儿子,其承担着沉重家庭责任,生活本已艰辛,由于自己醉酒后犯罪,不仅使其家庭经济陷于困境,而且给其父母妻儿带来心灵创伤。被告人多次向本辩护人表示以后再也不敢喝酒,再也不敢违法了。被告赵连山悔罪是真诚的,是深刻的,建议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为了给赵连山一个悔过自新机会,为了维护赵连山家庭稳定,为了整个社会和谐,建议法庭对赵连山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曹小明 律师
200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