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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案例评析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来源: 作者: 杜爱民 浏览次数:5437   收藏[0]

近日在网上浏览到工人日报2017年09月22日报道的一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案例。31岁的外来工张强(化名)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在微信群里发了一句开玩笑的话,却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9月4日晚,张强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半壁店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强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张强,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强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2017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强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6月13日,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强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文案例的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年03月16日发布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故意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如果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意用语言、行为、物品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涉嫌构成本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张强的行为构不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首先,张强话中的ISIS不是中文,在中国语言环境中意义不明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涉案法院把ISIS理解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没有依据。其次,语言很神奇,相同的文字,配上不同的神情、语音和声调,可以表达不同的意思,甚至可以表达相反的意思。张强的话只有一句,并且只是四个汉字加四个字母ISIS,没有标点符号,没有神情、语音和声调,无法明白他的真实意思。他的文字没有介绍ISIS是什么,也没有赞扬ISIS。因此张强在微信群中的四个汉字和ISIS的组合不能理解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再次,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强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因此张强没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故意,其行为构不成犯罪。

查看中国裁判网,相关罪名的判例很多。涉案人多是通过网络下载一些恐怖极端的视频,然后再上传到网上或者发送给别人而获刑。涉案人可能会感觉纳闷:别人可以上传这些视频,我怎么不能上传?这个问题涉及刑法的管辖问题。我国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如果上传人不是中国人,其又不在中国或者不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上传以上视频。中国刑法对其没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不能根据中国刑法判断其行为是否犯罪。

提醒广大的朋友,要关注刑法,谨言慎行!本文案例观点只是根据网传的信息作出的判断。(杜爱民,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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