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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例分析

时间:2019年12月0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457   收藏[0]

  案情简介:

  200x年x月,梁某与李某结识了何某,梁李二人自称是广州军区的军官,梁某自称是某国家领导人的表外甥,并带何某参观其居住的别墅及别墅内停放的挂军牌的高级车辆。梁李二人对何某称能通过其特殊关系及广泛的高层次关系帮助何的公司办理与xx市部门在土地使用问题上的纠纷。期间,何某多次付给梁、李人民币共xxx万元,并应梁某要求为其购买了辆奔驰车,此外,何某多次给付梁、李二人香烟、手机、旅游费用等。期间,梁李二人曾拿着何某写的关于土地使用情况的材料找萧某协助,未果。后因梁、李二人没有将何某交付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事项办理成功,何某要求梁、李二人返还其给付的办事费用和车辆,遭到梁、李二人的拒绝。何某遂向xx市公安局报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人梁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梁某且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梁某不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只是帮何某的忙,其所收的xxx万元都用在了帮被害人办事上;奔驰车是何某自愿给其买的,其并没有诈骗的故意。

  梁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2,本案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何某深知涉案土地给其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故其不惜一切代价把涉案土地办到自己公司名下。因此,被告人梁某既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3,起诉书的指控有不实之处。两被告人在购买和使用军用品时并没有行骗的主观故意;奔驰车也并不是梁某诈骗所得。综上,被告人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

  被告人李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只是帮何某的忙,所收的财物用在了帮何某办事上;何某打入梁某账户上另xxx万元及奔驰的汽车,其并不知情,都是被害人直接给梁某的。

  李某的辩护人,广东宇盾律师事务所的覃立律师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没有诈骗犯罪动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全部由犯罪嫌疑人梁某一人掌控,李某只是受梁某指使,向何某转达梁某的意图,接受并保管财物。2、李某并没有虚构事实,只是相信梁所讲的情况。李某并不知道梁某的真实身份。3、李某本身是受害者,根据梁某的供述笔录,其欺骗李某在三个方面:一是欺骗李某其为军人身份。二是将所租住的别墅冒充为自有产物。李某由于受梁某蒙骗,花费xx万元装修别墅,按照正常的思维,一般人不会对租住的房屋花大笔钱装修的。三是其花了李某及其亲属的钱。4、李某的亲属已退回款项。李某接受何某的款项,只有xx万元借给其大姐,其余全部由梁某支配。现李某大姐已将xx万元全部退回公安局。5、李某的涉案金额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根据何某的供述笔录,何某交由李某的xx万元由梁某带往北京;何某汇入李某银行卡上的xx万元,基本上交给梁某办事花费。李某只是使用较少数额用于购买手机及日常生活支出,其涉案金额应认定为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应在三年以下定罪量刑。

  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最终判决结果为: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撤销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李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对梁某、李某诈骗事实的认定并不存在很大的障碍,根据事实以及证据可以判断梁某是主犯,李某是从犯。难点在于对从犯李某的诈骗数额的认定。在本案中,何某后来打入梁某账户的钱,李某并不知情,这笔数额能算在梁某诈骗的犯罪金额中,但是不能算在李某诈骗的金额中,因此在中级人民的一审判决中,将梁某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将李某认定为数额巨大,判处李某五年有期徒刑。在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中,李某辩护人覃立律师提出证据证明在何某先前交给梁某的金额中有很大一笔确实由梁某带去北京找萧某办事,这笔钱李某并没有私自占用。而何某给予的金钱中,李某只是拿出很少的一部分用于购买手机和日常生活支出,因此对李某只能认定为“数额较大”。这一意见被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将李某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

  覃立律师在为李某辩护的过程中,第一时间帮助李某的近亲属将涉案的xx万元交还给公安局。并鼓励李某认罪。这些都是李某从轻减轻量刑的重要情节。本案主犯梁某在一审审判中,并不承认犯诈骗罪,对于赃款一直有所隐瞒,而且梁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在本案中,法官综合各方面的情节,主犯梁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从犯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观点:

  1,在案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要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出正确的抉择,履行恰当的行为。

  2,对于刑事案件,会有当事人抱着侥幸的心里拒不认罪,隐藏赃款,但是这样的做法可能会使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演变成由公诉机关介入的刑事案件;也会使量刑情节加重,到最后得不偿失。

  3,对于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很多受害者在被骗的过程中已经觉察到行骗者的很多疑点,但是在强大利益的驱使下,选择屏蔽这些疑点,期望可以通过前期投入获取丰厚的利润。而行骗者正是抓住这一人性弱点掳取钱财。在这里律师建议大家在能轻而易举获得财富的诱惑下理性思考,谨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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