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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20   收藏[0]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刑终39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现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伟,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20)湘052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周伟,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7年2月至7月,被告人周伟在承包邵东市金旺农贸市场1、2、3栋房地产收尾工程期间,雇佣民工刘某1、宁某等人从事泥工、杂工等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周伟以邵东市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完全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拖欠刘某1、宁某等二十余民工工资共计574043.6元。因民工到相关部门多次反映,2018年2月12日,经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协商,邵东市财政垫付了被告人周伟拖欠工资中的131632元,被告人周伟仍拖欠民工工资443211.6元。2019年1月21日,邵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限令被告人周伟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周伟仍未支付。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周伟在长沙家中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9年1月16日、17日,被告人周伟尾号1331银行账户由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分别转入8万元、4万元生产发展用地补偿费用,被告人周伟并未将其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被告人周伟在长沙市月湖大市场马栏山安置小区第八栋有一处124平方米的私有房产(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移)和一间24平方米的门面,每个季度约有3000多元的房租收入。
2019年12月,被告人周伟的合伙人李永忠付清了拖欠宁某班组的工资款。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结算预估单、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收条、证明、收据、工程预付款签字表、付款单、付款证明、计量单、工资领取表、领据、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明细、房产权证、结算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补充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周某、刘某1、宁某、罗某、刘某2的陈述;证人钟某、李某、蒋某、方某的证言;被告人周伟的供述和辩解及被告人周伟的户籍证明等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伟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予以支持。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垫付的民工工资131632元,被告人周伟应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周伟支付刘某1等人工资人民币574043.6元(含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垫的民工工资131632元)。
被告人周伟不服,以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付全部工程款,导致自己没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故量刑偏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伟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原审被告人周伟上诉提出,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付全部工程款,导致自己没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故量刑偏重。经查,上诉人周伟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事实,现无证据证明金旺公司是否欠周伟工程款。周伟有能力支付民工工资而未支付,在邵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周伟支付劳动报酬后,周伟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周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红旆
审判员  吴劲松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松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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