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7258号。
法定代表人任治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富宝,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金山县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珠龙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正年,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建中,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金山区粮油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600号。
法定代表人余梓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叶雄,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廷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展望公司”) 、上海市金山县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展望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粮油总公司(以下简称 “金山粮油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5月3日,上海展望公司与金山粮油公司签订《联合组建“金山展望饲 料有限公司”的合同书》一份,约定:双方在金山粮油公司下属万安饲料厂的基础上,共同投资组建金山展望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上海展望公司与金山粮油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为65%和35%;合同同时约定了经营范围、合营期限等其他条款。同年9月12日,上海展望公司与金山粮油公司又签订《联合组建“金山展望饲料有限公司”的补充合同书》一份,约定:金山展望公司的注册资本修改为人民币556万元,出资比例不变;上海展望公司投入资金人民币250万元,另以无形资产投入人民币111万元,合计人民币361万元;金山粮油公司应出资人民币195万元,以经评估的原万安饲料厂总值9,031,917元固定资产减去675万元债务后折价投入;原合同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1995年10月9日,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金山展望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认定: 上海展 望公司拨入的原材料人民币250万元作应付帐款投入,商标及非专利技术人民币111万元,合计 投入361万元;金山粮油公司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9,031,917元,扣除长期借款人民币675万元, 实际投入人民币195万元,余额人民币331,917元退回。期间, 上海展望公司与金山粮油公司 共同出具《展望饲料产品技术价值认证书》,确认“展望”饲料产品技术及商标作为无形资 产投入,价值人民币110万元。1995年10月20日,金山展望饲料公司依法注册设立,企业基本情况与上述约定事实均一致。
1997年7月3日,浙江省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金山展望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理由是该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展望”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
金山展望公司设立后, 上海展望公司承诺拨入的原材料人民币250万元作应付帐款投入的,至 今未记入金山展望公司的实收资本。同样,金山粮油公司承诺投入的固定资产人民币195万元 (包括厂房、设备)亦未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联合组建“金山展望饲料有限公司”的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具有法律约 束力。上海展望公司与金山粮油公司作为金山展望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出资义 务。金山粮油公司承诺投入的固定资产人民币195万元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可认定金山粮油公司投资不到位;同时, 上海展望公司依约所投入的商标及非专利技术人民币111万元, 经有关机关认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之行为,因此其投资价值显然是需要重新计量的, 而不能单纯以合资双方的自行约定为依据,据此可认定上海展望公司投资未到位。至于上海展望公司投入的原材料折价人民币250万元,投入的形式尚有欠缺,应及时完善相应手续。
本案诉讼本身体现的是公司法领域特有的股东派生诉讼。金山粮油公司投资未到位,其直接 侵害的是金山展望公司的独立财产权,金山展望公司应当是本案的原告。但由于其对金山粮 油公司的侵权行为不适时主张,怠于行使诉权的行为是客观成立的,因此上海展望公司作为其股东,代位公司提起诉讼同样是可以确立的。
上海展望公司作为股东,其自身出资亦未适格到位的事实同样是确定的。因此,其必须在本案 的判决中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虽然这一诉讼义务的相对权利人没有在本案中提出主张,但 是由于股东依约出资已非单纯的契约义务,纳入了国家强制干预的范畴。法院不能无视上海 展望公司对这一法定义务的客观违背。另外,由于上海展望公司自身出资未适格到位,故金山 粮油公司对其不构成违约, 上海展望公司有关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金山粮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山展望公司缴足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95万元;二、上海展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金山展望公司缴足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11万元;三、上海展望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98元,由上海展望公司负担26,993元,金山粮油公司负担13,005元。
上诉人上海展望公司上诉认为:一、《展望饲料产品技术价值认证书》上,并没有在展望二 个字上加引号。原判将上诉人作为无形资产投入的展望饲料产品技术及商标,与他人拥有的 “展望”牌产品注册商标混为一谈。二、金山粮油公司既未履行出资义务,也未办理9,031,917元固定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而原判却错误认定金山展望公司基本情况与合同约定事实均一致。三、上海展望公司投入的人民币250万元应由金山展望公司计入公司的实收资本,原判弄错了账务处理的主体。四、原判认定上海展望公司依约所投入的商标及非专利技术为人民币111万元,需要重新计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金山展望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是金山展望公司经营管理的问题,无形资产价值111万元需要重新计量是投资额褒贬值的风险问题,均与上海展望公司出资是否到位无关。金山粮油公司未能将9,031,917元固定资产过户到金山展望公司名下,理应对上海展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改判金山粮油公司缴足人民币195万元,返还金山展望公司已代为支付的贷款177万元,赔偿经营损失218万元,承担675万元债务,并支付上海展望公司违约金27.8万元;或改判金山粮油公司将9,031,917元固定资产过户到金山展望公司名下,同时赔偿金山展望公司经营损失218万元,支付上海展望公司违约金27。8万元。
上诉人金山展望公司上诉认为:一、金山展望公司不是怠于行使诉权,而是由于金山粮油公司投资不到位造成资金周转不灵,经营困难,无钱打官司。二、根据原审判决,金山粮油公司 只投资人民币195万元, 这和与合同约定金山粮油应将9,031,917元固定资产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抵冲金山展望公司为其偿还675万元债务后的余款作为投资,是有着根本区别的。故应判决金山粮油公司缴足人民币195万元的同时,返还金山展望公司己代为支付的贷款177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并赔偿金山展望公司经营损失,独立承担675万元债务。
被上诉人金山粮油公司答辩认为,上海展望公司的投资未到位,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上海展望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上海市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上东会审字(2003)第105号审计报告,证明上海展望公司要求金山粮油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是有依据的;
2、金山展望公司职工的证明和金山粮油公司下属上海万安饲料厂2002年3月8日给金山展望公司的函,证明金山展望公司的损失是金山粮油公司的原因造成的;
3、上海德福来饲料有限公司的商标标识,证明上海展望公司提供的商标没有侵权。
被上诉人金山粮油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后认为,上海市东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系受上诉人委托,未经金山展望公司董事会讨论,故对证据1不予认可;证据2,系上海万安饲料厂 的内部事务,与被上诉人无关;证据3,被上诉人从未见过,亦不予认可。
上诉人金山展望公司和被上诉人金山粮油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与金山粮油公司共同出具的《展望饲料产品技术价值认证书》,确认展望饲料产品技术及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入,展望二个字上并未添加引号。 原审法院查明的此节事实有误,其余事实均属实。
2003年3月28日,上诉人上海展望公司致函本院称,其在原审中提出的要求金山粮油公司给付违约损失377万元和违约金27。8万元的诉请,因金山展望公司表示另案自行诉请,为此上海展望公司请求对原判认定上海展望公司111万元投资不到位予以改判,撤回其余上诉诉请。同日,上诉人金山展望公司也致函本院称,因上海展望公司除要求改判原判第二项外,撤回其余诉请,为此金山展望公司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展望公司申请撤回部分上诉请求,金山展望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两上诉人合法处分自己的权 利,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上诉人上海展望公司上诉提出的111万元投资是否到位一节,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
理 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法院不应主动地进行干预,除非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公司 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违反这一义务,会对其他股东、公司和外部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但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和行政等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不宜对出资行为主动进行司法干预。原审法院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为法定义务,已纳入国家强制干预的范畴,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上海展望公司作为金山展望公司的股东,虽应依法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因这一义务的相对权利人在原审中并未提出主张,故对上海展望公司出资是否到位一节,原审法院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原审判令上海展望公司向金山展望公司缴足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11万元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98元,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98元,由上诉人上海展望饲料有限公司和上海市金山县展望饲料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文才
代理审判员 倪智良
代理审判员 唐 琴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