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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项目不能完成,合伙应当解散,合伙资金持有人应返还投资款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591   收藏[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民终2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当(AHMADZ.T.ALQAMDIMIA),男,巴勒斯坦籍,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国锋,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冬,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鲁君,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增宝,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收,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亚当因与被上诉人张鲁君退伙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驳回张鲁君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张鲁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存在案件事实未查清及认定错误。亚当和张鲁君为山东阿拉丁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张鲁君所投资款项是向该公司实缴的隐名股东出资,该事实由双方协议第三页“。登记股东为毕家铭(显名股东)认缴300万元,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为:1.股东AHMADZ.T.ALQAMDIMIA;2.股东刘久康;3.股东邢嬿妮;4.张鲁君。”、张鲁君与亚当的微信聊天群中张鲁君多次以股东自称都可以证明,而在张鲁君提供的协议中该页中“各方共同经营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字号为露娜音乐餐厅的店铺”中的划线部分为张鲁君一审诉讼前私自手写添加,没有亚当摁手印认可,而且亚当提交的协议证据划线部分为空白。因此,作为隐名股东的公司投资露娜餐厅为该公司前期经营项目,但后期经各股东同意(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转而经营教育培训项目。现公司尚不存在公司注销清算事由,张鲁君无权要求抽回出资,亚当也不是一审适格被告。双方均为自然人,也是初次经营公司,因此难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而且双方都是在股东微信群中沟通、决定公司经营事项,因此在股东微信群中的沟通、决定意见非常重要,直接决定公司的经营,而张鲁君在股东群中明确表示同意公司经营教育培训,而在公司花费大量金钱投入教育培训项目后却否认该事实。即使一审法院不认可该部分证据,但是在股东微信群里多次讨论露娜音乐餐厅花费事宜,包括装修费用、房租、工作人员费用,亚当也提交了证据证明露娜音乐餐厅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即使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公司只经营露娜音乐餐厅,但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实际运营露娜音乐餐厅,却仅以机械适用举证责任以大公司的财务账目标准严格要求亚当提交如此高标准的财务账目,提交不出时就以举证不能判决亚当承担返还全部投资款的责任,明显显失公平。另外即使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合伙经营关系,也没有达到张鲁君主张的《合伙经营协议》第八条第1款第4项的约定,并没有达到合伙解散的情形。二、一审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从而作出错误的裁判。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错误事实,双方是个人合伙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因此,即使按照张鲁君的诉讼请求要求退伙,也应该按照“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原则处理。而在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张鲁君没有申请对本案合伙项目清算的前提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张鲁君诉讼请求。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在合伙协议“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中也有约定,本案中即使退伙,也应当先进行清算,在露娜音乐餐厅已经实际经营的背景下,应经过清算程序将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剩余资金理清后再返还张鲁君的合伙投资款,而不是一审法院判决的全部返还。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张鲁君辩称,一、在另案苏向东诉亚当合伙纠纷一案即(2018)鲁01民初1073号判决中,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认定系合伙关系,而非亚当认为的双方之间为股东关系。该判决书已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案号为(2019)鲁民终405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因亚当单方主张而改变。同时对于亚当主张的阿拉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本案之间双方的合伙关系没有任何关系。山东阿拉丁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而本合伙协议远远晚于公司成立的时间。亚当主张的张鲁君为隐名股东没有任何依据。同时,双方之间也不具备隐名股东的构成要件。同时其他股东应予知晓而且认可。本案张鲁君和毕加铭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协议,没有参与山东阿拉丁咨询有限公司的任何经营。二、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个人之间合伙未经清算并不影响亚当应对于合伙人之间的情况予以举证的义务的存在。亚当将举证义务归结为张鲁君没有依据。在本案中亚当的大量花费基于其个人的私人生活,花费时间在凌晨以后,合计总额达几百万元,其相关行为和合伙无关。因此,亚当作为合伙事务的负责人对合伙事项的具体花费应承担明确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张鲁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亚当返还张鲁君投资款项9万元;2.由亚当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1日,亚当作为甲方与徐丽、苏向东、刘久康、邢嬿妮、张鲁君、孙旖旎各方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一份,约定:各方共同经营露娜音乐餐厅,该店铺工商登记名称为山东阿拉丁交易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餐饮管理等。登记股东为毕家铭,实际股东为亚当、徐丽、苏向东、刘久康、邢嬿妮、张鲁君、孙旖旎七人。店铺登记法定代表人为亚当,实际经营负责人为亚当。协议约定该合伙项目总出资额为180万元,出资均汇入亚当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分割。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承担等内容。

  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人徐丽出资16万元,苏向东出资24万元,邢嬿妮出资19万元,张鲁君和刘久康各出资9万元,孙旖旎出资6.6万元。上述出资均汇入亚当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中。亚当于2017年11月17日给徐丽、苏向东出具收到条,载明:今收到苏向东、徐丽露娜音乐餐厅投资款40万元。

  露娜音乐餐厅未进行工商登记。阿拉丁公司登记成立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亚当,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毕家铭,持股100%。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露娜音乐餐厅已于2018年1月份或2月停止营业。亚当未能提交露娜音乐餐厅营业期间的财务账目。

  一审法院认为,亚当系巴勒斯坦国籍,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本案案由为合伙纠纷,合伙协议签订地和履行均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院确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17年8月11日,亚当与张鲁君等6人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约履行。张鲁君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结合另一合伙人徐丽诉亚当合伙纠纷一案中提交的亚当给徐丽出具收条中载明“收到徐丽露娜音乐餐厅投资款”,以及徐丽提交的合伙经营协议书所记载内容和其他合伙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张鲁君投资的合伙项目为露娜音乐餐厅。亚当主张双方出资成立的合伙组织为阿拉丁公司,张鲁君为阿拉丁公司的隐名股东,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对亚当该项辩驳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伙利润并承担合伙债务。亚当为露娜音乐餐厅实际经营负责人和合伙资金的持有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餐厅实际经营。亚当未能提供露娜音乐餐厅的单独账户,亦无法证明合伙款项是否均投入露娜音乐餐厅的经营。其提交的数百份消费凭证中涉及阿拉丁教育培训学校支出与本案合伙事项无关,其他的消费凭证包含的消费项目繁杂,且未经其他合伙人确认,亦无有效证据证实已向其他合伙人公开支出情况,张鲁君及其他合伙人均不予认可,故不能证明上述支出均系其在经营露娜音乐餐厅期间的合理支出事项。亚当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露娜音乐餐厅经营期间的盈亏状况,且其也不能提供露娜音乐餐厅经营期间的财务账目进行合伙清算。故亚当所称涉案合伙事务支出数额超过投资数额的辩驳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亚当应对露娜音乐餐厅盈亏状况无法查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亚当辩称在张鲁君同意并授权情况下,亚当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实际运营露娜餐厅和教育培训项目,但是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亚当收取张鲁君投资款9万元事实清楚,因其不能证明合伙投资款项的使用情况,亦不能提交合规的财务账目且合伙餐厅已经停业的情况下,张鲁君要求其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亚当(AHMADZ.T.ALQAMDIMI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鲁君投资款9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亚当(AHMADZ.T.ALQAMDIMIA)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亚当认可山东阿拉丁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毕加铭,张鲁君与毕加铭之间并未签订代持协议。露娜音乐餐厅无营业执照,亚当为合伙协议的经营负责人。经本院释明,亚当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露娜音乐餐厅实际运营支出及营业收入的证据。另查明,关于露娜音乐餐厅转营为教育培训机构的事实,亚当认可转营以山东阿拉丁咨询有限公司为主体,没有再办理具体的教育培训的营业执照。亚当与各合伙人之间未签订同意转营的书面协议。亚当也未提交所有合伙人均明确同意的相关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本案案由为退伙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院确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法律关系;二、合伙企业是否转营;三、亚当应否返还张鲁君的投资款。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本院认为,亚当与徐丽、苏向东、刘久康、邢嬿妮、张鲁君、孙旖旎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合法有效。亚当等七人合伙经营露娜音乐餐厅项目,故本案亚当与张鲁君之间存在合伙法律关系。亚当上诉主张张鲁君等人为山东阿拉丁咨询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因亚当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亚当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露娜音乐餐厅是否转营为教育培训机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亚当以山东阿拉丁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将露娜音乐餐厅转营为教育培训机构,亚当并未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同意转营的协议。对亚当关于全体合伙人明确同意转营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亚当主张其花费大量金钱投入教育培训项目的问题,《合伙经营协议》第七条有约定,对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故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投入及损失与争议的合伙纠纷无关。

  三、关于亚当应否返还张鲁君的投资款的问题。本院认为,露娜音乐餐厅项目不能完成,合伙应当解散。《合伙经营协议》对合伙的终止和清算虽然明确约定应清算处理,但本案亚当作为露娜音乐餐厅的实际经营负责人和合伙资金的持有人,经释明仍未能提交露娜音乐餐厅实际运营支出及营业收入的证据,不能认定露娜音乐餐厅实际进行了经营。如果合伙企业未经营,亦未存在实际运营费用的情况下进行解散,那么投资各方有权要求合伙资金持有人返还投资款。故对亚当关于清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亚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亚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欧阳明程

  审判员 王 爱 华

  审判员 邝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