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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未履行出资义务)

时间:2020年01月02日 来源: 作者: 唐建东律师 浏览次数:4122   收藏[0]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军

委托代理人:唐建东,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85796437

被告:刘子文,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徐汇区××村××号××室

被告:刘子玉,女,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卢弯区××路××号××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交纳出资款102000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张军、王晓娟与被告刘子玉于2006年5月共同发起成立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刘子玉认缴出资17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34%;张军认缴出资16.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33%;王晓娟认缴出资16.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33%。由张军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截止至2007年8月,刘子玉实际出资6.8万元,张军实际出资5.9万元,王晓娟实际出资6.5万元。

2007年10月5日,刘子玉与刘子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子玉将所持有的公司34%的股权转让给刘子文,但未约定出资款缴纳事宜。

2007年10月12日,上海×××有限公司向刘子玉发函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其余的出资款,但遭到拒绝。

2007年9月,张军向公司缴纳出资12万元,王晓娟向公司缴纳出资10万元,张军与王晓娟均履行出资义务,而刘子玉仍然拒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的规定,刘子玉理应履行出资义务。

据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8年  月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二份。

2、本案证据清单及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