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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起诉状

时间:2020年03月25日 来源:原创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4885   收藏[0]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3号院16号写字楼中础大厦西配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电话:13910190xxx

  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2号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局长。电话:0771-43051xx

  第三人: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第三分公司

  住所:南宁市五一中路14栋1/21-23轴号商铺

  负责人:王政田          电话:139787826xx


  案由:不作为类案件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即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假冒原告名义骗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第三分公司”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从未授权任何人设立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第三分公司),2012年2月25日王政田(身份证号52624196404011811)通过张伟向被告前身南宁市江南区工商局提交设立南宁第三分公司申请书,2012年3月8日被告作出《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江南)登记分设字【2012】L设第07号许可了南宁第三分公司设立。2018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255号认定该《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印章虚假,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军”签名虚假。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文鉴字第3号确认委托张伟代办设立分公司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上的“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印章虚假。南宁第三分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是彻头彻尾假冒原告名义设立的非法分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设立登记违法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负责查处。被告作为主管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机关负有查处该等违法行为的职责。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告前身“南宁市江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邮寄举报投诉材料,请求对假冒原告印章和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收到原告举报投诉材料后不予理睬。

  原告举报投诉至今超过6个月,被告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调查取证,没有查处上述违法行为,甚至没有给予原告书面答复。而原告更晚举报到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假冒原告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设立的南宁第五分公司已经撤销。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且超过了应履行法定职责期限。被告渎职失职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对原告举报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并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即对假冒原告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叶建军”签名骗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第三分公司进行查处,并对责任人王政田进行处罚。

  此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