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正峰公司
被告:建行某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下称信贷部)
被告:三丰公司
被告:阀门厂
第三人:某国际汽车贸易公司(下称汽贸公司)
1993年5月28日,正峰公司与信贷部签订1份委托贷款协议,约定:正峰公司委托信贷部 发放贷款1000万元;正峰公司指定贷款项目为三丰公司阀门厂技改项目;贷款期限自1993年6月1日至1994年6月1日;利率为月息30.5‰;贷款风险由正峰公司负担;信贷部负 责按正峰公司的要求办理贷款的发放、收回以及利息的计收,按季将已收利息划付正峰 公司等。该协议签订后,正峰公司于同年6月8日向信贷部划交委托贷款基金500万元。 同年6月16日,信贷部与三丰公司及阀门厂签订1份借款合同,约定:信贷部贷给三丰公 司贷款1000万元,用作阀门厂技改项目使用,利率为月息30.50‰,每季结算一次利息, 逾期还款加息20%,挪用贷款加息50%,逾期利息计算复利;阀门厂负责保证按期归还借 款本息,三丰公司到期末归还的借款本息,由阀门厂在接到还款通知后两个月内代为偿 付等。该合同签订的当日,三丰公司向信贷部签具1份贷款借据,载明三丰公司向信贷 部借款500万元,还款期限为1994年6月16日。同日,信贷部将500万元贷款转入三丰公司帐户。三丰公司借款后,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且未计付利息,经信贷部 和正峰公司催索,三丰公司于1993年12月22日和1994年6月1日先后向正峰公司还款418,833.33元。其他到期贷款本息均未偿还。正峰公司因催索未果,遂以信贷部违反委托贷 款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信贷部赔偿其委托贷款本息698万元,三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阀门厂承担担保责任。 三丰公司原由张某承包经营,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本案借款债务。1994年9月15日,三 丰公司与汽贸公司签订1份终止张某承包经营三丰公司协议。约定张某在承包经营三丰公司期间,在完成上缴利润的前提下,其投资经营所获利润及新添置的固定资产归汽贸 公司所有;所签订的一切合同由汽贸公司负责执行;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由汽贸公司 承担;以三丰公司名义发生的一切借款、贷款均由汽贸公司负责偿还,三丰公司不负任 何责任。 法院认为,正峰公司与信贷部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及信贷部根据正峰公司的委托与三丰 公司、阀门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信贷部向三丰公司发放贷款 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于阀门厂技改项目,符合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三丰公司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且未按期偿付货款本息,应承担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信贷部对由 此所导致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后果并无过错,不应对正峰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 照委托贷款协议约定,正峰公司应承担此贷款风险。三丰公司逾期未偿还贷款,阀门厂应按其保证承担代为偿付的保证责任。三丰公司与汽贸公司签订的转移债权债务的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三丰公司仍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 汽贸公司依据协议占有三丰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对三丰公司承包经营期间 发生的此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编(二)》,第251-255页]
[办案要点] 本案是一起因委托贷款协议而引起的纠纷案,因涉及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也较复杂, 需条分缕析,将诸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理清,这是正确办理本案的关键。 1.正峰公司与信贷部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双方签订的有效的委托贷款协议以及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信贷部接受正峰公司委托,应按正峰公司的要求,在授 权范围内全面履行代理义务,其代理行为的后果即贷款风险应由正峰公司负担。本案信 贷部已按委托贷款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向三丰公司发放贷款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用于阀门厂的技改项目,信贷部对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后果并无过错,对正峰公司 也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2.信贷部与三丰公司是借款合同关系,阀门厂是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三丰公司的担保人。 信贷部在该借款合同中给三丰公司贷款,用作阀门厂技改项目使用,这既是其借款合同 中的义务,也是其履行委托贷款协议中的代理权。三丰公司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且未 按期偿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阀门厂作为三丰公司的担保人,也应 按其保证承担代为偿付的保证责任。3.三丰公司与汽贸公司间的协议,虽然约定三丰公司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均由汽贸公司承 担,但该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合同的一方将合同 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三丰公司与汽贸公司的该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三丰公司仍应承担偿还贷款本 息的民事责任。但由于汽贸公司依据协议占有三丰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所以 其应对三丰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此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