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某信用卡公司
被告:某实业公司
1995年5月14日,原告应被告某实业公司的申请,向某实业公司签发了由某实业公司聘 用人员陆某和李某使用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的公司卡及副卡各一张。同年8月初,陆某、 李某在海南海口出差期间,以所持信用卡在中国银行所设网点的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 和在长城信用卡特约商户处直接消费的方法,连续透支使用信用卡。截止同年8月22日, 两卡累计透支原告银行资金163000元。同年8月12日原告发现被告某实业公司名下的信 用卡发生透支后,即向某实业公司发出补款通知书;8月17日,被告某实业公司向原告 提出停止使用两信用卡的申请。原告接到申请后,当即向中国银行总行办理了注销两信 用卡的紧急支付手续,中国银行总行即予同意并将两信用卡的号码列入8月25日发行的 《长城卡注销名单》种物上(该刊物每月逢5发行)。原告之后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欠款。 法院认为:被告某实业公司申领了原告的信用卡后,理应按照该卡章程规定和双方所订 使用信用卡的协议使用该卡,而某实业公司名下信用卡发生大额透支和在透支发生后又 不及时偿还欠款、支付利息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返还透支款及利息 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第1202-1205页]
[办案要点]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被告某实业公司名下的信用卡发生了明显的恶意透支行为。 律师办理此种类型案件的关键是如何界定信用卡的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行为。信用卡是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发行的具有多种功能的结算凭证,其主要功 能有取现金、转帐、消费、透支等功能,是比现金、票据更先进的结算工具,其中信用 卡的透支功能,既是最吸引人的功能,又是存在风险最大的功能。所谓透支是指在银行 设立帐户的持卡人在帐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的批准,允许持卡 人以超过其户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其本质是发卡行给予持卡人的短期信贷。 根据透支金额的大小、期限和动机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根据信用卡的管理规则,在规定的范围内临时短期的透支或虽超过 了透支限额但事先以发卡行的同意或授权而进行的透支。这是一种合法的借贷行为。为 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信用卡,各国的发卡机构大都规定允许善意透支。但善意透支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1)信誉良好;(2)确实急需;(3)能及时偿还透支款并按规定补足备用 金存款,交纳透支款的利息;(4)透支额必须控制在各发卡机构允许的范围之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 规定限额或期限,并且经发卡行催讨无效的透支行为。可见,恶意透支主要有如下特征: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 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4)透支人主观上有 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透支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侵害了发卡行的合法权益,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 规定,应承担返还透支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