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本律师接受某某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在就某某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在2007年购买理财产品当时,因为理财产品刚刚推出不久。对于原告这样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不了解相关的知识,对于其中的风险更是没有想到。只是听银行的工作人员宣传的天花乱坠,就购买了30万元的理财产品。虽然书面合同上规定的很多、很细,但是,原告根本看不懂所写内容。银行的工作人员当时谁也没有给原告详细解释过合同的风险条款,只是银行工作人员让怎么写就怎么写。以为和银行存款差不多,只是换了一个方式。没有想到造成如此巨大的亏损,我们认为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银行方面作为理财方面的专家,有义务为原告的投资理财做好参谋,应该给原告逐条解释合同上面的风险条款。首先应该按照现在证券公司和银行的通行做法,对投资理财客户做一下问卷调查或者相应的测试。以深入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于原告这样的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不应该建议原告投资这种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亏损造成以后银行方面也没有给我们详细解释造成巨亏的原因,现在银行以合同有风险条款为理由就轻易推卸自己的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二、从原告购买理财产品亏损以后,被告银行没有利用自己理财方面的专业经验,采取有效的手段帮助原告挽回损失。反而让原告于2010年对这款理财产品做了没有任何意义和效果的展期。结果5年过去理财产品原地踏步,亏损没有任何的改观,白白浪费了5年的时间。银行只是要求原告再加大投资,专门针对亏损客户推出高利息的理财产品。但是原告把一生的积蓄30万元都投入到了该理财产品,那里还有多余的钱购买新的理财产品。这种简单处理的态度是对客户的损失漠不关心,是对投资人的轻视和不尊重。
希望某某银行负担起全国性的大银行的责任,对于该款理财产品的亏损给我们一个负责任的合理的解释,并积极赔偿原告的损失,这才能配得上一个全国性的大银行的称呼。
原告代理律师:张刚
2016年12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