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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纠纷代理词

时间:2020年03月13日 来源:原创 作者: 杨丽律师 浏览次数:2291   收藏[0]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张*诉安**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原告代理律师就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本案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成立。


  本案被告安**经多次游说,使原告对其产生信任,并在被告承诺高额回报的前提下,将19.8万元交予被告,由其代原告理财,本案基本事实清楚。


  二、本案被告采取何种方式代原告理财,不影响本案委托理财的事实。


  在原告将19.8万元交给被告后,被告并没有告之其具体投向,


  原告只是依赖对被告的信任实施的委托行为,对于原告来说,只要被告按其承诺向原告支付相应回报,被告采取何种方式理财原告不予过问。因此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理财的行为只是针对被告本人,与被告将资金投于何处与原告无关,被告无论能否说明钱款去向均应返还原告的款项,且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被告是否将钱款投向“润大”与本案无关,且被告经本人查询也并没有报案。


  如前所述,原告只是基于对被告的信赖而委托被告代为理财,而


  理财的方式与投向并不是原告所控制,所以庭审中被告陈述其投向“润大”并且该公司已经涉嫌犯罪一节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投向了哪里。


  四、庭审后,被告安**主动联系原告声称协商还款事宜,但在2019年11月20日与原告见面后,仍然要向原告借钱,并同样与高额回报为诱饵,其这一行为与当初游说原告委托其理财如出一辙。


  综上,请法庭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裁判。


  此致


  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燕代理人:杨丽


  参考案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6民初178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