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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纠纷代理词

时间:2020年04月16日 来源: 作者: 齐雪峰551 浏览次数:1482   收藏[0]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接受原告A银行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中,系争信用证载明适用UCP600,该约定既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符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有关规定,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对外付款,除非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法定情形。而且,如果开证行或者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法院也不能裁定中止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本案中,丙公司已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基础买卖合同下的货物,不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且开证行已对外善意承兑,菲律宾首都银行对此也作了议付,故不符合UCP600所规定的信用证止付的情形,A银行的承兑有效。


  二、根据UCP600确定的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法律关系既独立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开证申请合同关系,也独立于信用证开具所依据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关系及其他合同关系,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除非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法定情形,开证行就必须对外付款。《付款承诺书》系基础合同交易关系中,甲公司与乙、丙公司三方之间的承诺,对A银行并无约束力,与本案所涉信用证法律关系也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甲公司以此要求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根据UCP600的规定,没有出现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甲公司申请止付是不合理的。


  三、经甲公司同意,A银行已对121LC0802018信用证项下的票据已作了承兑,菲律宾首都银行对此也作了议付。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菲律宾首都银行作为议付行对系争信用证享有独立的权利,A银行作为开证行承兑系争信用证后,对于议付行菲律宾首都银行负有独立的第一性的支付义务,与开证申请人无关。菲律宾首都银行是否处置丙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系菲律宾首都银行与受益人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A银行无关。因此A银行也应对菲律宾首都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对此A银行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综合上述理由,本案中,丙公司已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基础买卖合同下的货物,不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且开证行已对外善意承兑,菲律宾首都银行对此也作了议付,故不符合UCP600所规定的信用证止付的情形,A银行的承兑有效。甲公司申请A银行止付的请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请法院充分考虑我方意见,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公正裁判。


  代理人:某某某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