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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之法律意见书心得及实用技巧

时间:2019年12月05日 来源: 作者: 蜗牛路过o 浏览次数:1773   收藏[0]

私募基金备案之法律意见书心得及实用技巧


  随着近期私募基金备案门槛全面抬高,私募基金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速度明显放缓。自2月5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入行的私募在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


  什么是法律意见书?


  它是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需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出具法律意见书实务技巧


  1、在私募登记备案培训会上海站中,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主任董煜韬表示,多家机构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高度雷同,模板化严重;也存在内容极度简单的情况,这些是不符合要求的。对于法律意见书,我们没有统一的模板。对于市面流传的统一模板,建议大家不要用。


  2、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十四点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不能将相关的或相近的事项合并。比如,不能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放在一个小标题内,不能将高管从业资格的内容合并在公司从业人员中发表意见。虽然基金业协会目前并没有发布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范本,但是从这点反馈意见上,明确了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布局,十四点事项要逐步发表意见,不能合并发表意见。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部分,并不提倡将十四点事项的意见简单叠加复述,而是要采用“完整陈述尽职调查的过程和手段+整体结论”的方式,如果有保留意见或其他提示事项,也建议在结论部分体现。


  4、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不能束之高阁,而是要有自上而下的执行力。若是新成立的公司、从业人员不多,建议公司出具相应的承诺函,承诺公司会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保证内部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5、法律意见书应当加盖骑缝章,而且盖章时一定要注意让每一页都显示出有骑缝章的印迹。


  6、 信息一致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作出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完整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息。


  法律意见书指向的实际控制人应与系统提示的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


  7、律师获取材料的方式。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法律意见书发表的相关意见必须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判定依据和明确结论性意见。


  8、律所核查和验证内容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3)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在此,谈谈办案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上传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有艰辛付出,终于获得通过。在此,谈谈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要求


  基金业协会对《法律意见书》没有规定固定的格式,但隐含的要求是需要按照《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逐项发表法律意见。所以,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按照指引的要求逐项发表法律意见,特别是每一个小项都需要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律师认为需要补充的事项可以在其他事项里面逐项发表法律意见。每项法律意见需要有详细的尽调过程及方法。


  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人员,需要对提交的每份法律意见书进行逐项审查,也真是辛苦了!


  PS,法律意见书需要加盖律所公章和骑缝章,经办律师需要签字并注明执业证号,注明日期。


  二、及时对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进行整改


  现阶段,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基本为2016年2月5日之前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因2月5日之前登记备案流于形式,有些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填报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这就需要整改。我们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以后,通常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其在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这是因为:一方面,律师要对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法律意见,信息不一致往往会导致法律意见书被驳回;另一方面,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进行更改多数需要基金业协会审核,这需要时间。


  PS,管理人年度资料变更只有一次机会,在信息没有完全确定时请不要随便变更保存。


  三、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普遍人员较少,且多集中在投资岗位,很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设置的组织架构看上去很美很高大上,但没有具体岗位,或岗位多人员少。不切实际的胡乱设计,不仅基金业协会难以通过,律师这一关也过不了。因而,律师协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完善机构内部组织架构设计及岗位设置,也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一定要牢记,当你人手不足时,别忘记还有一个外包服务机构。


  四、及时整改经营范围


  很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设立时往往认为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多多益善,而这恰恰不符合基金业协会的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如果不予整改,法律意见书中的保留意见则会出现N项,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的难度会大大增加。从一开始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我们就建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整改经营范围,尽可能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节省时间,一方面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一方面撰写法律意见书,即使第一次法律意见书提交后被退回,在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时变更经营范围的事项有可能已经办理完毕。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配套制度


  内控配套制度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整改的核心事项,也是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难点所在。实践中,很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内控配套制度往往是东拼西凑、驴唇马嘴。早期,我们在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商谈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时基本分两类,一类是不协助完善配套制度,一类是协助完善配套制度。直接区别就是法律顾问费用不同。在实践中发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整理的内控配套制度常常东拼西凑,不具可操作性,这严重影响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的进度。